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南江县公安局关注并回复 惨不忍睹!南江红光乡砖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 2012-12-9下午四时许,红光乡一砖厂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据了解,长赤镇中一位名叫王明德的教师精心组织长赤镇街道上七八个所谓混社会人员(也说是黑社会人员),开着两辆小车,一车牌号为京E或F2411,车主是康某,一车牌号为川Y32368,车主是向某(住长赤街道),于当日下午四时未经砖厂管理人员允可,强行闯进厂内纠缠受害人,王声称:“今天要命不要钱,”一厂内工人见此情况不妙,立即打110报警,当时报警时间为下午4时20分左右,半小时过去,未见民警到现场,陆续又有多人报警,仍未见民警到场,王明德等行凶者拿起钢棍等钝器砸向受害人头部及全身多处,导致受害人头部、肋腔、手脚等多处受伤,受害人瘫倒在地,行凶人不依不饶,又拖打了七、八米远直至受害人休克,行凶者以为受害人已死,随后,七八个行凶者开着上述两小车向长赤方向迅速逃离现场,厂内工人未见如此大的行凶阵势,无人敢去阻拦,闻讯赶来的工人及附近人员用手机拍了照,只见受害人脸部、头部鲜血汩汩直流,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受害人亲属一边再次报警,一边找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 长赤派出所出警人员于5点30分左右才到出事现场,据了解,长赤到红光是很近的,一般十多分钟就到,民警1小时左右才到,当时向红光治安室报警也无一人到场,也让人不理解,后来有出警民警说,他们专门在柳桠路口等待行凶人,可行凶者就是向长赤方向逃跑的,居然没有抓到,有目击者称,如果这次警察能迅速出警,完全能避免这次事件发生,群众都感到不可思议,另有消息人士说:“也许是早就串通好了的,故意拖延时间,假装不晓得,装糊涂,很多事件都是这样的。” 事已至此,受害人亲属闻讯后立即赶到长赤派出所,通过相关渠道及目击者把已掌握的情况和可靠消息立即向派出所反映,可派出所行动仍然缓慢,想动不动的,感觉他们有心事,不停有人给两警察打电话,至于通话内容就不得而知,因为躲着接的电话,并有人私下找警察说话。亲属请求抓住有利时间去行动,两警察居然有时间还气势汹汹的与受害人亲属争执,而不见他们有所作为。 据现在了解的情况是:派出所已找到行凶组织部份人员,但未控制参与行凶的人员,受害人躺在医院至今昏迷不醒,也无人过问,受害人本就经济困难,发生这事无疑于是雪上加霜,家属东挪西借的医药费已用尽,现已无钱治疗停药。家属请求派出所:“要求行凶组织者支付医药费,”派出所不理,冷冰冰的回答叫自已想办法。 朗朗乾坤,青天白日,众目睽睽之下,胆敢闯入厂内杀人,并且维护一方平安的民警慢作为,让人心寒,让受害人家属无奈,强烈请求公安局领导为受害人作主,受害人要得到有效治疗,严惩这一行凶组织。现将受害人事发现场目击者拍的照一并传于网上,请网友关注,我们也继续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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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一方回复如下:
事情原委:王某原与玉印源澎砖厂厂长杨泽军是朋友关系,杨某多次请求王某借款,无奈之下,2010年2月1日在亲友处帮杨某借款7.4万元。杨某约定四月后归还,可四个月后,杨某不履行诺言,王某打电话多次催款,并到砖厂要求杨某还款,杨某一直撒谎,王某无奈于2011年8月12日向长赤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底还清此款。而杨某从此以后,为了躲债,更换了电话号码,联系无果。王某便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可结果就连法庭都找不到他的踪迹 2012年12月9日,王某的亲戚借车到红光玩耍,在无意之中,知道了杨某躲在砖厂上班,于是打电话告诉王某找杨某要账,王某赶到砖厂后,邀杨某到当地茶楼商谈还款之事,杨某拒绝。亲友怕他再次逃掉就上前去拉他,他将拉他的人踹了一脚,躲到了生产车间,当亲友赶到车间时,杨某找来了一根钢管,杨某手舞钢管准备打人,据当事人说:杨某举钢管向他砸来时,他躲开后,钢管碰巧打在了墙上,反弹回来打在了杨某自己的头上。杨某为躲避债务就趁机倒在地上装死。王某叫亲友将杨某送往医院,杨某亲友阻拦,王某无奈只好到长赤派出所报案,并说明事情原委。并附上(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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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红光玉印源砖厂发生因债务纠纷引起打架斗殴行政案件的回复
各位网友:
2012年12月9日16时35分,我局长赤派出所接红光玉印源砖厂工人杨青国报警称:“红光乡玉印源砖厂的杨泽军在砖厂内被人打伤了,打人的几个人已经乘坐一辆小轿车往长赤镇方向逃跑,请处警。”
长赤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发现杨泽军躺在地上,头部有血迹,其因借债无法履行而与债权人王明德等发生纠纷而致伤。在民警的劝说明下,随后杨被其亲属送往南江县人民医院救治。
派出所当晚查获涉案车辆,并开展了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
经调查查明:王明德于2008年从其表弟赵鑫处借款3万元凑足5万借给杨泽军,约定四个月还款,此后杨一直未履约还款,时至2011年经法院判决生效,杨泽军至今依然未还款。赵鑫找王明德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 于2012年12月9日16时许与其妻弟刘海等人到红光乡玉印源砖厂内找到杨泽军,因不认识杨,当时杨在场而不声张,后叫来王明德,才确定杨泽军本人。双方为债务履行事宜发生抓扯、殴打,造成杨泽军头顶部头皮裂伤一处(经法医初评为轻微伤),随后赵鑫等罢手。
本案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伤情为轻微伤,属治安行政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伤者治疗终结后。由派出所先行调解,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双方到法院对民事部分起诉。
提示:本案当事人杨泽军(男,37岁,红光乡玉印源砖厂股东)在经营中多方借债,后因多种原因亏损,至今仍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讨债应依法进行,债务人也应当积极偿债,不能消极避债,否则极易发生纠纷打架,乃至发生恶性案事件。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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