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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岳记折

[安岳新闻] 胡代国发信给许书记等官员,严厉批评陈伟局长不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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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个体户 发表于 2012-12-24 18: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喜讯:杨辉 成功排解拆迁还房七年纠纷案
代理人 胡代国 0832--45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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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个体户 发表于 2012-12-24 1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处理人民诉求方面,只要人民的诉求是合法有道理的,就应当像李峰局长那样,依法处理。建议陈伟局长在这 ...

来自博客中国的帖文:安岳喜讯:杨辉 成功排解拆迁还房七年纠纷案
代理人 胡代国 0832--4540125

秉公执法纠错判,为民赢回十万元”;杨辉受命排纠纷,留下美名万代传。
2007年12月3日,65岁老太安文琪送给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胡代国的题词,正是诗中的前两句。
为拆迁还房,七年五次官司,今日终于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为感谢县委、县府、建设局、房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特别是李峰局长和拆迁办主任杨辉同志依法行政,一身正气,秉公协调。特送锦旗以表敬意。

                      起诉: 院长一语值千金 局长表态该付息
安文琪为该得的二万多元的利息钱迟迟不能兑现,于2007年11月30日与代理人来到法院,诉请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的200604552号房产证书的行政行为,如果这次诉讼立案,这是安为拆迁还房七年中的第六次官司。
诉讼的事实理由:安岳县法院根据原告的执行申请书,作出了(2004)安岳执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将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安岳县岳阳镇北坝WJ集资房五楼2轴线—55曲线的住房一套(约113平方米)予以查封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均已向房管局送达。在法院未作出解封裁定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此套房屋以证号为200604552办证给陈XX。其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103条之规定,除应受到相应处罚外,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讼,以达诉请目的。
院长看完诉状,问到:你是不是通过诉讼达到获取利息的目的嘛?安回答:是。院长立即一个电话打给了房管局李峰局长,建议房管局尽快自行解决,以免引起行政诉讼。
安文琪及其代理人知道这个电话的分量和作用,听从了院长的规劝。
上午11点过,安文琪去到李峰局长办公室,看见李局长正在召开紧急会议,杨主任如实地说明了事情的缘由,李局长果断地决定,既然安文琪申请法院封存的房屋未解封三力公司就已经卖了,就应该支付安文琪的利息钱,否则就要吃官司,局长要求三力公司杨总经理在3-5日内支付给安利息。
有人质疑,安文琪与三力公司的拆迁还房纠纷,2007年4月27日不是已经解决了吗?为什么安老太又在告状呢?是不是人心不足?

                              利息: 杨主任秉公再调解,安文琪又获两万元
2007年11月30日下午5点,在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里,传出一阵阵欢笑声。杨主任秉公再调解,双方经过一小时左右的讨价还价,随着杨主任最后一句话落下宰子,又一个协议达成共识。
协议中写到:就岳阳镇上府街被拆迁户安文琪与三力公司拆迁还房纠纷的遗留事项,于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拆迁办组织协调下,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三力公司一次性支付安文琪利息人民币贰万元。
二、 支付方式:该款由三力公司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安文琪,由拆迁办监督兑现。
三、 该款支付后,双方不能再为拆迁纠纷提出要求,该拆迁纠纷就此终结。
四、 该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甲方代表:杨伟 乙方代表;安文琪 参加协调人员:杨辉 胡代国 吕金统
于是,为拆迁还房纠纷,七年六次诉讼的老冤家双方脸上都露出了笑容,并互相握手致谢道歉,安文琪的法律代理人吕金统,胡代国一一握住杨主任的手,感谢杨辉同志忠实地执行县委县府的指示,忠实地执行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政策,再次为安老太办实事。
胡代国:感谢三力公司高姿态。
杨经理:我上班十年,其中有五年是在和你安文琪打官司,你的精神真了不起,我出钱是出自于压力。
杨 辉:这应该说是出自于责任。
胡代国:杨主任说得对,应该说出自于责任。感谢杨主任解决了这个拆迁老大难问题
杨 辉:为拆迁户排忧解难,这是我的本职工作。
胡代国:作为你杨主任这样的基层干部,要解决安文琪这样的老大难问题,如果没有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如果没有精通拆迁还房的法规政策,如果没有公正的执法水平和有力的措施,要想纠正一审、二审、又再审判决中的一些错误,将输一万元纠成赢十万元,品迭获得九万元,真是谈何容易。
安文琪:我算是真正遇到了贵人好人,遇到了懂法的好干部,谢谢李局长和杨主任,谢谢三力公司杨经理,谢谢我的法律代理人!

                   追述: 安文琪网上投诉 杨辉受命纠错案
2000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为了拆迁还房,今年65岁的安文琪与三力公司打了四场官司,三次作原告,一次作被告,2007年4月又起诉建设局有关房屋质量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合法性,后开庭前一刻和解,为什么官司没打成,请看下文。
安文琪前三次官司共计赢了5万多元并没有兑现,2004年安申请安岳县人民法院查封了三力公司一套住房。
在2005-2006年,三力公司起诉安文琪房屋结算纠纷案过程中,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安文琪总是输官司,法院最终判决安文琪补三力公司结算差64202元。品迭安前几次官司所赢的五万多元,安文琪还补三力公司一万元。
安输了官司,大喊冤枉,请代理人胡先生将判决书等发在四川新闻网上,引起了网友和国际媒体一片哗然。市委、县委得知这一消息,在2006年的大接访中,胡代国陪同安文琪接受了市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的点名接访,安文琪的下跪和哭声打动了书记们的心。于是,责成安岳拆迁办在2006年9月底前按政策妥善解决,杨主任自然是第一责任人。限期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提起杨辉,人们都熟悉,他先是一位教书先生,为人知书达理,后调入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主任。当时拆迁纠纷多,解决难度大,费力不讨好。由于杨主任政策水平高,法律法规熟悉,方法得当,所以几句话就说到了点子上,并能果断作出决定,使双方心悦诚服。
例如接受这个任务后,杨主任先是分别座谈了解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认真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多个判决书、证据、法律依据,并多次到安家里调查。
在房管局五楼会议室里,杨主任主持一次又一次地协调讲法,再协调再讲法,希望双方好说好商量,杨主任解决纠纷的原则:“一依法、二宽容、三倾向于弱者”。
在第一次的协调会上,杨主任毫不讲情面,一针见血的地指出:依据《国务院拆迁条例》和安岳县政府(1998)8号文件的规定,按重置价结算,门市每平方米安文琪也只补141元,法院判决安文琪补地段差每平方米567元是明显的错误,在原地建房还房,哪来的地段差,我对法院的该条判决不予认可;还有门市的后房应视为住房,法院判决按门市超平方计算价格,极不合情理,我也不予认可;还有……(见2007年5月9日协调意见书)。杨主任说的有理有据合法,三力公司代表无言以答。安文琪及其代理人吕金统,胡代国听了杨主任的口头认定,都一致认为,杨辉是一位懂法主张公道的好领导。
可是三力公司企业经营不佳,没有钱,加之法院判三力公司品迭赢一万元。所以三力公司代表也想不通 ,迟迟不表态,多次协调都不欢而散,一直拖到2007年3月,杨主任非常着急,问提解决不了,党组织交的任务完不成,安文琪几乎天天找上门,咋个办?咋个办?
在这一筹莫展的时候,07年3月26日 安文琪终于采纳了胡代国的意见,依法起诉建设和规划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撤消上府街YE1-2集资还房“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起诉是手段,尽快获钱是目的。
立案后的一天,县委钟毅书记和市委胡部长来到胡代国门市,胡将安文琪的诉状交给了书记。书记为民办事果断急性,很快将安的投诉批示到规划和建设局,要求依法尽快妥善处理。于是该案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三力公司与安文琪拆迁还房纠纷的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
对此拆迁纠纷,县上领导高度重视,经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拆迁办主要领导多次组织三力公司和被拆迁人安文琪及其代理人吕金统、胡代国协商,于2007年4月25日拆迁双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拆迁双方结算细账:
1、营业用房超面积补差款按协议约定执行;营业后房和营业用房等面积补差款按141元/平方米进行结算;营业用房公摊面积按5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经结算,其金额为安文琪应支付三力公司24430.7元人民币;
2、过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结计算:由三力公司支付安文琪过渡费44349.28元人民币;
3、三力公司支付安文琪室内、外设施补偿费5000元;搬家费556.37元;未完善工程款1945元;其它补助款2993.28元;还房住宅不足面积款1525.62元;
4、法院判决三力公司支付安文琪楼层差及违约金6100元;办证违约金20000元;安文琪垫支诉讼费、办证费11961.15元;
5、总计:三力公司应支付安文琪70000元人民币。
拆迁双方均承诺此拆迁还房结算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均同意此协调意见,决不反悔。
                    处理结果:
三力公司已于2007年4月27日下午5时将结算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安文琪。
在 “二十四年房屋纠纷案 65岁老太全赢了 ”一帖文中是这样写的:
4月25日上午,拆迁办,规划和建设局联合召开了紧急会议,责令三力房地产公司在二天内兑现拖欠安文琪因拆迁还房的差价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七万元整.杨主任对安及代理人胡代国等保证,在27日下午五点以前兑现,到时请安文琪去法院撤诉…这意味着他多年的官司将以全部胜利而奇迹般的宣告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三力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下午5时将结算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安文琪七万元,并不包括这七万元的利息款。当初在协商时,领导们都表态,安前几次官司所赢的钱申请法院查封了三力公司的房屋一套,现在三力公司未依法解封就卖了,按照法律规定,三力公司不给房子就应该支付这七万元的双倍利息,大约三万多元,否则就要吃官司。经过杨辉数月来的多次调解,经过安代理人反复做工作,三力公司认为安得寸进尺,还是不愿意付利息。于是发生了上面“院长一语值千金 局长表态该付息;杨主任秉公再调解,安文琪又获两万元”的故事。

结束语:杨辉 秉公执法纠错判,为民赢回十万元;党和人民笑开颜,留下美名千古传。
这是安岳县县委贯彻党中央执政为民,快刀斩乱麻,和谐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胜利。也是安文琪长期坚持追求公平公正依法维权的成功。
安文琪衷心感谢四川新闻网的依法监督帮助,感谢各网友的支持讲法,“秉公执法纠错判,为民赢回十万元”;杨辉受命排纠纷,留下美名万代传。

发表于 2012-12-24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12-12-2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发表于 2012-12-24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胡,你又出来吵了,说话要负责任哈,小心不要诽谤他人

发表于 2012-12-2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半仙,又出来找过年钱了哇,那个杨主任怕是经常给你好处,陈伟太听共产党的话不跟你和合,你不安逸死了索。

发表于 2012-12-25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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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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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72898 发表于 2012-12-25 0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拆迁都是和被拆迁户谈,老胡你一天想钱想疯了的,管你屁事呀,到收钱帮人和共产党做作对,到处夺烂事, ...

行政诉状已经于2012年12月25日下午,递交安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告是否违法,还是让共产党的法院来裁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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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315315321 发表于 2012-12-24 2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老胡,你又出来吵了,说话要负责任哈,小心不要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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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2-12-25 18: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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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2-12-25 18: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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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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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asd1227 发表于 2012-12-20 15: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短信一:许志勋书记、邹明勇县长,我胡代国要公开批评陈伟局长、周宗元副局长。中央有政策,为了推进城市 ...

短信一:许志勋书记、邹明勇县长,我胡代国要公开批评陈伟局长、周宗元副局长。中央有政策,为了推进城市化建设,各地政府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里落户后,农民在原农村的三权不变即其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原集体组织的收益分配权都不变。陈伟就在许书记身边,请许书记告知陈伟,是否有这个政策。可是,征收局拆了刘汉光的住房而不还,以每平方米500多元的价格就收购了,导致刘汉光一家三口成为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的空挂户无房户。陈局长太不懂政策,不可理解……胡代国,2012.12.19.16:30

许书记回信:谢谢来信,我会调查。2012.12.19.16:38

短信二:谢谢许书记及时回信,请转告陈伟,征收局以500多元一平方米收购农民刘汉光的住房导致其成为无房户是错误的,建议你要求陈伟局长多学点政策,胡代国。2012.12.19.16:48

许书记回信,好。2012.12.19.16:52

金东局长回信:收到了。2012.12.19.17:08

以上短信同时发给了邹明勇县长、政法委书记唐永川、征收局陈伟局长、周宗元副局长、杨辉副局长、建设局局长金东、信访局局长罗元石、公安局局长陈全章、法院院长杨江涛

发表于 2012-12-2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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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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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个体户 发表于 2012-12-24 1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处理人民诉求方面,只要人民的诉求是合法有道理的,就应当像李峰局长那样,依法处理。建议陈伟局长在这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第二十条 承包方对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法定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在村规民约中,不得约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发表于 2012-12-2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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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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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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