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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成都之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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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成都之痛(一)

---兼致成都市党政一把手的公开信

红军家属  黄文端   (中国红军后代联盟zghjhdlm@163.com ,zghjjs@126.com,)

成都是四川省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中国十大最具经济活力城市、台商极力推荐城市、十大中国大陆最佳商务城市、中国城市综合实力十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大熊猫的故乡、天府之国的中心和窗口,她以历史悠久、文化底蕴厚重、风光绚丽多姿和名胜古迹众多既闻名世界,又让每一名成都人都感到无尚荣光和骄傲。但是,与此极不相称、和谐的是,成都又是一座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充道,有辱于上述良好形象的法盲之都,因而又让每一名成都人无不感到心寒意冷和耻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失守,人民群众找不到说理的地方,社会就会变得无序,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事实胜于雄辩。并非杜撰,仅近几年媒体公开报道的下述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案例,就足以客观证明:

 成都中院执行庭原副庭长曾林涉嫌收受当事人贿赂170多万元,并向自己当年的战友、省高院立案庭综合组原组长吴文学介绍贿赂16万元。 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曾林之妻艾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吴文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成都青羊法院枉法裁判、腐败丑闻录:成都青羊区法院审判长刘苹、审判员雷旺泽在承办工程师何某(2004青羊民初字第911)一案中,恶意隐毁证据,被成都市人大督办
       
青羊区法院判决书:“青羊区”写为“武侯区”,《判后释疑》:法官继续隐毁证据、敷衍百姓
      2005
6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原副院长李宝成受贿案宣判,一审判处李有期徒刑5年。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涉嫌勾结国企老总洗劫61万元律师费
   
  官司胜诉 却被成都锦江区法院中止执行-----深藏在61万元律师代理费背后的渎职、企法勾结案

千夫所指:成都青羊区法院不立行政案。成都青羊区法院立案庭黄静、李拥军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和大庭广众之中,多次向成都市教育设计院、成都大学、成都列五中学的工程师、教职员及其家属、代理人等,公开大声宣称:“我们就是不立行政案,不接纳、受理告政府的案子!” 详见中国法治网 http://www.law.cn法治论坛 » 执法监督 »参考消息http://www.xinhuanet.org --IP记者家园网编辑记者的网上家园>> 信息中心----用户信息:zgcdxq美国博讯新闻网、德国中文网首页 >> 新闻纵横 >> 、四川在线、成都市法院《网上答疑》等《成都青羊法院枉法裁判、腐败丑闻录》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谭军,被香港中华民族友好协会会长、四川省政协港澳委员、中外合资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大润举报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件、非法处置查封、扣压冰结的财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受贿罪。

成都金牛法院行政庭女法官康永红用法锤殴打60岁老人 ,其性质极其恶劣,这法锤是敲打在10亿中国人民的心上,不单是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是整个中国司法界的耻辱。若不严惩这类人,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此前,原成都民族乐器厂女职工曾多次公开举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康永红颠倒黑白枉法判决的客观事实。2006-12-4
    成都:数千网民揭露司法腐败,竞不如一纸法院公函。自2005年冬以来,四川各地群众因不满司法腐败,首次在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中,掀起了反对司法腐败的高潮。网民们纷纷揭露出众多司法审判中违法的重重黑幕,愤怒控诉了在审判中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枉法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等的不良法官。使有的帖子点击达几万人、跟帖翻了十几转,并对那些枉法判决、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法官的恶行进行点名指责。广大群众看到不良法官的司法腐败行为后,极为气愤。为此,虽然成都中级法院竟向四川新闻网发出公函,请求停止刊发网民呼声,欲对网民们的呼声进行封杀。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友荃、办公室主任曹碧辉、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商海燕利用手中权力向南充市蓝鲸商贸有限公司索贿18000元后,并扣留10万元不退

成都市中院遭遇“第一国家赔偿案”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何忠平实习记者刘渝阳林睿成都报道2004-08-23 
  2300万查封资产的神秘解封 成都市中院遭遇第一国家赔偿案

 
祝贺:成都市中院阴阳判决书和成都市政府庇护市教育局、被告上法庭,均收入《2006年中国十二大冤案》之列

11.同一案号结论相反 成都中院出现阴阳判决书”----但案发后,其不仅轻描淡写地辩称,这是案件承办人的疏忽和过失,反责怪报道失实

  12. 成都市政府庇护市教育局非法除名教职工,并行政不作为,被多次告上法庭---如今,虽被除名者一审败诉,但均表示将把官司进行到底。

附:新浪网 、中国法治网、四川新闻网、四川在线、天涯等相关报道《2006年中国公开曝光的十二大冤案》节选

惊动海内外的成都冤案------成都教育局黑整教职工,非法除名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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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7-1-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惊动海内外的成都冤案------成都教育局黑整教职工,非法除名三百人

发表于 2007-1-2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这样呢...

发表于 2007-1-3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吃“黑钱”的五方律师陈军

 

-----中国首例投诉人状告司法机关不作为案中案纪实

 

                                     特约记者:陈汕  邱峰 

 

  2004124,全国普法日纪念新《宪法》颁布22周年庆日。但未料想,就在此两天后的126日(因124日是周末双休日),已有数百万字发表和出版了7本个人专集的川籍知名作家王可(化名)却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四川省司法厅违反《行政诉讼法》不作为等条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从而创下了中国首例投诉人状告司法机关不作为诉讼案。

  那么,王可为什么要状告四川省司法厅不作为的呢?一切均得从头说起:

 

                                  举报律师吃“黑钱”,合作者愤说缘由

   2002年12月4日,王可在“全国普法日”和“纪念新《宪法》颁布20周年庆”日这一天的上午,满怀希望给四川省司法厅面呈了一份举报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许诺拉案源,继而耍“派头”说假话、侵犯他人旁动成果、收吃“黑钱”等一系列不法之举的《举报信》及相关证据。

   2002年8月10日,受乐山人袁素华、蒋英母女及其亲友、成都市纪委办公厅打字员陈中华之托,王可将袁、蒋母女向乐山市公安局索取因其儿子(哥哥)蒋军被乐山戒毒所有关人员毒打致死,需要赔偿之事告诉了陈军,并告诉陈军:“我和你及陈中华一起来操作此事。事成之后,我们按过去介绍案子20%、参与办案30-40%的分配政策。”陈点头答应了此事。

   8月12日,蒋英专程从乐山包车到成都,接王可和二陈到乐山。蒋英与陈军见面后,王可告诉陈军:“因她家经济困难,索赔之事已背上了不少债务。大家都是朋友,此诉讼代理费蒋家只有能力出5000元,你愿不愿意接?”陈军当即承诺说:“没问题。”

                               接案后大耍“派头”,《控诉书》分送各方

   到了乐山后,王可等与袁素华、蒋英丈夫肖挺及其公公、婆婆等见面,并阅看了蒋军被打致死的有关材料、照片和听取了袁、蒋母女对蒋军被打致死后的一些艰辛经历。

   当晚,袁、蒋一家原本安排羊等就住在蒋家的。可陈军却大耍律师“派头”,非要去住宾馆不可。无奈,蒋家只好叫来出租车,将王可及陈军二人送至某宾馆住宿。在次日的时光里,尽管蒋军家多次安排王可等到其经营的小饭馆内就餐,但陈军却以条件太差为由,要求去别处吃饭。此事好在经王可的劝说,陈军才没有继续坚持。

   由于此索赔之事错综复杂,加之又人生地不熟,面对的是强大的公安部门,为此,当晚王可与二陈一致为此事如何操作,从而最终达到委托人所需要的赔偿目的而讨论到次日凌晨3时许。

   讨论来讨论去,二陈及其袁、蒋母女等决定采纳王可的意见:“1、首先缓解袁素华与其媳妇蒋军之妻陈凤群之间的矛盾,全家人一致团结起来,共同去公安部门索赔;2、我等三人与袁、陈、蒋、肖等亲友一道,于8月13日上午先后到市缉毒大队、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民医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中午再一起商议以后的操作程序。”

   8月13日上午,王可、二陈与蒋家亲友等一行分别去了上述有关部门,并于中午进行了商议。午饭后,二陈与袁素华、陈凤群等一起去最先抓捕蒋军的茅桥镇派出所了解情况,王可则在蒋经营的小饭馆里,将乐山电视台的刘世彬请来一起商议此事的最佳解决方案。

当天下午4时许,王可待二陈返回小店之后,他们又一起对此事进行了商议。商议的结果,根据蒋军尸检中怀疑其艾滋病的病理报告,陈凤群应尽快到四川艾滋病防治中心作检查;为此,王可将该中心一张姓负责人的电话告诉了二陈及蒋家亲友;至于是否正式委托律师,由蒋军家属决定;王可则根据手中已掌握的材料、证据和调查情况,将其书写成文,分别送至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因考虑到书写、邮寄、长话、坐车、请客等具体情况,陈中华、蒋军家属许诺事后将给王可4000元感谢费用。

8月19日,王可将蒋军被打死之事书写成文,并交给陈中华打印1000份。8月21日,陈中华将打印好的文章《血泪控诉书:还我儿子命——乐山市公安戒毒部门违规抓人、打人致死,罪责难逃》,交由王可分别寄送文末所指的有关单位及领导、个人,并专程到中央某部委驻川代表,公安部、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特约监察员,省人大某副主任、副主编的家中或办公室,当面汇报、陈述情况,递交蒋军家属提供的原始证据、照片等材料和王可所写的文章。

                        《控诉书》新加内容,行政获赔15万元

8月30日,王可又将陈军根据特殊情况所写“蒋军死后,戒毒所通知我们去协商赔偿事宜,主动要给付5万元摆平此事,并称:‘前面打死的只给了3万元。’对此,亲属委托的律师表示:‘蒋军被行政处罚期间,被打致死,应属行政赔偿,但行政赔偿并不能代替对此案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制裁。’此案涉及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害人亲属的代理律师却被公安机关以此案侦查阶段秘密为由,不能介入此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此案的疑点颇多,如:蒋军因何被抓进戒毒所?因何惨遭毒打?究竟吸不吸毒?……等等。”内容的《血泪控诉书:为我儿讨回公道——乐山市公安和戒毒部门违规抓人、打人致死,毁灭罪证,法网难逃》一文再次寄往、送达上述有关部门、领导个人手中,并让蒋军家属也将此文交到乐山市公安、检察、人大纪委等有关部门、个人手中。

与此同时,王可及某部驻川代表、特约监察员、副总编等分别给乐山市有关部门打去询问电话,特约监察员还专门就此事给公安部、中纪委和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写了情况反映,并寄去了相关证据材料,以督促其尽快解决此事,以免控诉人八方告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危及社会安宁。

就在王可紧锣密鼓地书写文章、邮寄信函、送达证据、登门造访、打电话过问赔付等具体事宜的过程中,与陈中华串通一气的陈军向委托人索要了5000元现金。

按赔偿请求人陈凤群、蒋云昌、袁素华的赔偿请求和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第27条的规定计算,蒋军被打致死案,乐山市公安局应赔偿给死者家属240800元。

   但是,此事却在陈军、陈中华等人的幕后操纵下,他们先是将赔偿金额“自愿放弃”成15万元,并在乐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行政赔偿协议》上签下了“委托代理人陈军”、“见证人陈中华”之字据。随后,二陈从银行取回欺骗陈凤群的善良和宽宏,竟将财产分配权明显地偏向了袁素华夫妇,并让其签订了文中写有“律师费3000元”、“其他支出9500元”等与二陈有关的《蒋军行政赔偿金额分配协议书》。

   2002年9月30日,陈军与陈中华又一次去了乐山(他们自8.13之后,又分别或一同去了多次乐山,但他们均未告诉过王可)。当二陈和死者家属从乐山市公安局领回15万元的赔偿金后,三位死者家属竟是从二陈手中得到的钱。而此前和此间,陈军已累计拿到1万元,陈中华已累计拿到14500元。

 

                              狼狈为奸说假话,法理不容私分款

由于不满二陈暗中操纵的“自愿放弃赔偿金额90800元”,袁素华又另外与乐山当地一名深知此案背景和懂法律的男子签订了委托其向乐山市公安局索赔余款90800元的协议。

  直到10月8日临中午时,陈中华才躲躲闪闪、及不情愿地告诉王可:“我们已于9月30日去了乐山,蒋军家属已得到15万元赔付。’’

与此同时,袁素华、陈凤群、肖挺(蒋军姐夫)等均可证明,袁素华并多次在电话中让王可“直接找陈中华、陈军去,他们已代你领走了你应得的报酬”。

但王可问陈中华时,其却答称:“我只拿了几千元的请客送礼费。陈军除拿了5000元的代理费外,又分别拿了3000元和2000元。至于你的报酬,你找陈军要去。”

当天下午3时许,当王可找到陈军索要其应得的报酬时,陈军却大打太极拳,让他去找蒋军家属。

10月9日傍晚,王可给蒋英的丈夫肖挺打去了询问电话。肖挺告诉说:“陈军先后三次从我们手中拿去了5000元、3000元、2000元,陈中华则拿去了15000元。在拿给他们这4笔钱款时,他们都报了你的名字。我们也都认为,你是出了大力的,没有你的文章和八方呼吁,就没有我们的索赔成功。蒋英的妈妈还专门嘱咐陈中华他们,一定要把应给你的部分给你。”

据此,王可在《举报信》末尾提出了自己的法律依据和请求: “一、责令被举报人停止侵害,支付其侵占,应给予举报人的劳动报酬5000元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向举报人赔礼道歉;二、给予被举报人予以3个月至1年的停止执处分和严厉的职业道德教育; 三、将被举报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请在收到本举报信15日内,给被举报人予以处理,并告之举报人处理结果。如15日号举报人未得到处理结果,举报人将采取特别行为,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举报人等自行负责。’’

对此,司法专家、原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秦大雕指出:“因陈军违反了《律师法》第35条(一)、(二)款,第44条(七)款,《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23条、第24条、第37条,《刑法》第229条、第387条及《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严肃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厅反复“踢球”,省律协越俎代庖

  话分两头。在给上述有关单位递交署有举报人真实姓名、电话的《举报信》后,王可在未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或多次打电话,或到司法厅、律协、五方律师事务所请求给个说法。

  然而,接到《举报信》等材料的四川省司法厅却没有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而是像踢皮球样地让王可去找四川省律师协会解决问题。

  作为行业协会的四川省律师协会并未解决王可所举报的问题,而是采取推诿、袒护、包庇的手法,极力维护那每年向其交纳1千多元会费的被举报人陈军。这就好比卖淫妇女因卖淫被举报后,公安机关让举报人去找“卖淫妇女协会”解决问题一样,真是岂有此理,可笑至极!

  2003年2月下旬,王可又将题名为《管好自己的队伍,不要让个别害群之马败坏了律师和司法干部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的补充材料交到四川省司法厅。

  2004年8月初,当四川省司法厅在其厅机关一楼专门举办有关投诉违法律师的厅长接待日时,面对王可的当面投诉举报,厅长方光兴在进行了简单询问之后,其下属又把王可像皮球样地再次踢给了律师协会。在整个长达半小时的投诉中,无论是司法厅,还是律师协会,其有关人员除了装模装样在走过场外,竟连起码的记录都没有做。甚至,在王可的多次提醒下,两名律师协会的临时工作人员照样无动于衷。

                                  律协无行政资格,告司法厅不作为

   2004年9月11日,王可给四川省司法厅交去了《举报信》补充材料。其内容摘要如下:

  直到2004年8月9日,举报人才收到省律协纪律委员会寄来的一纸答非所问、毫无边际、完全是袒护陈军等人,极不负责任、有损司法厅行政执法形象的回函,真是岂有此理、太目无法规!综上所述,在举报人多次好说好商量、长久等待均未果,反遭冷漠、威胁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四川省司法厅发出强烈要求:因律师协会不具备办案主体和行政执法资格,请司法厅直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且一查到底,查清陈军等人的不法之举,并对陈、X二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又是两个多月过去,迎来了“12.4全国普法日”和“纪念新《宪法》颁发22周年庆”。为此,王可决定这一天再次向四川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举报陈军吃“黑钱”、侵占自己合法报酬的不法行为,并12月6日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在全国第一个将不作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告上法庭。

  人们常说,投诉举报难、打官司难、告律师难,民告官更是难上加难。但执着顽强,坚信法律高于一切的王可不相信这些,他表示誓将把此等不讲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不法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消极腐败行为给揭露、斗争到底。

  果不其然,人们的担忧并非多余。12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

   12月17日,王可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1月20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对王可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可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行政裁定书》。

不作为也是腐败,全国人大有说法

  为此,王可表示:将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希望法院能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进行立案审判,并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希望能就司法行政部门不作为,既将国家机关行使的职权委托给律师协会行使之事,进行调查后重新给予修定,将行政职权收归国有。

   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给予了公开回复:“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比贪污受贿更可怕的腐败,它像慢性毒药一样侵蚀政府肌体,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轻则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重则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可谓后患无穷。”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作出了说明:“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这些人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

   那么,王可的投诉举报和状告之举能取得什么样的结果呢?

   我们拭目以待,将继续给予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

 

 (未经作者同意,其它平面、网络媒体不得转载;如需刊发,请与作者联系!

  

 

 

发表于 2007-1-3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分子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发表于 2007-1-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07-1-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欠债终究要还的,欠人民的债也一样

发表于 2007-1-5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动手术、下猛药!!!!!!!!!!!!!!!!!!

发表于 2007-1-6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谁是最可耻的人????

发表于 2007-1-7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千夫所指:成都青羊区法院公开宣称:“不立行政案,受理告政府的案子!”

 应严打这类违法乱纪的枉法法院。

发表于 2007-1-7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西瓜皮在2007-1-6 22:46:00的发言:
问:谁是最可耻的人????

成都中级法院的违法乱纪败类份子!

发表于 2007-1-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是监督的太多,而是太少太少.不但传媒要监督,人大要监督.法院还应该主动开辟更多的监督渠道

发表于 2007-1-12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邪不压正,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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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扬说,法官出问题比一个普通公务员出问题影响要大,因为法官是惩罚犯罪的,本身出问题,怎么使别人信服!

发表于 2007-1-13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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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成为肖扬院长整个考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词,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考察讲话中,肖扬院长把和谐的理念贯穿于法院的各项工作中。

  肖扬语重心长地说:“我当院长,最让我牵肠挂肚、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的有两件事,一是不要办错案杀错人,二就是队伍不要出问题。”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新年伊始,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利用开会间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1月6日和8日,分别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法官学院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

  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高丽,山东省委副书记、济南市委书记姜大明,山东省委副书记高新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等分别陪同了考察。

  最冷的一天 最温暖的一天

  1月6日,大风降温,是山东入冬以来最冷的一天。

  泰安中院院长朱晓峰感动地说:“今天是泰安入冬以来最冷的一天,也是我们泰安中院全体法官最温暖的一天。”

  上午9时10分,肖扬来到泰安中院,面对热烈欢迎的法官们,肖扬不时地挥手致意,中院大楼外电子屏幕上显示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八个大字鲜艳夺目。

  立案大厅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一个窗口。肖扬首先来到立案大厅。在一台电子触摸屏前,肖扬停住了脚步,并在触摸屏前操作了起来,看到使用很方便,肖扬满意地点点头。在大厅收费、审查等窗口,肖扬一一同工作人员握手问候,并认真询问诉讼费的收取情况。

  肖扬还仔细地询问立案大厅有没有诉讼引导员,他说,有了引导员可以告诉群众怎么打官司,程序怎样,有什么风险,这样能方便群众诉讼。

  紧挨着立案大厅的是院长接待室,朱晓峰介绍说,每周二上午固定时间院领导在这里接待群众。朱晓峰指着接待桌对肖扬说,这里的接待桌比一般的办公桌要矮半尺左右,这是为了方便群众与院领导之间的交流。

  肖扬问:“找院长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哪些?”朱晓峰回答:“主要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有的是对判决理由不明白,有的是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过院领导解释,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息诉罢访。”听到这里,肖扬高兴地说:“这样很好,以案说法,判后答疑,能有效化解矛盾,真正得到案结事了。”

  泰安市委书记耿文清介绍了市委把法院工作摆上重要地位,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院在审判管理、执行工作、班子建设、“两庭”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成绩的情况,肖扬听后非常高兴。对泰安法院秉持的“执法责任重于泰山”理念,肖扬深表赞赏。他说,各级干部都把自己的工作当作是一种责任,以这一标准严格要求,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显著成绩。

  心系法院建设 提出“三抓三不忘”

  1月8日,在山东法官学院,肖扬听取了山东高院关于新建审判综合楼准备情况的汇报,肖扬认真查看设计图纸,仔细进行比较,询问审判区、办公区的设置情况。肖扬指出,法院审判综合楼既不同于一般的酒店、写字楼,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办公楼。法院大楼要有法院的特色,要体现庄重、大方的特点,要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设立公诉人、律师、当事人的专用通道。

  随后,肖扬来到济南中院。在立案大厅,肖扬十分关心群众来打官司是否方便。大厅里的电子显示屏显示着案件开庭信息,肖扬在显示屏前认真查看。看到大厅里摆放有诉讼指南小册子,有法律图书资料供当事人查阅,肖扬很欣慰。他问济南中院院长李静:“当事人在这里复印材料方便吗?”李静回答:“这里专门设有复印机,很方便。”

  肖扬兴致勃勃地考察了济南中院的院史馆、审判法庭、图书馆、接访室等。院史馆里的展览图文并茂,有很多实物,既有历史档案卷宗,也有第一代法官服。李静介绍说,这里专门有一个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介绍栏,姓名、照片、部门等资料一应俱全,李静说:“法院每个人都可以在这里找到自己的位置,有一种归属感。”肖扬连连点头说:“这样很好。”

  在与济南中院法官座谈时,肖扬提出了“三抓三不忘”,一是抓工作,不忘大局。法院就是为解决矛盾纠纷而设立的,因此,法院要紧紧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这就是大局。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二是抓审判,不忘公正。审判是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审判必须公正。只有公正,才能赢得群众信任、党委满意,才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三是抓队伍,不忘廉洁。廉洁至关重要。水平再高,不廉洁,还是毁了队伍。因此,队伍既要水平高,又要保持廉洁。

  和谐理念贯穿各项工作

  和谐,成为肖扬院长整个考察过程中的一个关键词,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考察讲话中,肖扬院长把和谐的理念贯穿于法院的各项工作中。

  肖扬提出,这次在山东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罗干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加强党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方面的内容都与法院工作有着密切联系。

  在泰安中院和济南中院,肖扬与广大法官面对面地交流、座谈,共话审判工作与和谐。肖扬重点谈了三个方面:

  一是刑事审判方面,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爆炸、抢劫、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刑事犯罪,还是要依法严惩,决不手软,不能强调宽严相济,就放松打击力度。只有依法保持了打击的力度、惩罚的力度,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肖扬同时强调,要注重维护保障司法领域的人权,坚持慎杀、少杀,坚持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领域的人权,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对立面。

  二是民事审判方面,民事是民生之事,牵涉群众根本利益,民事审判一定要树立平等保护观念,不能因人因地而易,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求得一时利益,要使各方当事人感到法律是公正的、裁判是公正的,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关键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无论是判,还是调,都要达到案结事了,肖扬提出在中国调解是有传统的,被外国称为“东方经验”,他强调,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能强迫调解或以判压调,也不能片面强调调解的比例。

  三是行政审判方面,通过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和谐,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协调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队伍建设让人寝食不安

  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肖扬十分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在泰安,还是在济南,面对各级法院领导和法官,谈到法院队伍建设时,肖扬院长的表情都异常凝重。他语重心长地说:“我当院长,最让我牵肠挂肚、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的有两件事,一是不要办错案杀错人,二就是队伍不要出问题。”

  肖扬说,法官出问题比一个普通公务员出问题影响要大,因为法官是惩罚犯罪的,本身出问题,怎么使别人信服!

  2001年以来,山东法院系统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现象逐年减少,队伍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对此,肖扬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希望山东法院保持这一态势,在队伍建设方面为全国树起一面红旗,而且,红旗不倒。

  考察中,肖扬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多年来十分重视、关心、支持法院工作表示真诚的感谢。

  泉城济南,七十二名泉演绎出清新俊逸的空灵交响。但是,尚有更多的泉,默默无闻,汩汩而流。和泉水一样,济南法院中有全国的典型、省市的先进,更有许多普通法官在默默工作。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肖扬院长特地向济南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向全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前拜个年,并向大家转达新年的问候。(记者 赵翔)

发表于 2007-1-14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扬院长位高权不重,看见地方行政喂养的法院遍地违法也特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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