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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寿人求助(很黑暗啊)--四川人在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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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社会真黑暗、司法混乱、法官更操蛋,听了以下的故事,你就会看清这其中的黑与白,以下故事为真人真事,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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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广东十几年了,不知道对广东来说是付出了呢?还是把青春给了广东,身在他乡,不管多少年,自己还是一个外乡人!

      2011年1月17日,我永远也忘记不了这一天,这一天是改变我们一家人命运的一天,也是给我儿子带来万劫不复的灾难的一天,这一天,儿子被东莞市塘大镇莲湖缤纷时代广场华润万家商场电梯所伤(现商场已经更更名为其它)事件已经快过去了两年了,可一直没有得到公平的法律判决,难道是因为商场老板与当地政府和法院关系密切?导致事件结果一而再,再二三的出现不公平,黑暗,曲折、离奇的一面,事件由开庭当天回忆,开庭当天是订在上午九点,结果到了开庭时,才听说临时换了主审法官,我真是想不明白,此案提交到开庭已经有两个多月到三个月的时间,主审法官是早就确定好的,为什么开庭当时要换法官?后来法院是这样解释的“换了一个更有经验的法官来审理”,结果在庭上,明显的感觉法官偏袒,我方律师也要告法官吃饭,所以不敢公然反对、、、、、、结果可想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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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不服,二审再审,在二审期间,居然有第三人民法院的人公开的在我所在的志愿者QQ群里污蔑我,“说我儿子的伤害是我造成的,还说我强行的把我儿子的手从电梯里扒出来,导致伤害更重”,这样的消息从何而来,这一切都非事实,后来经过大费周折后找到此人,才知道此人是主审法院的工作人员,而且他也找各种理由来骗我,拒绝见我,说要出差等等,后来去法院,结果发现他并没有出差,后来因为害怕还是其它,见了我,但却不敢说出事件真相,但我已经知道了,此事中的黑幕、、、、、、、(有电话录音和面谈录音),后把此人告上了法庭,可法院却以事实证据不充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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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没有开庭,只是书面审理的,结果是推翻了一审的精神损失费,外加孩子受伤时两人个人的陪护费用!在二审结束后,我们查阅了所有的案件档案,结果惊讶的发现,在这个案件中,居然同时出现了两台电梯,一个电梯伤人,怎么可能会出现两台电梯的合格报告呢?再仔细一查东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所谓的“权威”报告,发现其中漏洞百出,时间错,电话错,事件经过也是单方面的调查,真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啊,可结果却是漏洞百出之下,法院坚定的相信,权威就是权威,必须以权威来做为结案的主要证据,但对于为什么在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台电梯的事避口不提,到底是那一台电梯伤了人,也没有人出来回答,在高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中,压根就找不到我们所申诉的问题的回复,对于我方提出的为什么会出现两台电梯的疑问和在诸多证据面前,法院居然没把这些当回事,假装没有看到有两台电梯的所有文字和所有证据,亲爱的法官操蛋大人,你妈的眼睛不会是被金钱给遮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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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平民老百姓,坚持这两年打官司,是因为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公义,有正道的,原本我还相信,这个案件终可以有公平判决的这一天,原来我对我的祖国,我的党还是热爱的,可现在,你让我如何来爱你,我的祖国啊,我的党啊,我只能说我悲哀,我痛心,官官相护,权威如儿戏,我也再一次的明白了,为什么这个社会会有这么多犯罪率的上升,原来一切皆是因为你们,如果我不够理性的话,亲爱的法官大人,你也会被我送去见上帝的、、、、、、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一出,犹如给我儿子这个案件判处了死刑,我还能有什么办法呢?要关系我没有,人金钱我正缺,要命还有一条,问了一直支持我的律师(此律师是广东省知名律师,一直以来,他也非常的相信,这个案件胜的机率很大,所以一直帮我出主意,写申诉材料等,在此感谢一直帮助我,支持我的人),他也无能为力,只说唯一的途径就只能上访了,上访的事有多艰难,全国人民都知道、、、、、、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到的有司法,权威,法官,广东多家媒体也不敢报道此事,现在我只能借助网络和省外媒体,希望他们可以为我主张正义!
打工农民工!在强权面前没一点说话的权力!法律公正何在,司法公正何在,权威你们怎么样在滥用权威?
五岁儿子的未来在那里??!
      我应该怎么办呢?就此做罢?我忍不下这口气,上访?我一定要去试一试,现在我唯一我可以做的就只有通过网络,借大家的贵手,让更多的人知晓广东司法的黑暗,知道广东法院法官的乱用职权,也让大家知道所谓的“权威”!所以在此向各位求助,借你们的贵手,请多多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也算是提醒一下大家,注意自我保护,一但发生了,后果不堪设想、、、、、、

       我代表我和我的家人感谢您们,所有的一切,我们都是有证据的,如果有媒体感兴趣,或想了解更多详细内容,索取证据等,可以与我联系:向生13415857529,QQ:5504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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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申诉时提交的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上,男,2007年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中岗乡合力村4组,身份证号码:,现住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村富豪花园502室。
    法定代理人:向金和,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中岗乡合力村4组,,身份证号码:,现住东莞市塘厦镇莲湖村富豪花园502室。再审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林宅升,东莞市塘厦茂润百货商场法人代表,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莲湖东路52号,身份证号码:。
     再审申请人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1、撤销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1、医疗费人民币22647.5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0.00元;2、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3、往来车费人民币107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950元;5、住宿费人民币3900元;6、护理费人民币10266.67元;7、营养费5000元、杂费20元;8、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29448.32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75807.49元。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639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一、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造成再审申请人手指受伤的事故扶梯存在严重问题,并不是合格安全的扶梯!造成再审申请人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案涉自动扶梯有缺齿现象,形成缝隙,导致再审申请人手指被卡在缝隙中,进而造成再审申请人手指受伤!(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提供的特种设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的内容不属实,是虚假的分析报告。1、在调查笔录签名的调查人却没有到过现场调查!为了向调查人了解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情况,向上的父亲向金和专门致电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李剑波,李剑波接到电话后表示他没有参与调查,具体情况并不了解!(李剑波电话:13827276888,邓永全电话:13711958624。但一审和二审法院作为主要证据的调查笔录,其中调查人第一个签名的就是“李剑波”,而且从签名的笔迹可见,两个人的签名实为同一人所签(如李剑波认为笔录是他本人签名的,可凭笔迹鉴定确定真伪)。

           2、技术分析员并没有对事故扶梯进行过分析!为了了解技术分析报告是依据什么得出的结论,向金和又致电给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和张建华和张国洪,张国洪表示他只是一个技术员,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主导者是张建华,具体事宜张国洪也不知详情。当向金和致电给张建华时,张建华拒绝我们的要求。(张建华电话13712551667,张国洪电话13662975163.)可见,一个没有到过现场,一个没有作出分析,却炮制出如此的技术分析报告,难道不是在伪造虚假的证据?
             3、分析报告的内容,特别是第二页“事故调查情况”的内容错漏百出,也证明了该报告的虚假和伪造!(1)“事故简要经过”的错误内容A、所陈述的事发时间错误!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1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但报告却记载为“2011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比实际发生时间相差了一天。B、将再审申请人的父亲名字写错,再审申请人父亲的全名为“向金和”三个字,但事故分析报告中只记载为“向金”二字,连当事人名字都搞错,还有就是事故分析报告中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的电话也是错误的,只有七位数(详见特种设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第二页),可见分析人的随意性和不严谨,怎么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C、捏造了“因向上的手指被夹过紧,仅有筋腱与手掌相连,120工作人员到场后未能及时将手指拿出,在扶梯维保公司工作人员及消防队到达前,向金自己用剪刀将向上仅连的筋腱剪断后,由120送院治疗”虚假事实。真实的情况是当时向上的手指骨头及筋腱已经被故障扶梯夹断,当医生,消防、警察都到来后,大家都束手无策,不知该怎么处理,在此情况下,本身是残疾人仕,右手致残的向金和,因对处理这样的事故有一定的经验,经过其仔细观察,发现只有衣服压在扶梯铁板下,无法取出,于是,向金和借来了一把剪刀,剪开了孩子的衣服和沾在衣服上面的一点点皮。可见,在其它人只是在围观,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下,向金和选择正确的举措,使向上得以送往医院及时治疗。但分析报告如此扭曲事实,扰乱视听,干扰司法公正,且一、二审法院也把这作为向金和的过错,这让作为当事人的我感到很心痛。(2)“现场调查情况”存在的错误A、调查时间的错误: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调查笔录,其现在调查的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下午15:00—16:30”,但到了分析报告,却变成了“(2011年1月18日下午2时许)”。日期不对,具体时间也不对!B、出事故的扶梯,并非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出具的并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所称检验合格的扶梯是同一台扶梯。发生事故的扶梯,在调查笔录中扶梯使用编号为08FT050778 ,在分析报告中的用户自编号为2#。注册代码为35004419002008061044。分析报告认为,发生事故的扶梯,2010年7月,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现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但分析报告所附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所检验的扶梯,其用户编号却是4#,设备编号同样为08FT050778,注册代码却为35004419002008061043,检验日期为2010年07月03日,检验机构为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每一台扶梯,设备编号和注册代码都是唯一。但分析报告和调查笔录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却提供了两个用户编号和两个注册代码!这说明什么?这只能说明:要么,报告是伪造的,要么调查的并非出事的扶梯! C、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扶梯已经停止使用,2011年2月1日,向金和等人再次到现场时,发生事故的扶梯仍挂着一块“温馨提示”的牌子,标明“电梯故障,暂停使用”。但分析报告却说“现场扶梯正常运行,使用单位并未采取相应保护现场措施”。这只能说明:要么调查人员没有到现场,要么调查人员调查的是另一台扶梯!D、分析报告也承认事故现场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事故现场并非就是发生事故时的真实情况。如分析所说的“请勿逆行”等警示标语,从事发时商场监控录像中就没有发现有此类警示标语。(3)“事故分析”存在的错误A、自动扶梯的梳齿板通过与踏板面齿之间的吻合,具有将踏板面上的垃圾杂物输送出去的功能,而不会将杂物卷入或夹住杂物。因此,质量合格,正常运作的扶梯,即使人摔倒后,也不可能将人的手指夹住,除非是梳齿板有问题!但再审申请人向上在摔倒后,手指被梳齿板夹住,分析报告却认为扶梯质量没有问题?没问题怎么可能会夹住手指?B、扶梯使用人为了逃脱责任,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并更换了扶梯有问题的部件,导致事故现场无法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并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区分。使用人毁灭现场证据的行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依法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分析报告一方面确定了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扶梯的质量问题无法确定,一方面却推定扶梯质量没问题,帮助使用人脱逃应负的责任。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诸多证据中可知,发生事故的扶梯质量是很明显的。C、“事故分析”认为“其父亲在不知情下站在下端盖板上,从而使下端梳齿板产生一个向下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对男童手指的损害。”完成是不顾事故,故意加重受害人责任的分析。因为夹住向上手指的梳齿板已经是最下端的面板,何来当事人“站在下端”?
            4、分析报告的调查人并没有向受害人了解情况,故意偏听偏信扶梯使用方的一面之词,明显偏袒扶梯使用方。正是这么一份错漏百出,胡编乱造的《特种设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竟然成了一、二审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二审法院以一份错漏百出,胡编乱造的分析作为认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完全是错误的,并不令人信服!希望上级法院依法改判!经法院档案查阅后发现,被告方“东莞市莲湖茂润百货商场”法人代表为林宅升,可扶梯使用单位却是“东莞市莲湖茂业商贸有限公司”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这分明是两家公司啊!(另附上特种设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一份,页码131至135共五页,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调查笔录一份,页码124至130共七页)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笔录中有记载,东莞市长城扶梯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唐登伟有说到“在商场的要求下,该扶梯在当天重新通电继续使用,然而为什么其扶梯在事发后一个月内都是停止运营的,如果是正常的,为什么要停止运营那么久呢?孩子摔倒不是受伤的必然因素,如证据照片中所示,其梳齿板的功能本身就是隔绝细小物品和垃圾的进入,其精密度是经过专业的检测和检验的,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能把手卡进去的,而真正受伤的原因也是扶梯有质量问题导致,如照片所示,间隙明显过大,有断齿现象等原因导致。从监控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运营扶梯管理漏洞众多,运营制度不合规范。 被申请人未能发现扶梯缺齿的隐患并进行维修,未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没有尽到对客户的安全保障的义务,故应承担100%的责任。(1)  自动扶梯作为案涉商场的重要设施,对于再审申请人一样的小孩乘坐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像再审申请人一样的小孩由于天性难免乘坐扶梯玩耍,被申请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对再审申请人一样的小孩单独乘坐扶梯加以阻止,被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阻止再审申请人单独乘坐扶梯,造成再审申请人摔倒,被申请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  正如一审二审判决所言,被申请人商场扶梯运行2年多来,都是向上运行,从而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习惯的方向思维,在更改为上行时,没有明显的提示标志,对于再审申请人这样的顾客而言存在着因为习惯性思维错误而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大人如此更别说是孩子。(3)  尽管再审申请人的父母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陪同再审申请人一起乘坐扶梯,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在自动扶梯旁设有专职的安全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阻止,再审申请人就不会摔倒,那么事故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如果不是因为扶梯有缺陷,即使再审申请人摔倒,也不可能被夹断手指,导致伤残!故再审申请人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使再审申请人的父母当时跟再审申请人一块乘坐扶梯,案涉自动扶梯同样有可能造成再审申请人的伤害。很多人在扶梯摔倒,为何不会断手?因为扶梯的梳齿板的功能本身就是隔绝细小物品或垃圾的进入,其精密度和安全性是经过专业的检测和检验的,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是不可能把手卷进去的。因此,断手的真正原因是扶梯质量有问题。我国电扶梯安装检查有安全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2 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3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 4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6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 7 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 8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 孩子、老人、未成年他们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更需要社会和单位及个人的帮助和关心。如果事发时扶梯旁边有安保人员在场,孩子就不可能会踏上扶梯,综合以上几点原因,商场要负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钱没有了可以挣,可孩子的手没有了,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孩子的明天如何?心理方面会不会因此而受影响?以后的生活如何?婚姻如何?以后的发展如何?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不知会有多少坎坷和障碍在等着他?不能干农活了,不能服兵役了,升学也会因此受一定影响,工作也有很大的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现在开始,好好培养,让他将来有一技之长,能让坎坷少一点,障碍少一点!每一个人都会为人父母,每一个人也都是子女,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可意外却始料不及,悲剧就这样发生了!无论你站在那个角度,我希望都是一个公平的结局!二、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居然又有荒唐事出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剑彬(一审就是民一庭审理的),无故恶意中伤再审申请人的父亲,扭曲事实真相,扰乱视听,给再审申请人的父亲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其在志愿者QQ群里讲到“2011-10-1822:10:45  大彬(423210889)你的小孩给扶梯夹伤时,你是不是未等保安人员和扶梯维护人员到场就自己私自用力将小孩的手拔出,以致使手颈都拔出来了呀。2011-10-18 22:13:49  大彬(423210889)东莞市质监局的调查中还包括商场员工的证人证言2011-10-18 22:14:18  大彬(423210889)以及部分客人的证人证言证实”。网名大彬,名叫李剑彬,经查实,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作,其一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其二没有也非案件相关人员,如此谣言,听何人所讲?而且此话,不管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证人证言中都没有人说过,那谁先入为主,告诉了他这些非事实的话,是谁在扰司法公正呢?做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做为一名法律执行者知法违法,造谣,扭曲事件真相,恶意中伤他人,而且一开始找到他,根本不承认自己说过这些话,后来又主动打电话承认了一切。有当时的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和见面聊天录音为证,此案已经起诉中,而且已经在东莞第二法院审理。另附起诉状一份、录音书面材料一份,供参考!三、本次事故造成再审申请人八级伤残,再审申请人2根手指未能存活,已经存活的2根手指因肌腱却村完全丧失手指功能,再审申请人自3岁起就变成了一个残疾人,以后还有漫长的、艰难的人生道路在等着他。事故辗转反复,案件扑朔迷离,给再审申请人和其家人造成的痛苦是终身的,二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明显过低,在经济发达的东莞不足以弥补再审申请人和其家人的精神损害,应以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时的要求人民币50000元较为适宜。以上申诉意见,恳请贵院采纳!此致敬礼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1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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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一切都会好起来. 我也在东莞上班.

发表于 2012-10-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不能放弃啊老乡朋友
发表于 2012-10-1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定。。。。。老乡太惨了。。。。强烈建议你上访,来北京的话我接待你!
发表于 2012-10-1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农民sansan 发表于 2012-10-10 1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必须定。。。。。老乡太惨了。。。。强烈建议你上访,来北京的话我接待你!

是顶。。。。。。。激动到了,打字都打错了!!
发表于 2012-10-1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转发新浪和腾讯微博了。。。。

发表于 2012-10-12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2-10-2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方医院在十几年前就可以接指了,为毛不去南方医院。

发表于 2012-10-2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农民sansan 发表于 2012-10-10 15: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必须定。。。。。老乡太惨了。。。。强烈建议你上访,来北京的话我接待你!

顶,老百姓的合法权利一定要争取。

发表于 2012-10-26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同情!这么乖巧的儿子如此遭遇太让人心疼了!:handshake

发表于 2012-11-2 1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11-2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乡 这事判了没有?判了不公平你就上访,最好的办法直接到北京去!或者联系相关的四川工会或仁寿民政局应该有用!

发表于 2012-12-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乡, 加油。

发表于 2013-3-22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人在异乡,难啊。。。。。

发表于 2013-3-2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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