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致刘汉光成为无房户,胡代国发信给许书记等官员,严厉批评陈伟局长不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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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一:许志勋书记、邹明勇县长,我胡代国要公开批评陈伟局长、周宗元副局长。中央有政策,为了推进城市化建设,各地政府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里落户后,农民在原农村的三权不变,即其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原集体组织的收益分配权都不变。陈伟就在许书记身边,请许书记告知陈伟,是否有这个政策。可是,征收局拆了刘汉光的住房而不还,以每平方米500多元的价格就收购了,导致刘汉光一家三口成为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的空挂户无房户。陈局长太不懂政策,不可理解……胡代国,2012.12.19.16:30
许书记回信:谢谢来信,我会调查。2012.12.19.16:38
短信二:谢谢许书记及时回信,请转告陈伟,征收局以500多元一平方米收购农民刘汉光的住房导致其成为无房户是错误的,建议你要求陈伟局长多学点政策,胡代国。2012.12.19.16:48
许书记回信,好。2012.12.19.16:52
金东局长回信:收到了。2012.12.19.17:08
以上短信同时发给了邹明勇县长、政法委书记唐永川、征收局陈伟局长、周宗元副局长、杨辉副局长、建设局局长金东、信访局局长罗元石、公安局局长陈全章、法院院长杨江涛。
为什么胡代国要短信通报批评陈伟局长和周宗元副局长。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农民刘汉光一家三口人,在外地打工,为了女儿读书不交高价学费,几年前便将户口迁至重庆一农村成为空挂户。2012年,女儿大学毕业后,全家的户口准备迁回原籍安岳县岳阳镇1村3组。村组同意迁回原籍,但公安局坚持将其迁到岳阳镇铁峰街73号,成为空挂户。为什么成为了无房户呢?因为,政府修建公路征收了刘汉光家的祖业房屋,由于本人不懂政策,征收局工作人员就以每平方米440元的价格上浮20%收购的刘家的住房,以户口不在该集体组织作为唯一理由,拒绝划给其宅基地再建房屋。于是刘汉光一家就成为了无房户。
事情发生后,刘汉光委托胡代国维权,多次信访无果。
2012年12月16日,胡代国收到安岳县房屋征收局2012年11月7日《关于刘志云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胡代国和当事人都不服。胡代国一方面递交了复查申请书,一方面准备再找陈伟沟通沟通。两天前,陈局长要胡代国在2012年12月19日下午去他的办公室。当胡代国准时到达时,陈伟却陪同县委许书记去了通贤镇。在电话上,由于语言不对头,陈伟安排找周宗元副局长。当胡代国问周宗元,你们知不知道,中央有政策,农民进城入户户,其在原农村的三权不变,即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组织的收益分配权都不变。
周宗元却回答,不知道有这个政策,只知道刘汉光一家三人的户口不在原籍,而现在在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73号。所以,征收刘汉光的住房就没有还宅基地。
胡代国当着其办公室的许多人,批评周宗元还不及一个小学生,小学生都知道,农民进城落户后,原在农村的三权不变,你们局长、副局长却不知道,真是笑话……胡代国气愤地离开了征收局,于是,有了上述短信投诉。
欲知详情,请看复查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复查申请书
安岳县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申请人:刘汉光(原名刘志云),男,汉族,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岳一村三组(原城南乡5村3社),农民。联系电话15923608829。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原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局长,办公地址:安岳县上府街,联系电话1398266988
不服安岳县房屋征收局2012年11月7日《关于刘志云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回复)。依照《信访条例》第34条之规定申请申请上级政府复查。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销2011年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要求依法安置住房或按照市场价收购申请人的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和附属设施。。
事实理由
回复有关“因岳一村三组拆迁点属部分征地,拆迁工作组严格按照县政府审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政策,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所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进行了补偿。”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17条、第121条的规定,依法纠正。
申请人一家三人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农民,历来靠自己的土地维持生计。1999年3月1日,申请人和妻子蒙明素及女儿刘婷婷依法承包了本社集体土地,其中水田1.45亩,旱地1.60亩(见附件1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该证书载明承包地30年不变。在承包期间,申请人依法交纳了农业税费和提留等规费。后来,国家减免农业税,申请人夫妻因去重庆打工,为了女儿在重庆读书方便,不交高价学费(见附件2学生证),申请人于2005年5月,将户口迁往重庆彭水县汉家镇鱼塘2组农村,成为空挂户,租房居住(见附件3租房合同)。
当年申请签走后,申请人的承包地暂时口头委托自己舅舅的女婿杨述平代管。后来,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杨素平转给了刘久平代管。
后来,因打工困难,加之女儿在重庆一大学毕业,准备回安岳就业,故于2009年11月18日,经申请人申请,社上盖章批准同意申请人迁回原籍(见附件4迁入介绍信);
2011年,因修建城南大道,政府征用了包括申请人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原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该协议第七条第(二)项约定,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可是,该协议签订一年多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才于2012年12月14日收到。这一行为明显地违反该协议,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该协议补偿极低。每平方米440元上浮20%,即为每平方米528元,这样的收购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合,也与县政府规定的同类地区村民房屋的收购价每平方米3096元加人均8平方米安置门市收购价6000元相差太悬殊。严重显失公平,违反县政府的政策文件规定;第三,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补偿,忘记了对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永久性的用益物权进行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也是申请人的财产权,应当依据物权法117条、121条、第42条依法补偿。否则,违反该法规定。所以说,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甚至违法。
关于请求划宅基地自建住房的问题,被申请人的回复更是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央的政策,推动城镇化建设,各地政府鼓励、支持、欢迎农民将户口迁入城市。农民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在原农村的三权不变。包括原在农村的承包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在村集体的收益分配权都不变。而今,回复以“由于你与妻子至今未将户口迁回至岳阳镇一村三组,所以,你们已不属于该社集体组织成员,因此,对你划地自建的请求根据《土地管理法》不予支持。”是极其错误的,是与前述中央的政策和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背道而驰的。
申请人一家已经于2012年8月7日,由重庆迁回了安岳县岳阳镇铁峰街73号成为空挂户,无房户。政府征地将申请人变成空挂户无房户,这与我国居者尤其屋,完全相背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诉求。
此致
申请人:
2012年12月17日
附:回复一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承包证书复印件1本、租房合同、迁入介绍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份。特别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