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指的是若要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不是“违法嫌疑人”。 既然是“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尚不能够确定,更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嘉陵公安分局没有提供可以直接处罚“违法嫌疑人”的法律依据。
嘉陵公安分局已经认定李友谋为“违法嫌疑人”。 在李友谋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下,嘉陵公安分局以李友谋为“违法嫌疑人”为由进行处罚,显然是事实不清、于法无据,其所作的处罚决定应归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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