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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注李邹毁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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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22 18:56 |阅读模式

李邹的案子从开始到现在已经历经2年多了。但是他至今还没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

在征得李邹的同意后,我把他的所有的帖子整理了一下,放在一起,便于大家能很好的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中间的一些细节。如果还有没说明之处,请李邹同学补充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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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22 18:58

维权路上,我还要走多久?——一个大学生的自白 维权路上,我还要走多久?                ——一个大学生的自白   简介:( 李邹,成都理工大学学生,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长乐七村人。两年多前,李邹是三台县英语实验中学实验班的高三学生,因品学兼优,一直是班长。李邹当时的心愿,就是考空军或军事院校,然而李邹的理想却因为行使班长的职责,遭到班上一名年满18岁,名叫尹小英的女同学的嫉恨,在教室里被尹小英一刀划破右脸颊而惨遭毁容,刑事鉴定为轻伤的李邹在要求学校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时,反被学校反诉成被告。更让李邹及家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尹小英致人轻伤,至今却逍遥法外,判决尹小英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近5万元费用,也至今分文没给。为要求得到赔偿、再审和追究尹小英法律责任,身患重病的李邹父母长期奔波,但他们的要求却始终没有结果。7月18日,这位家庭债务累累,即将面临辍学的大学生,四处上找上访,一直被三台个别领导踢皮球,满腹冤屈,无处申述.) <行使班长职责,我惨遭毁容> 2001年9月,我开始读高三,按我当时的成绩,第二年考空军或军事院校,应该说的问题不大。然而我所在学校的老校长在这个时候退休了。刚上任的新校长工作还没有理顺,教师疏于管理,学生纪律也涣散,学生中经常出现打架斗殴,一个同学还被捅伤脾胀。 9月23日,班主任老师出差,临走时叫我管理班上的纪律,下午6时30分左右,一直在座位上画画的尹小英,突然大声说道:“哎呀,我怎么一天才画一幅画哟!”尹小英的话,干扰了正在上自习的同学,我的同学投来责备的目光,我明白他们是希望我管一管尹小英,于是我回过头来,带着责备的口气说:“人家达芬奇一生才画几幅画,你一天画一幅画已经很不错了,安心复习,不要影响他人!”尹小英认为我扫了她的雅兴,提高嗓音,很不高兴的怒斥道:“你这个人才怪哦,老子在跟你说话吗?”尹小英出口骂人,我也一下子火了,我们平时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的,在事发前十天,星期天没有回家的尹小英因没有生活费,我还主动借给她来50元钱。 尹小英伤害我的具体经过怎么说呢?尽管我认为三台县人民法院(2002)三台民一初字第597号判决书有失公平,象我这样的毁容案,应该组成合议庭,不能由一个人独任审判,但为了避免一面之词,我想这段经过,还是依照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说,这样可以避免一些非议。争吵中,我再三忍让,还提出我借给她50元钱,要她看在平时的同学情分上算了,但是尹小英不依不饶,在我埋头答题后,他仍然话里有话,影射辱骂我。在众多同学的哄笑声中,我忍无可忍,回过头来,妈了她一句瓜婆娘。尹小英听后更为生气,站起来指着我的脸,骂的更难听。我急了:“说赌你再骂一句”尹小英继续骂我,我即出手,想打尹小英一记耳光,结果我的手被尹小英挡开了,尹小英也更泼辣,提起凳子向我砸来,我被椅子打倒在地上后,其他同学过来抢了尹小英手中的椅子,在我们争吵斗殴期间始终没有一个老师到教室里制止,我见局面无法控制,就独自回了寝室,我想自己先冷静一下,再回教室自习,同时也让尹小英消消气。 事后听同学们讲,我离开教室后,尹小英的脾气更大了,扬言“李邹要是再敢坐到座位上,我绝对要捅他一刀子”我在寝室了呆了大约两节课的时间,晚上8时过,我想尹小英气也该消了,就回到教室,参加英语考试。 走进教室时,我看见尹小英用一种仇视的目光看了我一眼后,就将目光移开了。过了不到10分钟,尹小英就一声不响地离开了教室,在尹小英走到教室门口时,她回过头来 ,狠狠看了我一眼,目光里充满了仇视和阴凉。我当时就想离开教室躲避,但是又想到我是班长,离开教室纪律会更差,尹小英是女的,她报复的方式,最多不过拿木棒之类的东西打我,教室里这么多同学,总不至于下狠手,把我打死吧,我当时试卷还没做完,走不了,没怎么在意。 大约过可10几分钟,尹小英从外面回到了教室。我发现她手中没有什么凶器,悬起的心也就落了下来,放心做起了英语试题,尹小英回到座位上后,没有做放在桌上的英语试卷,而是若眼所思地望着天花板出神,似乎在考虑什么事,这是后排同学说的。谁也没有想到,尹小英出教室后,在外面买了一把小刀藏在身上。尹小英在思考片刻后,突然毫无声息的走到我身旁,趁我专心答题之机,在我右脸狠狠刺下一刀,并顺势一拉。我只听见刀片划破皮肉那心悸的“滋”一声响,右脸的鲜血顿时如泉水一般涌了出来。一阵钻心的剧痛,使我眼前一黑,险些晕倒在地上。 尹小英划伤我后,飞快的跑出教室。这时,有十几个同学跑过来,把我送进了三台人民医院。 <入院40多分钟,没有人替我签字手术> 到医院后,医生把我扶躺在手术室里,说必须马上进行缝合手术,但手术前要有老师或家长签字,医生先让我用手捂住伤口,等签字后再手术,这时,班上十几个同学自愿将他们的伙食费捐献集中起来,要替我交手术费用,但是那点钱只是杯水车薪,几个同学为此在我面前急的哭了起来。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的班主任老师来了,但班主任老师说她作不了主必须要等学校领导到场,当时我又痛又急。血一直没有止住,失血过多,我几次差点欲倒在手术床上,但是我努力睁开眼睛,保持清醒。进医院大约40分钟后,我们的亲戚唐强老师问讯干来医院看我,见我满脸满头都是血,还末清创手术,一问说是要等我家长来签字,又说已经给我父母打了电话。我当时万万没有想到,我父母收到打来的电话后,患心脏病的母亲当场晕了过去。父亲既要顾我的伤情,有要送母亲去医院,急得不知如何是好。唐强老师得知我家里的情况后,赶忙要我父亲当晚不要来了,安心救我母亲,我由他来照顾,随后,唐强老师代替我父母签了字,医生才给我进行了手术缝合 。 <拒绝苛刻条件,我被学校变相开除> 手术半个月后,我回到家里调养身体。在这期间,学校和尹家都没有人来看望过我,好象我的伤和他们没有一点关系。尽管我当时万念俱灰,经常对着镜子默默流泪,但是仍然想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参加第二年的高考。2001年10月10日,我和父母、伯母来到学校,班主任老师说,能不能继续读书,她作不了主,要领导表态才能决定。我只好打电话给校长,校长说,他已经专门派主任处理这件事情,要我们找主任。见了主任后主任开门见山地说,如果一定要读书,你们就去把尹小英的家长叫到一起,先把事情说好,承认这件事没有学校的责任,学校才可以考虑是否让我们回到学校。听了主任的话,我们非常生气,事情就发生在教室里,从发生争吵到划伤脸,再到医院,前后两个多钟头,学校没有任何人到场,怎么可以说没有学校责任呢?尹小英故意划破我的脸,并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事发后,尹小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学校居然要我们去找她,天下还有这样黑白不分的道理吗?和主任争执后,我想继续在三台师范学校读书的愿望破灭了,我只好一面在家复习,一面想等脸上的伤彻底痊愈后再作伤残鉴定,向尹小英和学校讨个说法。 2001年11月的中旬已经在医院和家里呆了两个月的我依然迫切想读书,我找到三台芦溪中学的领导,要求在他们的学校读书。芦中的领导非常同情我的遭遇,没有收取我的任何附加费用,就让我入学了。进校不久,我右侧面部长约12CM深约1.5CM的伤疤就成了同学们关注的话题,停学两个月多,学习成绩比以前下降了许多。为了弥补内心的创伤,我决心要让尹小英付出法律代价。 为了打官司,我将我的伤情递交到了公安机关,要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2年1月14日,三台县公安局作出三公刑(2001)技法医字第211号刑事科学鉴定,结论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官司被人暗中操作,遭伤害却成被告> 2002年4月19日,我父亲经人介绍找到朱世超律师请他代理我们的案子。朱律师说,鉴定结论是轻伤,又是毁容,被告绝对要付刑事责任。按常规,刑事附带民事一起告,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会积极赔偿损失。我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递交到三台县法院潼川法庭,要求立案。不料某法官以各种理由百般刁难,我们先后跑了8次,也立不了案,后经律师指点,案终于立了,给被告的传票也当着我们写了。谁知立案不几天,某法官又说我们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将刑事和民事分开打,要我们先打民事官司,说民事案后五年都可以再立刑事案,还亲手给我们写了《撤诉申请》的样本(样本我们至今保存)。我们当时就感到纳闷,怎么会不符合法律规定?既然不符合,前几天为什么又立了案呢?尽管如此,父亲还是照某法官的要求办了。 原定2002您月17日上午9时开庭,但到11点多才开庭。被告尹小英拒不到庭,我要求尹小英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费用8万元,由三台师范学校和尹小英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三台师范校不但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不愿赔一分钱,还提出反诉要我偿还学校垫付的2105.52元医疗费。 独任审判员的判决书是这样认为的:被告尹小英致伤原告李邹身体的事实成立,被告尹小英的父母对李邹的五级伤残鉴定虽有异议,但以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李邹对纠纷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尹小英的赔偿责任。三台师范学校在晚自习安排学生练习英语仿真题,管理并无不当,且李邹身体受到伤害,与校方的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李邹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尹小英及父母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责任,无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尹小英致人损害时已年满18周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无经济收入,依法应由其父母承担垫付责任,学校反诉请求成立。李邹损失的各种费用,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共计61109.35元判决由尹小英赔偿李邹48887.48,其余由李邹自行承担。由李邹偿还三台师范学校垫付的医疗费2105.52元。 <凶手逍遥法外,民事判决成空文> 判决书是两个多月以后我们才领到手中的,我当然不服这样的判决,但是在法定期限内,我们已无法凑齐数千元的上诉费用,之后,我父亲多方奔走,上访80多次,打电话百余次,花费500多个工日,在要求重审被驳回,要求强制执行赔偿无着落,要求刑事立案被拒绝的情况下,我父亲于今年6月3日再次请律师写好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尹小英的刑事责任。如今出尔反尔,民事赔偿被告分文不付,刑事又不立案,我深深体会到了被愚弄的滋味。 <毛骨悚然的预谋,冷酷无情的心> 尹小英毁我容,学校觉得是小事,个别执法人员不以为然,事实上尹小英伤害我,是有预谋的。我有一份2001年10月7日作出的三个同学签名的证词,证词是这样写的:“2001年9月23日晚尹小英将李邹的脸刺伤后,我与XX立即去会场找到班主任老师,去了县医院,看见李邹躺在病床上,头发里、身上都是血,当时血还没止住,班主任担心尹小英承受不了后果,便让我和XX去找她,稳住她的情绪。我们在学校寝室找到尹小英,结果她和几个室友正在高兴的摆谈,我十分气愤的告诉他,李邹的伤势很严重,尹小英没有一点后悔的语言和表情,说:“李邹他活该,谁叫他惹了我,只要别人惹了我不管他是哪个,我绝对要报复转来!我给你们说,我去买刀的时候,我还在想到底划不划他,我到教室后,我在座位上坐了那么久,就是在想划他哪儿,我本来想割他的脖子,我怕把他割死了,我想还是割他的脸,给他毁容也好!”XX问她:“你想过没有,你这样做到底值不值得?”尹小英说:“我想的很清楚,大不了坐五六年牢,至少我出了这口气!” 已满18周岁的尹小英伤害了我,为了遮丑的学校不但不报警,将凶手送交公安机关,反而在事发第二天就将凶手送回了家。为了让尹家受到法律制裁,我父母前后5次在尹家附近守侯,但是都扑了空。尹家原来已准备建新房,判决下达后,很快将建筑材料处理了。接到判决书不久,我因疗伤打官司,学业受到影响,高考也不尽人意,虽然收到了两份大学录取通知书,却因为没钱被迫放弃。2002年8月下旬,是我一生中最感沮丧的时候,我几次想找尹家拼命,想到三台师范学校门口自杀,都被父母挡住了。情绪基本稳定后芦溪中学再次免费让我入校复习。 <乞求社会好心人,谁能帮我渡过人生这道坎> 2003年8月我被西南交通大学和成都理工大学同时录取因为钱,我最终选择了收费相对较低的成都理工大学,尽管我边读书边打工,但由于脸上的伤疤,使我失去了很多挣钱的机会。   两年多来,父母为我的事已经花去两万多元,而且这些钱全部是向亲戚、信用社借的款,我和弟弟欠下的8000多元学费至今没交,巨额的债务,使弟弟不得不辍学外出打工,现在父亲还不到50岁。已是满头白发,母亲因心脏病经常卧床不起,我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期待有正义感的政法部门领导和律师能介入此案,再审或抗诉这件显示不公平的案件。更期望社会上的好心人,能扶助我一把,帮我完成学业,渡过人生这道坎。

伤口疤痕  

受伤前是个帅小伙

 楼主| 发表于 2004-8-22 18:59
李邹毁容一案民事判决书(原文摘抄),其中可见端倪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李邹,生于19825月1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高三(一)班学生,住三台县中台镇长乐 委托代理人:邹宇富,男,47岁,汉族,三台县中太镇长乐人 委托代理人:朱世超,三台县梓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小英女,生于1982年8月8 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在校学生,住三台县中太场镇 被告:尹隆钰,男,生于1955年11月26日,汉族,三台县巨安机械厂下岗工人,住三台县安居场镇,系尹小英之父 被告:龙玉清,女生于1959年12月16日,汉族,系三台县方垭乡5村11组村民,住三台县安居场镇,系尹小英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述良,三台县安居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尹龙钰,龙玉清之共同全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德平,三台县安居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尹龙钰,龙玉清之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远伦.校长 委托代表人:宋治富,三台县富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原告李邹与被告尹小英,尹隆钰,龙玉清四川省三台三台师范学校(及三台英语实验中学)人生损害赔偿\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宇富(全权代理)\朱世超和被告尹隆钰,龙玉清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述良(全权代理)\陈德平,被告三台师范之全权委托代理人宋治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小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审理中、被告三台师范反诉要求原告李邹偿还垫支的医疗费2105.5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我于1999年入读三台师范,与尹小英同班,我任班长.2001南月23日(星期日)下午,尹小英与我发生口角后平息.当晚7时许,正直英语考试,监考老师于8时离开教室.8时20分左右,尹小英趁我埋头答卷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刺我右侧面部,后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三台师范垫支了医疗费2105.52元经三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坚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5级.现要求尹小英赔偿医疗\护理\误工\交通伤残补助\整容续医\精神损失等8万元,由三台师范\尹隆钰\龙玉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 被告尹小英书面答辩称: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三台师范有管理责任,也应承担部分赔偿,我的行为造 成了原告的损害,但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尹隆钰\龙玉清共同辩称:三台县公安局坚定李邹伤残5级的结论不应采信,起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的请求不能成立,其余请求的赔偿的费用应依法确认.尹小英在学校学习\生活,按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事,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尹小英在上课时间在上课时间造成李邹损害,与教师离开教育有一定关系,三台师范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李邹在纠纷中有过错,应减轻尹小英的赔偿责任,尹小英已年满18周岁,其本人的民事责任应自负.尹隆钰是下岗工人,龙玉清无职业,无能力垫付. 被告(反诉原告)三台师范辩称:2001年9月23日李邹\尹小英均已年满19周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英语教师在晚自习时间安排学生练习英语仿真题,自习属学生自己学习,教师不在教师里,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李邹的损伤与学校无因果关系,非学校之过错所致,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李邹受伤后,学校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安排学生轮流护理,送饭送水,垫支医疗费,尽到了对学生的关心之责.李邹的医疗费不应由学校承担,反诉要求李邹返还我校垫支的医疗费2105.52元 经审理查明:李邹\尹小英均系三台师范高三(一)班学生,李邹任班长,座位在第3组5排右边\尹小英的座位在李邹后排左边.2001南月2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该班学生在教室里自学,尹小英在自己的作为上自语:"哎呀,我一天才画一幅话"李邹接着说:"人家达芬奇一生才画一幅画!",尹小英怒斥李邹:"嘿!你这个人才怪哦,老子在跟你说话哎?"双方发生口角,尹小英在李邹忍让后,仍出言辱骂李邹,李邹气急,回骂尹小英:"瓜婆娘!"尹小英听后更为生气,继续辱骂李邹.后李邹转回身说:"赌你再骂一学劝解,李邹离开教室但尹小英怒气未消,扬言:"李邹敢再坐在这个座位上,我绝对要捅他一刀!"约半个小时后,本班上自习课,英语教师把英语仿镇题发给学生后,离开教师参加周前例会尹小英在李邹回教室后约10分钟离开教室,外出购买小刀一把,回到教室思考片句!"尹小英不服输,骂了李邹,李邹即出手打尹小英耳光,被尹小英出手挡开,后双方抓扯\打架.经该班同刻后,走到李邹身旁,趁李邹专心答题之机,用小刀划伤李邹右侧面部,然后跑出教室,李邹被送三台县人民医院治疗,病历记载:李邹右侧面部可见长约12CM发皮肤裂伤,深约1.5CM.三台师范为李邹办理住院手续,安排学生轮流护理,并于次日将尹小英送交尹隆钰\龙玉清,令其在家等候学校通知.李邹在住院15天,其父母于9月24轮流参与护理.尹隆钰\龙玉清价值30余元的礼品看望李邹,并付给李邹现金200元,2001年10月8日,李邹出院后回家至今三台师范垫付医疗费2105.52元.2002年1月14日,三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邹之伤属轻伤 ,伤残等级为5级.2002年3月12日,李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尹小英赔偿医疗等费8万元 ,三台师范\ 尹隆钰\龙玉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尹小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李邹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2105.52元.因尹小英未到庭,本诉调解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收据\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尹小英致伤原告李邹身体的事实成立,对原告李邹要求被告尹小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其余部分,因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尹隆钰\龙玉清对李邹伤残等级5级的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已明确表示不申请从新鉴定,其认为李邹要求赔偿伤补助费的请求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邹对纠纷的引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尹小英的的赔偿责任.三台师范在晚自习的时间安排学生练习英语仿真题,管理并无不当,且李邹身体受到伤害,与校方的管理无直接因果关系,李邹要求三台师范承担部分责任,尹小英,尹隆钰\龙玉清要求三台师范承担部分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尹小英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因其无经济收入,依法应由尹隆钰\龙玉清承担垫付责任,李邹要求尹隆钰\龙玉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台师范要求李邹返还垫付的医疗费2105.52元的反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邹对反诉的答辩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161条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邹的医疗费2105.52元,误工费328.78元,护理费14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58272元,交通费108元,合计61109.35元,由尹小英赔偿李邹48887.48元(出去已垫付200元,再付48687.48元).其余费用由李邹自行承担. 二由尹隆钰\龙玉清对尹小英的给付款承担垫付责任 三 由李邹偿还四川省三台师范学校医疗费2105.52元 四 上述一二三条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五 驳回原告李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0元,反诉受理费100员,合计2440元,由李邹负担640元,尹小英负担1800元,尹隆钰\龙玉清负责垫付尹小英负担的诉讼费(现已由李邹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阳 书记员 朱丽

发表于 2004-8-22 20:32

悲哀呀

[em23]

发表于 2004-8-22 20:23

我们继续关注

支持李邹

发表于 2004-8-22 20:42
[em06] 这样故意伤人还是民事案件?

发表于 2004-8-24 08:21
象出现尹小英这样心理变态的学生,社会、家庭、学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发表于 2004-8-24 05:56

呵呵

路过

[em07]

发表于 2004-8-24 05:09
看点轻松的吧~~太沉重了 http://www.yes333.com/?r=yokimoon

发表于 2004-8-24 13:58

“8月18日,我和父亲又到三台找了潼川人民法,我们向法院要求再次起诉刑事了, 但是他还是不很配合,他要求我们自己去找公安局,我们去找了公安局,但是他们要求我们找尹小英的照片才给我们立案逮捕.我们是没有办法找尹小英的照片,为此我们要求公安局人员到学校去找,我们个人到学校,学校是不会理我们的.现在我们还在等待中.”

搞错没有,寻找犯罪嫌疑人特征的任务在于公安机关,怎么会让受害人去寻找呢。公安机关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我的看法是现在法院走不通了,就应该转向检察院。另外你应该求得社会的援助,例如寻找媒体的帮助,比如CCTV,光在网站上发表或者光上上报纸辐射面太窄了。 不管怎么样,这个案件一定要拿下,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们都支持你。

我现在提供给你一个中国律师网的地址。你在那里的论坛里发表一下。

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index.html

http://www.acla.org.cn/forum/

这个网站的论坛里有很多全国比较知名的刑事和民事业务熟练的律师。可以让他们给你指导一下。而且也有很多律师具有相当的爱心,希望能得到他们的免费帮助。祝你们好运气。

发表于 2004-8-23 11:02

好造孽哦

再杂个,不能伤人三

而且又不是打他一顿,这个伤口要跟随他一辈子的

现在的家长是杂个教育娃娃的,把别人毁了容,就是平时太溺爱了

发表于 2004-8-23 09:42
希望能有记者或者律师能帮助一下李邹同学就好了

发表于 2004-8-23 22:35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4-8-23 21:30

这里有法院驳回我们立刑事案的裁决书(原文摘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1993)25号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民事案件结束后,自诉人就同一案件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为此,本院决定如下:对李邹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我经律师询问,律师认为,这是法院在专我们的空子,我们的民事与刑事是分开立的,且现在尹小英没有付民事案的判决款人也没有下落,为此法院应当立我们的刑事案.

8月18日,我和父亲又到三台找了潼川人民法,我们向法院要求再次起诉刑事了, 但是他还是不很配合,他要求我们自己去找公安局,我们去找了公安局,但是他们要求我们找尹小英的照片才给我们立案逮捕.我们是没有办法找尹小英的照片,为此我们要求公安局人员到学校去找,我们个人到学校,学校是不会理我们的.现在我们还在等待中.

发表于 2004-8-23 17:40
[em07]

发表于 2004-8-23 19:51
以下是引用老竹子在2004-8-22 20:42:00的发言: [em06] 这样故意伤人还是民事案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刑事案件,就不仅仅是民事了。

发表于 2004-8-23 20:13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我对尹小英的行为作出分析如下:

1,客观方面:尹小英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见楼主全文)。

2,客体方面:李邹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见楼主全文)。法律上将伤害罪分为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三个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以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 3,主观方面:尹小英的行为表现为直接故意(见上全文)。直接故意是指伤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所希望和追求的。

3,主体方面:尹小英年满18周岁。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尹小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我不清楚为什么法院不给予立案。

发表于 2004-8-25 09:20

转为刑事案件后会更好办一些

我们支持李邹

发表于 2004-8-24 20:46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4-8-25 19:16
以下是引用青衣在2004-8-25 15:40:00的发言:

如果三台政府再不管这事

我就会把这帖子转走

让全国的人都看看三台是怎么样一个烂政府

转到联合国去,转到海牙法庭去。!!!!![em03][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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