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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752|评论: 26

一个小小的通江县 发生强奸5、6岁的小女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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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20:45 | |阅读模式
一个小小的通江县 发生强奸5、6岁的小女孩的事,两年多了都得不到一个合理的、公平的判决,好不容易得到了一个不合理、不公平的判决,还不能执行,这是什么法律?这是什么力量让那些脏官坐在位置上滥用职权,你们可以不执行,你们可以不公平,只要我活着,我就用一生的时间来写,写给地方、写给中央,你们势力强大,我就用一生的时间来与你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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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8 21:22 |
什么意思?
你说详细点。

发表于 2013-1-8 21:24 |
友情顶贴

发表于 2013-1-8 21:25 |
路过

发表于 2013-1-8 23:07 |
:(:(:(:(:@:@:@:@

发表于 2013-1-8 23:18 |
应该把他阉割了,要不化学阉割一辈子,要不给他一剪没。可怜的孩子。。。:'(:'(
发表于 2013-1-9 0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3-1-9 03:52 |
只要实事求是的反应问题,怎么可能不解决呢?我愿意帮你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3-1-9 05:03 |
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发表于 2013-1-9 08:40 |
:(:(:(

发表于 2013-1-9 08:43 |
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发表于 2013-1-9 10:52 |
:curse:

发表于 2013-1-9 13:52 |
说清楚点
发表于 2013-1-9 14:09 |
弄死他

发表于 2013-1-9 15:06 |
阉了!

发表于 2013-1-9 17:14 |
:@:@:@:@:@:@:@:@:@

发表于 2013-1-9 17:20 |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网民“反赃官”所发“一个小小通江
县发生强奸56岁小女孩的事”一帖的回复

“反赃官”网民:
      你于2013年1月8日,在巴中论坛上所发“一个小小通江县发生强奸5、6岁小女孩的事”一帖反映通江发生一起5、6岁小女孩被强奸一案,认为法院判决不合理,不公平,且不合理不公平的判决生效后还不能执行,同时反映有滥用职权行为,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回复: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4日,本案被告人凌某某挟持本案受害人刘某某到某楼顶对其实施奸淫,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被告人凌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凌某(本案被告人之母)赔偿刘某某各类损失58954.64元。被告人凌某某不服判决遂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效力后,本案受害人刘某某之母任某于2012年12月12日向通江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部分,同时,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按申请人所提供的线索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职权到通江县工行、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凌某的存款状况,亦未发现凌某在上述四家银行有存款,本院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凌某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仍未查出凌某的房产登记。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集一切执行力量,到银行、房管部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将查询、调查财产的情况反馈给了执行申请人,尽管目前我院执行局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我院仍在积极思谋,拟充分利用其他法律手段执行本案,并裁定追加被告人凌某某继父肖某(与被告人凌某某之母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为被执行人。发帖人所说滥用职权一说纯属臆造。
      本案如系网民所述判决不公,可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不公之说不攻自破。
      我们欢迎公民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以发泄怨气为目的的舆论监督,不是理性公民所为。
                                                               通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二0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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