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集团公司: 我们是原川石油、油气田分公司“非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石油职工,要求解决“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实行误导宣传,做出错误的决定,违规操作,将几十万石油职工推向社会 (一)在国家未批准改制的情况下,违规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不负责任地将几十万石油职工推向社会。“国务院于2004年3月30日正式批准中石油、中石化集团改制。”当年11月30日,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意见》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可是中石油集团总公司的主要领导当时披着‘改革’的外衣,打着企业“重组改制、减员增效”的旗号,违背“先开渠,后放水”的改革初衷,急功近利,违背改制程序,自1999年7月12日即下发了中油人劳字〔1999〕第337号文件《中国石油天燃气集团公司关于职工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2000年在全国石油行业全面实行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即社会俗称“买断工龄”,使石油职工成了“非自愿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者”。 并且,各二级单位统一扣押了朱镕基总理关于停止买断工龄的电传。而后,中石油集团公司和四川石油管理局的领导在各种场合一再强调:“2000年石油企业改制,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如中油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施哲彦于2004年12月8日接见川石油、油气田分公司37名上访代表时答复说:“2000年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党中央决定的,是经劳动部、国务院吴副总理、朱总理批示同意的,下面执行政策有走样、有误导、诱导行为,就应该纠正错误。”但从中油人劳字〔1999〕第337号文可以看出,并未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备案,未见国家的批准改制文件。显而易见石油企业是在说谎,欺骗石油职工,是在搞违规操作。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全面启动和建立的情况下,未开渠就放水,并未按照《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的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将全国约31万(其中川局3.5万名)名石油职工不负责任的推向社会,将他们为石油企业艰苦奋斗几十年的业绩和福利待遇全部推光,从而留下很多需解决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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