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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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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发表于 2013-3-19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发表于 2013-3-21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3-2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Q:Q

发表于 2013-3-21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的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13-3-2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所和其他法律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

发表于 2013-3-24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3-2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3-3-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D:'(

发表于 2013-3-31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4-3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立法了

发表于 2013-4-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中最忌讳的七件事

      几乎每个人的一生,都不会是一帆风顺,总有数不清的不如意伴随在你我身边,所谓愁与恨、悲与苦、烦恼与失望、坎坷与不平,让我们无法逃避;放眼整个社会,战争、饥饿、贫穷、暴力、色情、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也在时时不断地影响着我们,可以说,在这个娑婆世界,我们的生命虽然何等短暂又无常,却都是被痛苦和烦恼包围的一生…… 。

    如果一个人能够平平安安、快快乐乐的度过此生,实在是荣幸之极!其实,要想尽量摆脱痛苦和烦恼,让自己每一天都活得开心自在、了无遗憾,也并不是非常难,只要你相信因果,记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句话。同时,有几件事你千万不要做,这些事情对你的一生影响特别大——  

    1、不孝顺父母。父母生我养我,恩情深厚,佛经上说你报答几亿劫都还不了父母的大恩,不孝父母者天地都难容。况且连父母之孝礼都不尊者,又何能领导他人?何能服众!

    2、贪淫好色。贪淫好色之人,心中存邪,缺乏浩然正气,生活事业会很不顺利,所求违愿,不能圆满。而且贪淫之人,身体肯定受损,岂能不得病?     

    3、爱贪便宜,非常吝啬,很少做善事。心中贪吝,贫穷常不离左右。不做善事,没有福德资粮,坐吃山空。这种人没有博爱救苦之心,没有人缘,也必定缺少他人帮助,又怎能成就事业?纵然一时快活,可终究会财去财空。    

    4、经常杀生。每一个生命的存在,都有他特定的因缘,但不是用来供人杀的。经常杀生的人,心中缺少善念,又怎能得到事业、生活上的机遇?     

    5、不尊敬师长,贡高我慢。既然作为你的老师、你的领导,肯定有比你优秀的地方。如果你毫不谦虚,总是认为他们这里讲的不好、做的不好或者领导无方,那你肯定是会毫无作为,因为你心浮气躁,没有王者风范!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不虚心者,又怎能若谷?     

    6、偷盗。偷盗的概念非常广泛,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占为己有,哪怕是拿公司里的一张纸、一支笔都属于盗,虽然我们有时是光明正大的心理,也很坦然的。但是这种行为,是非常消耗自己的福报的,而且你一定会在某个时候发生同样的损失。还有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偷盗,但即使“发家致富”了,最后终究还是落个悲惨贫穷的恶果。    

    7、常说假话。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好相处,贵在相互真诚,忌讳虚情假意。不论是六亲眷属、朋友上司,只要你平时言语诚恳,真心善待,一定会赢得他人的信任。经常编造一些子无虚有的故事,或者养成了“说谎心不慌”、对任何人都能随口说假话的习惯性“条件反射”,有时往往会因一句随意的谎言而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     

    如果上述7项与你毫不沾边,恭喜你!你必是有福尊贵之人,即使你现在有什么困难,也一定会柳暗花明,拨云见日。合天地之道,神鬼佑之!如果你有几项和上面一样,建议你立即改正,真心忏悔,不管你现在如何,你的未来肯定也会有极大的转变,人生的光明愈强。

发表于 2013-4-9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来灌灌水!

发表于 2013-4-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灌灌水
发表于 2013-4-9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3-4-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3-4-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3-4-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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