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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最新关于电视级锅盖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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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17:58 | |阅读模式
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材设置使用管理规则

  
  第 1 条
  
  为妥适管理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材之设置使用,以维电波秩序及保障公众安全,特订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材 (以下简称接收器材) 系指自空间直接接收卫星所发射频率为三.七至四、二秭赫 (C频段) 电视信号之各种接收器材 (俗称大、中耳朵) 。
  
  第 3 条
  
  接收器材应由机关团体、公司行号或三户以上之集合式住宅住户申请设置。
  
  第 4 条
  
  设置接收器材应检具左列证件向当地乡 (镇、市、区) 公所申请办理。
  
  一申请书四份。
  
  二由开业建筑师鉴定之建筑物结构安全无顾虑证明书正本四份。
  
  三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申请时,应检附设立执照或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四份;集合式住宅住户申请时,应检附各户之户口名簿影本四份。
  
  前项第一款申请书应叙明左列事项:
  
  一申请者之名称、址地、负责人姓名、住址。
  
  二设置目的。
  
  三设置地点及位置。
  
  四器材接收频率范围 (含卫星名称及频道名称) 。
  
  五接收器材、规格及数量。
  
  第 5 条
  
  乡 (镇、市、区) 公所受理前条申请案件后,应就前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内容及建筑物结构安全无顾虑证明书予以查证后,加盖公所印信,转请直辖市政府新闻处或县 (市) 政府,核转行政院新闻局办理申请者之资格认定。
  
  交通部接获行政院新闻局认可通知后,应就前条第二项第四款及第五款内容予以审查,并核发架设许可证,申请者始得设置。
  
  申请者于领得架设许可证,并依规定架设完成后,应报请该管电信监理机构派员查验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发使用执照。
  
  架设许可证与使用执照由交通部授权电信监理机构核发。
  
  第 6 条
  
  未领有阴架设许可证不得设置接收器材。
  
  第 7 条
  
  申请者对于接收器材之设置、使用及管理,应负完全责任。
  
  第 8 条
  
  架设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六个月,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完成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述明理由,附缴原架设许可证,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展期三个月。
  
  但以一次为限。
  
  第 9 条
  
  未领有接收器材使用执照不得擅自接收卫星电视信号。
  
  第 10 条
  
  接收器材使用执照之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原发照机构申请换发执照。
  
  依前项规定申请换发执照时,电信监理机构得派员查验接收器材设置情形。查验不合格者,应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或改正不合格者不予换发。
  
  第 11 条
  
  设置接收器材之位址变更时,应依原申请程序报请核准,始得拆迁;申请者变更时,亦应依原申请程序办理异动登记。
  
  第 12 条
  
  架设许可证或使用执照遗失时,应即登记声明作废,并报请原发证、照机构补发新证或新照。
  
  第 13 条
  
  依前条规定补发之架设许可证或使用执照,其有效期间仍以原许可证或使用执照所核定者为准。
  
  第 14 条
  
  申请核发、换发、补发架设许可证或使用执照,应缴纳证照费,其数额由交通部定之。
  
  第 15 条
  
  使用接收器材不得有左列情形:
  
  一作为与原申请设置目的不符之用途。
  
  二接收器材之设置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
  
  三设置之接收器材与原申请器材、规格或数量不符。
  
  四接收卫星电视信号发射频率为三.七至四.二秭赫以外之信号。
  
  五加装任何发射电信信号之装备,或从事发射电信信号之行为。
  
  六未经核准再行传播所接收之信号或节目。
  
  七租予他人使用或未经核可从事具有任何营利性质之行为。
  
  八其他经交通部或行政院新闻局禁止之事项。
  
  第 16 条
  
  交通部或行政院新闻局得派员查核接收器材设置使用情形。
  
  第 17 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事项者,应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未依限期改正或改正不合格者,得吊销其架设许可证或使用执照,并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处理之。
  
  第 18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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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8:01 |
现在我们可以对广电说不了。请不要在把1993年的规定,拿来吓唬小老百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8:10 |
大家看好哈,1 是向乡政府申请。不是乡广电站。 2  违反本规则规定事项者,应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未依限期改正或改正不合格者,得吊销其架设许可证或使用执照,并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处理之。
对未经申请的是 警告改正。不是罚款 没收。哈。

发表于 2012-10-28 18:26 |
你这个文件时那个踏踏发的文啊?难道是你自己写的不成?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8:26 |
所以。1 前段时间爆广电在电杆上安装 卫星电视干饶器是违法的。可以给他砸了。2 广电局的在来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的家庭找事。打他龟儿。他没得审批 执法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8:31 |
来源百度。

发表于 2012-10-28 18:31 |
:lol兄弟,这个事情现在就不要提了哈。人家纠了就对了。
再:你这个也是94年发布的。
祝好。: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9:07 |
【法规名称】 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材设置使用管理规则【法规编号】 60545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9:13 |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说,经过批准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如果强行安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规定》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定》提出,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20:40 |
CCTV1焦点访谈播出
安装卫星电视是否合法 CCTV新闻频道告诉大家 合法
在前几年禁止安装卫星电视的法令已经解除  
为了促进卫星电视行业的发展 CCTV新闻频道多次播出建议提倡卫星电视安装的法令
请看链接http://www.whwxtx.cn/shownews.asp?id=1111
以后不再是垄断,将是服务的竞争。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20:52 |
说实在的,这些东西被利益集团压制。藏的好深,一个发布了10年的国家规定,找起来好难。我PS广电,真的。盐亭有线我装了大半。邮电局的,云溪 冯河 林珑 麻秧 和平等等。广电的富驿 高灯 金孔 古来 金鸡 双龙 玉龙等都是我们装的。我知道有这规定,就是找不到。黑哈。
发表于 2012-10-28 20:56 |
:victory:

发表于 2012-10-29 12:18 |
:):):):)已阅
发表于 2012-10-29 14:14 |
弱弱的问一句,行政院是哪哈哦,貌似现在没这个部门哦
发表于 2012-10-29 14:48 |
  文件中“交通部”“行政院”等部门管广电吗?国内没有"行政院"机关,据我所知台湾有“行政院”这一机关。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07 |
狗腿子不少

发表于 2012-10-30 13:12 |
好消息.....:)
ytr

发表于 2012-10-30 13:22 |
三河兄兄:你转的这个《规定》确实是不中国大陆的。

发表于 2012-10-30 14:10 |
不是我说你,还是那句话,回家格老子认真抄生字。那天一贴发那么多错字,今天又弄个台wan的规定跑大陆来转贴,还说什么最新的,不要在这里开黄腔了,你还嫌出丑出得不够啊?明明就在场镇上摆鞋摊摊的,偏要说自己在盐亭安电线的,还说自己还是**航母基地的,做人不要太假了,球经不懂还装象,现在已经不流行装B了。: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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