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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对盐亭江河管理指挥部和盐亭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行政乱作为,不依法办事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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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亭县云溪镇文同社区为了改变北门桥下的卫生,为了盐亭创建卫生文明城市达标,于2004年与李兴杰达成共识,由李兴杰承租相关地段后自行投资改造绿化,李兴杰怕投资后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于2005年5月16日相县创建办,防洪办提交了申请,盐亭县创卫小组于2005年5月17日批复同意。同年5月18日盐亭县江和管理指挥部“关于弥江左岸原五指游乐城河段绿化,改造现场办公会议”作出具体规划,并行文和制出规划图要求李兴杰安规划图进行改造和绿化。李兴杰得到相关部门批文后,认为投资符合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无风险,便于2005年5月19日于盐亭县云溪镇文同社区居民二组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的约定的范围是县城北门大桥东段五指大厦的楼底基坝(盐亭县江河管理指挥部文件盐江字(2005)01号,批准规划改造绿化的范围),及该坝愿有的建筑物,租赁期限为50年。李兴杰承租后按相关的规划进行了绿化和改造,但由于200年5,12特大地震后,承包区域内的建筑物和绿化受损,李兴杰再无资金维修,绿化改造,则于2010年5月2日将此地段转租于我赵文智。我承租后先后投资380万元,对原有建筑物进行维修加固,对影响城市容貌的不卫生的死角进行清除改造,按原批准改造的规划图进行了绿化和改造,将此地改名为‘盐亭8+1啤酒广场’,同时我为了收回我的投资,偿还债务,我又在此地将原经营的茶饮,餐饮业继续投资,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餐饮许可等相关合法的证件。在2010年6月10日开业后,同年7月25日又受到特大洪灾,造成建筑绿化受损,我又投资40万元进行维修和维护。
  2011年6月28日,盐亭县人民政府,盐亭县水务局公告通知“8+1“啤酒广场有限期拆除,此地段有用于公共事业修建河堤,我为了支持政府公益事业,我花费130万元左右由另外租用场地搬迁经营项目。2012年3月水务局副局长杜兵等人又口头通知说他们规划已改,我们不用拆除和搬迁了,我又花费40万元加盟(主烤官)(乐山钵钵鸡)继续经营。2012年8月2日水务局又派向伟副局长来通知我们又要拆除,于2012年8月20日强制停了我们的水,电,气。2012年8月23日,盐亭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关于强制清除(8+1)啤酒广场行洪障碍物的决定》盐防指强字(2012)第02号。该决定书于8月23号晚上9点左右才送达于我,在2012年8月24早上6时左右由盐亭县水务局的黄灿明局长负责现场实施强制拆除,当日有三,四百人参与拆除,包括出动几十,上百号警力。当时我们就向到场的,陈县长,张县长,何县长等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不能拆除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呀拆除必须依法拆除,按照法律规定给我们赔偿和,可以依法拆除。在我们多次要求下黄灿明给我们出具了“其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强行拆除后,我们多次找黄灿明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赔偿,黄则拒之不理,叫我们去找县长。我们找到分管的陈县长。陈县长于2012年12月19日安排张县长主持召开有关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研究会,在会上形成了初步意见,即要求盐亭县水务局于20日再次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强行拆除物进行全面评估,待评估价作出后,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20日评估机构到来后,水务局的向局长则不准评估,我们说是19日的专题会议上县长安排的,双方已接受的方案,向则说:管他哪个安排的,我不委托不给钱就无法评估,评估机构见此无人委托和给钱就走了。
   二、强行拆除盐亭县“8+1”啤酒广场的原建筑物绿化项目等设备设施属违法行为。
   1、此地段不属河道内,一是根据文同社区居民二组与李兴杰签订的租赁合同。此地段的土地归属权属云溪镇文同社区二组居民所有的集体财产,不属国有土地,不是河道范围;二是盐江字(2005)01号“关于弥江左岸原五指游乐城河道绿化改造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证实,此处属弥江左岸,是河岸,不是河道内。三是该纪要附规划图是在左岸,该规划图是盐厅县江河管理指挥部作出的,总不能说专业管理部门不懂法,要在河道内给李兴杰规划叫他去绿化改造。四是根据现在是要在此修建河堤。就必须将原文同二组居民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现在还在办理中,也就说明在此段不是河道内。因此盐防指强(2012)第02号决定中将此段说是国有土地属于河道内的理由不成立,并引用《防洪法》第24条2款及42条之规定是错误引用法律。
  2,2012年8月24日的强制拆除是严重的错误行为,因2012年8月23日的决定书中明确告知是:你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相绵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盐亭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3个月之内直接相人民法院起诉。一是2012年8月23日次送强拆决定书给我,8月24早上6时就组织合同公安在内的400余人直接强行拆除,根本不给我们依法维权的回旋余地。二是该决定 书还在我们申请行政复议和想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之内,说明该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应,在该决定还没产生法律效应下便强行拆除,没有法律依据,实属严重违法。三是该决定与事实不符,从而引用法律错误。该地段是政府要在此修河堤(有政府和水务局的公告正实)。而不是为了河道内的行洪活动。前面已经证实此段不属于河道内,行政部门强行说成河道内,阻碍河道内行洪运动,属于事实错误,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则引用《防洪法》,属引用法律错误。既然决定在此修建河堤,就应该按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而不能采用张冠李戴强行手段拆除。四是该次强拆是在本决定未产生法律效应下进行的,属错误行为。再怎么也得等到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诉之后再由法院判决后才能执行拆除。由这几点说明:决定执行参与拆除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行政,不但属错误,还是一些法盲。
  3:试问:强拆时为什么要动用那么多警察,警察参与强拆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4:在此事件中有部分工作人员对党,对人民采取不负责任的错误行为。在我们申诉期限内强拆除我们不能向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申请法律保护。同时,在拆除现场我已经想参与拆除的相关部门和领导提供了不能拆除的相关依据,他们不但不听,反而强制拆除,并由黄局长写下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书,事后找他又把我们拒之不理,又不原因承担法律责任,采取向上推的方式。当上级部门作出决定后又采取推脱的方式处理。这就是人民的领导,国家的干部,将人民是生死推到水生火热中。给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我们请求人民评判,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解决人民的疾苦,而不是把人民推向死亡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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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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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12-2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

发表于 2012-12-2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2-2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该拆嘛,拆时和拆后,万人欢呼,那就是人民的声音。
发表于 2012-12-25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亭之闲人 发表于 2012-12-25 0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是该拆嘛,拆时和拆后,万人欢呼,那就是人民的声音。

我也是这么觉得,现在多漂亮啊。哪个回盐亭的游子回来的时候不感叹一番家乡的变化哦

发表于 2012-12-2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能在这里找不到共鸣的,因为大多数人都认为拆得好。

发表于 2012-12-25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2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2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25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2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整体规划,而且又有利于盐亭长远发展利益的话,那就是对的,该拆。
    楼主别生气,我是就事论事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2-2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河道,为什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或者是默许

发表于 2012-12-2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P;P

发表于 2012-12-26 15: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利于盐亭发展及整体规划,依法办事支持。

发表于 2012-12-2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的人是否有责任?

发表于 2012-12-26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也是盐亭人,你说的事实基本上都是乱讲的哈!我是知道政府为了改造盐亭的城市面貌已经对多处违法违章建筑物进行了拆除,而且都是依法进行的,拆除进程都是很和谐的。但是唯独在对你们的违法建筑物等拆除时遇到了麻烦。现在的政府一直是人性化执法的,你可能是因为自己的私利才在论坛上乱说的吧。我理解你的困境,但你为什么不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呢?是政府不让你打官司,还是你自己认为没有理由打不赢就来网上发泄呢?现在的中国还是讲法制的,建议你还是理性点!

发表于 2012-12-2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

发表于 2012-12-26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合乎人民大众的利益,就是好事;人民大众满意的,就该拆。
发表于 2012-12-26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亭之闲人 发表于 2012-12-25 09: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就是该拆嘛,拆时和拆后,万人欢呼,那就是人民的声音。

就是,无理取闹!以一己之利至全县人民利益不顾!据我了解,政府在整治违法建设是多人性的,水务、国土、规建等部门多次找赵文智谈,争取他们自拆,他们就不拆,政府在多次研判后作出强拆的决定。但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是非常人性化的,一是在拆之前请法院、司法及公证部门进行了现状录像并登记了要搬走的财产,二是对财产进行了妥善保管(绿化树都进行了移栽),三是请当事人认为政府行政不当时以登记的财产和司法公证的录像资料在法院告政府,政府也把这意愿告知了法院,过去了4个月当事人都不去法院主张所谓的权益。
     从9月开始水务局开始修河堤,当事人4次阻扰河堤施工,12月17日政府研究本来想强制开工的,县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再做细工作,力争得到当事人理解平稳动工,12月19日政府又把当事人、法院、规建、国土、水务、云溪镇通知到一起商量,基本思路一是河堤要建,请当事人看在全县人民的利益上不要阻扰施工,二是当事人如果觉得政府对8月24日拆除8+1啤酒广场有异议,请到法院起诉政府,政府绝不干预司法,政府应诉并请公证判决,如政府过错政府赔偿,并不是上文中说政府协商赔偿,因你那是违法建设是不能协商赔偿的。
    关于水务局以前的批文问题,并没有要你建永久建筑,建筑物的高度低于80公分懂不懂。


   大家评评一下,还在想煽动网民!用心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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