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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会东县政法机关制造冤案 法律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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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9:01 | |阅读模式
会东县政法机关执法犯法烂施淫威制造冤案   法律尊严何在?
我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我的手机号码是15183488918。我以亲身经历和熟知的一起案件的事实控诉会东政法机关执法犯法,烂施淫威,制造冤案,践踏法律尊严的事实。
一、2006年2007年,我因在会东县执业收费问题,两次遭到会东县公安局逮捕,非法关押。后经查明我并无违法行为,他们才不得不停止纯属烂施淫威的行为。我虽然获得了国家赔偿,但部份书信直到现在还被扣押。
二、这种怪事又出现在会东县会东镇中心小学教师王其伦、校长丁培高身上。与我的遭遇不同的是,他们不仅没有获得国家赔偿,还落得个“有罪但免于刑事处分”的下场。
1997年,丁培高调到会东镇中心小学任校长,到2006年,会东镇中心小学拥有固定资产1700多万元,师生从丁校长上任时的1000多人扩到近6000人。教学楼建成,教学设备刷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雏型具备,办学效益在凉山州很有名气,学校多次获省、州、县多项奖励,其中有科技三等奖,是全州第一家赢得四川省校风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
2006年8月19日,丁培高的校长职务突然被免,并且被告知:县上成立了专案组,要丁积极协助调查。同年11月9日,同校教师、校办公司职员王其伦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王其伦被刑事拘留第27天,丁培高也以同样的“罪名”被刑事拘留。只不过丁培高被带到邻县的宁南县看守所。同年12月14日,王其伦和丁培高同时被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期间,专案组动用百般手段,逼迫二人“认罪”交待。
2007年7月25日,羁押了8个半月的王其伦被会东县人民法院宣告犯“挪用公款罪”,法院认定王其伦“假冒”8个债权人领款,“挪用”公款8个月才归还,犯有“挪用公款罪”。但因认罪态度好并已归还挪用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挪用公款孳息20000元予以追缴。10日后王其伦戴罪走出看守所。累计羁押254天。
事实的真相是这样的:2000年9月丁培高代表校办公司与西昌市飞月化工厂实业公司签订《合同》,接管飞月公司的化工厂。接手后,丁培高又将化工厂承包给王其伦、丁培洪经营。为了落实责任,校长丁培高要二人履行一个手续,即:向校办公司借款用于经营飞月公司的化工厂。亏损完全由二人承担,赢利则归校办公司。
在借公司款的方式上,本来公司款项来源都是丁培高向熟人借的,熟人也同意处分债权,丁培高便让王其伦以孔闻咏、王毅莉等8人之名领取款397983元,其中,只有6人12万元是公司债权,其余27万余元是丁培高自己借款。
就在王其伦被判刑并获释的时候,丁培高从宁南看守所转到会理县看守所已数日,罪名同样从“挪用资金罪”升级为“挪用公款罪”,外带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8年4月17日,王其伦释放已7个多月,羁押了491天的丁培高才被批准“取保候审”12个月戴罪走出三易其居的会东县看守所。
2009年3月26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已获释的丁培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诉,丁校长两“罪”减少一“罪”,2009年4月14日,会东县人民法院以王其伦的定罪判决为“蓝本”宣判丁培高犯“挪用公款罪”,但又因为什么“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已归还挪用公款,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免予刑事处罚。
而事实是:
丁校长就职后,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学习基础设施非常落后,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丁校长八方奔走、四处借钱,从1997年到2006年底,其借款2800余万元,基本就是借了还,还了借,到案发时,虽有固定资产摆设(土地20亩,建设楼房、门面13个依在)但还是有欠款540余万元,这些都是有帐可查的。众所周知,全中国特别是凉山州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都是这样维持的。而且固定资变价来清偿债务卓卓有余。
关于丁培高“挪用公款罪”,即丁校长“挪”、王其伦“用”。
公司和化工厂运作,阳光透明,何况化工厂只赚不亏,且收回公司已6年,“孔闻咏”等8人的债早已归还,王其伦、丁培高本人又没从中非法占有公司钱,何来“挪用公款”之说?又何来公款“孳息”说?
两教师无罪却背负罪名,有罪却“释放”,个中原因是行政干预在作怪。当时县政法委领导直接干预这个案件,下令专案组“年底把案子拿下来”,而专案组则是由党政校警联合成立,党政干预司法更是一目了然,冤案且能不生?笔者在县看守所羁押中,亲眼所见提审丁培高的办案人员不乏司法机关外的党政干部。
两教师一人被羁押254天、一人被羁押491天,却连一纸公证文书都得不到,一分钱的国家赔偿也得不到。人们不禁要质问会东县政法机关,会东县还有没有政府公信力和法律尊严。
    以上所述,本人郑重承诺全属事实。
    在此公布手机号:15183488918;
    邮箱:luo3344@.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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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8:49 |
归还了借款,上缴了利润,也叫“挪用”,真是奇闻!
发表于 2013-1-30 18:53 |
楼上,有什么奇怪,在很多地方,政府权利比法大!!

发表于 2013-1-30 18:56 |
真是可怜我才疏学浅,孤陋寡闻。。

发表于 2013-1-30 18:58 |
所以啊,千万不能得罪我们的“父母官”。。否则,弄死你!!

发表于 2013-1-30 18:58 |
我还是需要再次学习

发表于 2013-1-30 18:59 |
那我还是想当官 ,,就为了不被人整。。
发表于 2013-1-30 19:07 |
楼主别灰心呵,要相信法律,这种败类毕竟很少,相信你会得到公正待遇。

发表于 2013-1-30 19:14 |
挺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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