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省农村商业银行宜分行''王声友''董事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王声友董事长新年好!
你行2012年10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我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因你行起诉的事实颠倒黑白和理由不实(2012)翠屏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你行的不实请求.由于我没董事长的联系方式,只能以这种方式冒昧地给你写信。
1,我叫余梅,是2009年被宜宾市公安局原经侦支队余平的野女人:孙小红(住宜宾市抗建路11号浴洪旅馆)合伙欺骗.陷害,转接了你行营业房位于刘臣街176号的红旗宾馆,转接后被骗上当的辛酸无法言喻(见2009年宜工商翠屏分局处罚文件),转接后还补交了前老板欠你们的三个月房租(见与你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期间由于生意差没分''干股''给余平和孙小红,导致他们的百般陷害和诽谤(见宜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翠屏民初字第35号)。
2.我与你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2012年2月28日止。按租房合同的约定,期满前如需续租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等。我期满前两个月分别多次找到原签订租房合同处(西郊信用社)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协商续租问题,由于主管李行长讲;''她们的租赁方案没有研究出来,让我等通知。''期满过后,我又多次找到主管李行长,因租赁方案没有出来.在双方一致同意续租沿用原租赁协议后,''按月先交租金后使用''我继续按照原合同缴纳租金。
3. 事后,你行办公室主任周兰通知我''暂时不要交房租,等租赁方案研究出来再交,同时通知下面李行长不要收房租等......''2012年3月5号,办公室主任周兰电话通知我下午上班时间去办公室续签合同,下午我和律师等人到她办公室,刚到,她让我等她打个电话,电话打完不到2分钟,进来两个女人,进门就大喊“周主任不要签给她,我晓得这个女人今天来签合同,这个女人到处差钱等等......''随即周兰起身朝门外走,边走边说“今天不签了,改天再签”。我和律师只好走人,出周兰办公大楼到后门宜宾市人民路广场停车场取车的时候,刚到那里就被进周兰办公室的两个女人为首的6人团伙围住就打,当时打得我口吐鲜血、偏体鳞伤的晕倒在地,围观的群众报110,110到现场时,那伙人已跑的无影无踪。110送我到医院住院,打我为首的朱世芬至今在逃。宜宾市北城派出所主办警官王才友讲;''他多次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朱世芬,电话无人接听,到朱世芬家也找不到其本人,此案没
有失效期等等......''因朱世芬至今在逃.所以此案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4.在我住院期间,我委托我的律师多次找周兰主任续签合同,可周兰主任说他们不认委托人,只认本人,叫我安心养伤,她们是会续签给我的,等我伤好后出院再签(见法院周兰的录音证据)。事后110警察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到人民路农商行调取了当天周兰通知我去她办公室续签合同时银行的监控录像,此案也惊动了农商行的领导,事后周兰调离了办公室去了保卫科。
5.我出院后,多次到农商行办公室找到后任主任刘世平,刘主任讲他刚上任,租赁合同还没有研究好,让我等他电话通知。2012年5月,刘主任通知我去商量续签事宜,一,房租由原来的一万涨到三万;二,房屋的面积由原来的500平方米缩减为290平米。根据以上的两条,我向刘主任汇报了同地段.同楼层的写字楼租金价格,请求刘主任调查,随行就市,公正.公平的协商解决。刘主任说;''他给领导汇报,让我等他电话.......''(见我与刘主任的短信"")
6.2012年9月收到农商行律师王文东的律师函,通知我去商谈续签事宜。商谈时谈到了刘主任提出的几条和具体的情况。事后王文东律师说他和农商行领导商量也是让我等电话。2012年11月7日,收到你行起诉到翠屏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可是2012年11月5日就收到以你行名誉发的手机短信诽谤我躲避你行追债等等......(见翠屏区人民法院的证据)。综
上所述,这才是你行起诉我的真实经过......
7.从2012年3月周兰通知我停交房租到周兰通知我去续签合同被打,再到你行发诽谤短信的起诉,难道这一切都是巧合吗?......
8,尊敬的董事长,我与你们无冤无仇,虽然我是一名下岗工人,我宾馆的员工也都是下岗工人,我从1987年做生意至今,我从未拖欠谁人一分一厘。我虽下岗.但我不失德!我为民解难,为国分忧,自力更生!我就想不明白,我租赁的营业房属国家财产,为什么个别人以权谋私?(目前除了法院的证据外,我还有其它有力证据随时配合领导调查),为了个人的利益千方百计的故意刁难和陷害我!阻止我续签合同等......
为此! 请求董事长在百忙之中明查!并给遵纪守约的下岗工人指一条公正.公平的出路为慼!......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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