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以下简称中石油)前不久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宣称自己在这一方面做出了巨大成绩。 然而,继2000-2001年严重违反《劳动法》,非法买断广大员工,把这些为中国的石油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37万职工推入深渊后,为平息职工的愤怒,打击工人的顽强斗争,又再次布下一个险恶的陷阱让全国37万买断员工往下跳——“劳务派遣”!名义是为广大买断员工解决就业问题,解决三金问题,实际上是把处于水身火热,在苦海里苦苦挣扎六年的37万买断员工再次推向深渊!也是中石油力图摆脱侵权责任,蔑视买断员工合法权益、破坏和谐社会丑恶嘴脸的又一次大暴露。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从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舶来品(糟粕)——“劳务派遣”究竟是一个什么东西,到底是鲜花美酒还是洪水猛兽?! 劳务派遣大的定义是指劳动者被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买断员工一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中石油就彻底免去了自己应该担负的对买断员工侵权的无限责任),派往用工实体从事阶段性工作的就业形式。 其操作方式为: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买断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买断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买断员工)与实际用人单位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公司实质就是短期就业的中介机构,与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务代办合同,为其输送急需或所需人才。 需要提醒中石油37万买断员工的是,买断员工一旦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石油就彻底摆脱了自己应该担负的对买断员工侵权的无限责任!也就好像一名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实施犯罪后却将那把还带着血的刀塞在了另一个人的手里,破坏了犯罪现场留下蛛丝马迹,吸引了刑警(全社会)的视线,自己却负案在逃,给破案(买断员工维权)带来了难度,以洗脱自己的罪责! 又需要提醒中石油37万买断员工的是,中石油为了推脱责任,急于将买断员工塞到派遣公司,一旦我们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广大卖断员工的命运又将会如何呢?不难判断,命运掌握在别人的手里,必定是凶多吉少!所以,我们不得不横眉冷对的对中石油大声质问以下几个问题——迫不及待的将卖断员工推到派遣公司的险恶用心是什么?!派遣公司将我们派遣到哪里去?!派遣干什么工作?!用人单位是否遵纪守法?!买段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按照劳务派遣的操作方式,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公司与劳务人员(买断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买断员工)签订《劳务协议》。劳务人员(买断员工)与用人单位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广大买断员工先与派遣公司签订虚的《劳动合同》,再与用人单位签订看似实、其实虚的《劳务协议》,说它看似实,其实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从用工方式来说,买断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被使用与使用的关系,使用你一个月发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交纳一个月的三金,不想使用你可以立马解雇你(早已订好霸王合同条款),工资自然没有了,三金也就无从谈起;从用工期限来说,使用单位只与买断员工签订短则半个月,最长一年的短期合同(也就是打短工),合同到期走人,然后再由派遣公司为买断员工另找一个东家(《白毛女》戏里黄世仁的称谓)。如此像一只“皮球”被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踢来踢去,几个回合下来,不被踢煞气才怪呢! 2006年6月间,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就“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发表这样的评论(中华网)—— 他说:“在世界各国劳工标准专家和劳动经济学家的眼里,都把劳务派遣归类为“非正规就业”形式。在我国,被称为“灵活就业”。与正式合同制用工方式相比,即使是规范的劳务派遣,对劳动者的“伤害”也是明显的:首先,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下降了,承担着随时丢饭碗、朝不保夕的风险,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放大,劳资关系是不对等的、失衡的;其次,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付经济补偿金等通常的法定责任,都用这种巧妙的方式规避了;第三,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官司难打。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劳务派遣适用于哪些领域、哪些行业和哪些工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具备哪些资质?对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坑蒙拐骗、截留工资保险费用等不当行为如何制裁?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承担哪些直接责任等等,都还没有明确说法。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最容易被滥用,劳动者最容易被这种用工方式所损害!”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先生一语道破天惊!一切无须多说。 双手沾满买断员工献血、执迷不悟的中石油!替人销赃、骗人钱财的派遣公司!遍体鳞伤、孤立无助的买断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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