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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4126|评论: 36

综合执法太黑了,不公正执法,残害人民。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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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0:20 | |阅读模式
我名王财华住在平昌县江口镇龙潭村看守所侧后,屋后有一临时建筑在码杂物。龙潭村书记丁仕强把书记权力当街上卖小菜的商人的生意一样,故密谋暴力执法,9月22日森林管委会苟长平来查问时我就明确表态:“我要都不要它,记都不登,可以啰”。但在24日下午3时左右,我不在家,也没有任何一个人给我来个电话,就来了5060人的综合执法人员,拿着锤子等工具拆一个码了千多匹砖的工棚。穿制服的站在旁边,穿便服的我老婆说:可能请的黑社会的小混混!我的家人并未阻拦也不敢阻拦。即便如此,我家人也遭到残忍对待:1、执法人员用暴力打伤我妻张育英;2、我老父王树远见我妻昏死在墙角,就抱住一个执法人员的腿,紧接着五六个执法人员把他按在地上,猛击头部,其中一人用皮鞋猛踏我老父头部致脑膈膜破裂,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我只是码了一个不登记的临时工棚却遭受这样的暴力对待,而我周围房屋加了一层又一层的高楼却相安无事。执法人员直接说:“我眼睛没有往上看。”24日下午我妻与我父找到人民政府3楼,政府人员让到信访办解决,下午5时后,我妻与我父到信访办呆了1个小时,信访办人员又以下班为名推出我妻与我父,我父亲害怕政府也不去医院致使我父延误治疗,是忍不住痛才去的医院。这样的信访办还是为人民服务的吗?还是关心人民疾苦的吗?还是为人民解决问题的吗?这样的信访办还该设吗?我希望各位能为我平冤:
1、追究所有与此案有关的一切人员的行政责任。
2、追究用皮鞋猛踏我父头部造成脑膈膜破裂的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3、追究平昌县信访办的责任。
4、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为什么中央的文件、省上的文件,在平昌县就成废纸!



(有图,有CT诊断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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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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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7 12:26 |
他打人你不晓得还手啊··正当自卫会撒

发表于 2012-10-7 12:33 |
严惩暴徒!!!!      祝楼主家人早日平安

发表于 2012-10-7 13:57 |





                                                         观察.gif

发表于 2012-10-7 15:53 |
:@:@:@:@

发表于 2012-10-7 17:00 |
不是人啊!是些畜生!!赶快上访!!!

发表于 2012-10-7 18:45 |
顶顶更健康!:lol

发表于 2012-10-7 19:42 |
那说不对了哈。还打人??关注中,,,,,,,,,,,,

发表于 2012-10-7 2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发表于 2012-10-8 00:54 |
这种事情我只看了楼主单方面的说词,就大概加估计事情的发生与经过。我大体都看得出来,是怎么发生的,巴中的老几子都是一个德行,

发表于 2012-10-8 09:17 |
报警没有?

发表于 2012-10-8 10:04 |
遇到这种事,没关系你就难办了。你开始不要和他们正面冲突啊,人先走让他们砸,照片拍好,他们有人你也可以叫人啊,总有个说理的地方

发表于 2012-10-8 10:09 |
暴力执法?

发表于 2012-10-8 10:32 |
  非法搭建,理当拆除。美好城市形象,需要大家共同营造。

发表于 2012-10-8 10:56 |
综合执法大队既然在拆除,肯定是违法建筑,理所当然要拆除。执法大队工作应该不会打人的,可能是执法人员在拆除,你上前去阻碍拆除,执法人员阻止你到现场拉扯所造成的。

发表于 2012-10-8 11:08 |
用他们的这种精神去收钓鱼岛是没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12-10-8 12:02 |
王财华,原系土兴乡福蓉村人,2007年迁移到龙潭村二社,现任土兴乡福蓉村村主任,2007年底在龙潭村二社建房,6个门面一楼一底,共计312.86平方米,该房屋属龙潭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对象,该片区房屋早已全面锁定。王财华在自家屋后非法搭建房屋约70平方米,2012年9月23日 执法大队到现场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次日8时前自行拆除,当事人拒绝签字,2012年9月24日下午综合执法大队针对全县违法建筑进行综合执法,在拆除王财华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极不配合,但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执法,有全程影像资料可查。

发表于 2012-10-8 14:57 |
地上天下 发表于 2012-10-8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王财华,原系土兴乡福蓉村人,2007年迁移到龙潭村二社,现任土兴乡福蓉村村主任,2007年底在龙潭村二社建房 ...

就是嘛,还是有人知道真相,最好把当时的录相放在网上来大家看看真相,免得围观的人不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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