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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军的违法行为,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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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勇军自编门牌号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在网上污蔑诽谤法官,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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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扈磊是巴州区官商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发表于 2012-10-15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官商法院那些杂种豺狼野兽不如,十恶不赦罪恶滔天的一帮强盗土匪!!!!
发表于 2012-10-15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网上发表的帖子你些野种为啥不在网上回复呢?!
发表于 2012-10-15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垃圾法官,一天就知道给老百姓安罪名,捞油水,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该枪毙
发表于 2012-10-1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该污蔑坏法官,该去枪毙他们,为民除害,为国效力.
发表于 2012-10-1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扈磊放高利贷给巴州区柳津桥西津苑开发商任义成5万元,开发商还本后无力还其4.72万高息”是真的吗?

发表于 2012-10-15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你也太急性了,这样急,有些事儿就昭然若揭了,我们在后面也不好为你吆喝啦。
141105nx2tnt2jdn76x0a2.gif 不管你与双方当事人是何关系,还没审理定性就这样给人定性不好,这样走下走,就会与你愿望相去甚远,丢了名誉和金钱,还在单位内部得个“日农包”的称号。
有理走遍天下。你要是在你家门上做个标记,另编个号,算不算违法,算不算仿造证据,算不算混淆视听……一切有法可依,既然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工作,相信法官会秉公执法的,该你的你也不会丢失。

发表于 2012-10-16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多不平事,人人都义愤填膺,
官爷们就肖停肖停吧,贪够了就收收手吧,你把草民逼上绝路,免子急了也会咬人的

发表于 2012-10-1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腐败--百姓末日,
强烈建议--纪委作为,
纪委不介入,必是冤案,
和谐社会变成法官喝血聚会
发表于 2012-10-16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为何如此卑劣、卑鄙、无耻?!请问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的法痞法匪们:你们家的上下老幼女性们强奸我,我宁死不屈,她们把我告到法院,你们受理、裁定、判决、强制执行吗?!

发表于 2012-10-1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张勇军“司法腐败——巴中法官扈磊”的回帖

   我院于2012年9月24日接受岳珍秀诉张勇军“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后,已指派诺江人民法庭受理此案,该庭已于10月11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因尚需对双方争执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该案将待休庭期间由承办法官查清事实后另行确定复庭时间,然后再行调解或作出裁判。同时,我们应当相信承办法官将排除一切舆论干扰,秉承依法、公正、平等原则妥善办理该案,望各方当事人以平和心态参与诉讼及对待身边的事物,有礼有节行使言论自由,防止因超出合理权限而产生新的诉争。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发表于 2012-10-16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遮风蔽雨的寒宅,是我父亲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在枪林弹雨硝烟弥漫血雨腥风中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没有白得任何人的!我是继承人产权人,政府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是非产权人,非产权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搞房地产开发建商品房暴利销售,有什么理由和权利强迫产权人强签协议强取产权人的财产?!强迫产权人强签协议未逞,又有什么理由和权利把产权人起诉到法院?!
我家遮风蔽雨的寒宅,是我家的!不是政府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是受宪法、民法、刑法保护的!我家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既无财产纠纷、经济纠纷,也无合同纠纷。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把我家起诉到巴州区法院,有那一部法律哪条哪款赋予巴州区法院滥用职权非法参与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2-10-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父亲黄绍同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退伍军人证件:

4123123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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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10-16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父亲黄绍同随吴瑞林参加红四方面军,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所在部队第四十二军,吴瑞林任第四十二军军长。
发表于 2012-10-1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土改时分给我父亲黄绍同的房屋,因1975年被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我父亲去世后,“现任干部冉树川会同原任干部等商量决定:将座落在宕梁中学大门口对面的集体公房(即黄现住房)两间,前以公路水沟为界、后以印刷厂保坎为界、左以邻居住房赵安宇住房墙心为界、右以县园艺场职工朱炳富住房墙心为界,作为赔偿黄绍同的原住房。自赔偿后此住房永归黄绍同及子辈管业”办理的公证书(位置:宕梁大街) :
http://img.mala.cn/album/201202/05/163935l693w6wln9g6zxl9.jpg
发表于 2012-10-1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1985年我父亲黄绍同在世时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100平方米土地面积建房(位置:宕梁大街)通知书和交纳土地费收据:
3241365465464.JPG
发表于 2012-10-1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家于1989年批准的30平方米土地面积(位置:宕梁大街,未建房,用作新修房前院坝)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3123123213213.JPG
发表于 2012-10-1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2003年12月12日下午熊光林率公安、建设等部门下达的限期达成协议、停水停电等违法犯罪强拆公告:
20096211654529356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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