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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华西都市报07年3月12日15版,一精神病残疾的中年男子在街上见人就砍,最后结论是患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眼下:沐川县水电局下属,黄丹自来水厂总厂一年前因单位资金困难,一精神残疾人借钱给水厂搞建设,由于水厂借款未还,特让这精神残疾人当上了自来水总厂的厂长,总厂直接管理七个场镇的自来水分厂,上万人吃水,万一精神病突然复发指挥职工下药有误,上万人的生命咋办。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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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政府才有这样的决策,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对此事件放任不管的.以人为本呀!
精神病人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怎能担当如此重任。他的监护人跑哪去了?作为一个事业单位都不懂法,真寒心!
政府相关部门知道吗?楼主。
真的所,我杂不晓得
不是真的吧?
楼主有哪位厂长的精神鉴定资料吗?
如果有请出示
如果没有,就这样乱说.
那么,请楼主和哪位厂长一起去做一个精神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