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一幢楼引发的混乱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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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与法同行网
核心导读:眉山市东坡区儋州东路福临门公寓仅有两幢6层小楼,从建筑公司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乃至于眉山市两级法院,凡是与该公寓相关的机关和部门都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福临门公寓的建设折射出眉山建筑市场的混乱,规建部门的失职,司法系统的腐败。
2012年9月13日,眉山市民郑仲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2)川民申字第706号民事裁决书,她的再审申请被高院驳回。这个结果确是让她有些意外和伤心,为了打官司,她已经耗尽了所有的积蓄,早已债台高筑。
图为:福临门公寓1号楼,2号楼掩藏在后面
眉山两级法院作出的两份错误判决书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政府准备修建一条成都至乐山的大件路,占用了郑仲家的1.8亩承包地和1130㎡的住房。当时眉山县政府就将庄店村3组的一块乱坟岗荒地1.632亩划给她家作为自建房安置地块,1989年郑仲一家在这块地上修了一幢3层小洋楼。随着时代的进步,眉山撤县建市,城市飞速发展,到2008年时,这里早已是城市繁华区域。郑仲准备将这块地好好利用一下,就到眉山市规划建设局报批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随后眉山市规建局向她下发了《出让地块规划建设条件》,规定建筑容积率≦1.8,建筑密度≦35%.
都是建房协议惹的祸
得知郑仲有建房意图时,一位自称是眉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玉良的人找上门来,愿意出资修建房屋,与她分割。经过多次接触后,郑仲同周玉良于2009年10月10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郑仲提供1025.62㎡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修建用地,乙方眉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玉良)出资并完成工程设计、承建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施工图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竣工后,其1号楼(临儋州东路街面)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门面和住房归郑仲所有,第四层至第六层和后面2号楼住房归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80万元作为多得住房的补偿。2009年10月21日郑仲出具为期60天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周玉良办理工程报建手续,2010年初周玉良开始动工修建。
郑仲虽然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但她知道要修房子首先要有施工图。作为业主她没有在施工图上签字,更没有看过图纸,怎么就开始修了呢?她要求进入现场察看修建情况,周玉良开始是推说安全问题不让进,后来干脆不准进。无奈之下,她于2010年4月22日书面向眉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站反映问题,经调查,该站于5月7日作出调查报告:楼面现浇板低于设计厚度30㎜,仅仅只有90㎜,砼表面存在局部脱落,露筋,缺棱掉角的现象,工程确有质量问题。郑仲要求周玉良停工,但周玉良不为所动,于2010年9月竣工。郑仲拒绝组织验收,周玉良遂将郑仲告上法庭,要求郑仲为他办理1号楼4层至6层和2号楼住房的房产证和国土证。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判决:郑仲为原告办理两证;郑仲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法院,眉山中院于2012年1月11日维持原判;郑仲申请再审,遂出现本文开头一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这起既简单又复杂的案件问题在哪里呢?
建筑公司:只收管理费不管理
后来郑仲才知道,这个周玉良根本不是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甚至不是公司的职工,是一个长期在眉山城内搞装修的“串串”,从来没有修建过房屋,这个建筑行业的门外汉在挂靠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公司后,公司派了两个有资质的人挂名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但这两人只在相关手续上签名,不过问现场质量问题,所以才有现浇板层薄,露钢筋等严重质量问题。眉山建筑市场管理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规建局:审查失职行政乱作为
周玉良采用向三建司交管理费挂靠的方式取得郑仲的信任。假冒郑仲签署了所有手续,甚至建筑施工协议都是假冒郑仲及其家人签名手印;假冒郑仲请设计单位,假冒郑仲请监理公司。最后郑仲拒绝组织验收工程,周玉良就自己组织验收,在建筑单位一栏内写上业主周玉良,全面取代郑仲,在一系列假冒行为居然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09年眉山市规建局规定这宗地容积率≦1.8,周玉良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通过行贿的手段将让容积率扩容到2.6,也就是说建筑面积从1845㎡增加到2656㎡,增加了811㎡,如果加上2栋楼顶两侧增加了的4套房屋和车库,总共增加了近千平米面积。以现价最低3000元/㎡计算,周玉良因此多获利300万元,这也是郑仲不服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因。
作为主管部门的眉山市规划建设局,在周玉良的一系列报批手续中明知郑仲是女性,依然任由周玉良一个大男人假冒签署相关文件,显然没有尽到颁证时应尽的注意审查义务,错颁权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作为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出尔反尔,自定容积率后又无故批准超高容积率(比高层电梯公寓容积率都高),纯属行政乱作为!
法院:伪证判决对抗法律
东坡区法院和眉山市中院庭审中郑仲代理人提出,施工图和相关手续全是周玉良假冒代签属于假证,在周本人当庭承认的情况下,法院仍然采信所有假证,难逃权钱交易之嫌。
郑仲的代理律师认为:郑仲和周玉良签署的《协议书》实质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由于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协议应无效。
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建房纠纷”,按照法院判决的逻辑,三建司(周玉良)应该是建房合伙人之一,不是房屋的购买者。但法院却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房地产转让的条款判决郑仲配合办证,而同样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见,眉山市两级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自相矛盾;还有法院在明知该涉案工程尚未合法验收的情况下,却判决郑仲为周玉良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显然错误!
福临门公寓的业主只有一个,即郑仲。房屋产权依法只能直接办理给她,而不能直接办理给修建单位——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公司,再由周玉良办理分户给其他购房人,法院判决是不能履行和执行的荒唐判决。
如果眉山市房管局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产权登记,就会造成房产交易税白白流失,形成人为的偷税漏税;同时也违背产权登记规定,所以眉山市两级法院不能以判决对抗法律。
令人遗憾的是,如此荒唐判决居然得到了四川省高院的认同,可见司法腐败的严重。
周玉良早在工程尚未动工之时就开始违法预售房屋,现在大部分协议约定归他的房屋已非法出售。周玉良从工程开工前的“装修游击队长”摇身一变成了房产开发商,将糟糠之妻离了,耍了个摩登小姐,购置了豪车,又开始了新楼盘的修建。郑仲这位真正业主只能望楼兴叹,本该属于她的临街铺面也被周玉良卖了两间,三楼也被卖了一套住房,既无权也无钱,一个妇道人家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整天愁眉不展,无计可施。而促成如此现状的眉山市东坡区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眉山市规划建设局、眉山市两级法院却置身事外,对他们犯下的错误没有任何部门追究,一切不利后果只有郑仲一人苦涩地咽下。(记者 周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