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问苍天 如此办案 公正何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违法再次受理已生效案件
恳请人大代表质询成都中院民一庭承办法官依法下达裁定,避免损害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乱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
借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将召开之际,我们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上万员工,怀着复杂而沉重的、无奈的心情向您反映发生在成都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情况,该案在四川省高院、省政法委、省纪委、成都市人大有关领导的关注、批示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致使案外人每日房产公司现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一庭的承办法官借故迟迟不予解决。我公司上万人员仰问苍天,公正何在?我公司恳请您质询此案,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2007)锦江民初字第251号受理通知书再次受理了成都每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公司”)与成都莲新小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新公司”)房产纠纷一案,该案已经通过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及终审审理完结,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能再次受理并审理此案,其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该案双方因合作建房,就其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每日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起诉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04年2月16日达成(2004)锦江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就其案件争议的房屋双方进行了违法协商处理,我公司对此不服,多次向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四川省政法委曾三次发函要求予以解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监字第86号民事裁定指定再审下,于2006年8月28日下达了(2006)锦江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04)锦江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驳回了每日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下达后,每日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下达了(2006)成民再字第26号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每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在有关部门的关注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2007)年锦江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附后),对每日公司再一次起诉进行了驳回,为此每日公司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借故至今没有对锦江法院违法再次受理进行审理,并对此案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持有不同的意见,存在争议。我公司认为,对同一房屋的请求,一个是“请求法院判令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证”;一个是“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请问:没有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怎么来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同样的事实及理由,难道不是再次违法受理?一个具有基本生活常识的人都明白,更不用说审理此案的是法律专业人士,是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三、案件摘要:每日公司与莲新公司双方因合作建房,就其房屋权属产生争议,该房屋因莲新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项被查封,房屋权属为莲新公司所有,成都中院已于2006年12月5日以(2005)成执裁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每日房屋公司请求解除本院对成都市海椒市街58号底层营业房(邻洗车场侧)1216.45平方米查封异议。案件同一事实及理由,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四、成都中院所查封拍卖的房产系我公司修建的,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我公司是拥有优先受偿权,况且每日房产公司向成都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缺乏有效证据,据我们到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房产等相关部门了解,被查封房产的报建材料及产权登记中,所有权均为莲新公司,根本没有案外人每日房产公司与莲新公司进行联合报建的任何材料及所有权属证明。我公司申请成都中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从1999年查封至2003年10月,已有四年之久,成都中院已通过七次拍卖公告,四次拍卖所查封的财产,案外人每日房产公司均未向成都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却在第五次拍卖时提出执行异议,其意图是通过利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下达的违法调解书将国有资产分一半,而且不承担给付工程款义务。我公司再一次质问:凭什么让案外人每日房产公司只享有分房子的权利,不承担义务?天理何在?公正何在?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个国家司法审判机关,竟然不顾事实、不顾法律、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违法受理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其目的是通过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这种违法受理案件的行为,不仅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更是对民情与国法的粗暴践踏!在我公司强烈的反映下,在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政法委、省纪委、成都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的关注下,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2007)年锦江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成都中院以锦江区人民法院的违法受理为由,再一次拟中止执行,每日公司现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但民一庭承办法官借故迟迟未予解决,我公司申请执行已经长达八年之久,若成都中院民一庭迟迟不予下达驳回裁定,若违法发回重新受理,就会将此案的执行进入遥遥无期境地,会使我公司雪上加霜,将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我公司恳请各位人大代表质询督查此案,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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