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 关于20120711078信件
信件内容 尊敬的罗书记,
我在7月11号写了一封信,你可以先看看,我对回复有几个方面的疑问:
其一,我在向您求助,您让公安局局长处理此事,我理解,您公务繁忙。但是,我认为公安局长在这个问题上只责成梓潼派出所汇报案情,案情经过、内容属实与否都没有查证,这样的回复我认为不是很妥贴。
其二,我妈不是茶楼经营者,法人是我。
其三,提供工具之说我认为不妥,(1,我妈不吸毒;2,我妈不知道怎样吸毒;3,她更不知道怎样制作工具;4,她没有获取利益)
其四,我已经找律师去问了,我妈根本不知道吸毒,主观上更没有恶意。当时,我写的那封信件是我托人问派出所的人,他们打探到,说是我妈承认知道吸毒,还说啥子有两三次,还说工具是我妈保管到的之类,所以我到处上网询问律师,把打探到的消息发到网上去咨询,可是,律师去问我妈,我妈竟然是不知道。我不知道这其中是什么原因,是派出所故意让人放出消息来吓唬我们吗?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其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不知道和派出所说的有什么关联。
其六,为什么在侦查、起诉、一审期间不能允许家属见当事人的?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没有禁止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因此我们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亲属是他们的一种权利。《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作为下一层级的法规和规章,无权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司法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也无权不批准会见。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7条规定,“囚犯应准许在必要监视之下,以通信或者接见方式,经常同亲属和有信誉的朋友联络”。另外,近亲属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思想工作,鼓励其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及早破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使控告、申诉、检举等诉讼权利;近亲属也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防止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等。我建议书记阅读一下我看到的这篇篇文章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6/2004/12/ma33343293412214002104696_143334.htm
亲爱的罗书记,我是一个高中毕业几年的人,没有什么高文凭,不能牟取一些高薪高职业,就在家乡开了一个小茶楼,茶楼生意不好,如今我妈又被这样的事关在看守所,我记得当时办案民警说了一句这个案件可大可小,可是到现在已经二十多天了,听派出所人说还要关两个月才提起诉讼审理此案,即使说非要给我妈治个什么罪也不用审理三个月吧?再说了,我在网上查了很多容留吸毒的已审案件,从来没有一例是和我妈这个案子类似的,要么罪犯是吸毒的,要么是有前科的,要么是黑心商家为了牟利的。我妈是什么?我妈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从来没有犯法的从来没有挣黑钱的、更和毒贩吸毒人员没有一点关联的老百姓。您认为这样的一个人能和犯罪分子相提并论吗?该受那些为了惩治犯罪份子的刑狱之苦吗?
我知道你会让我相信公安机关,相信办案人员,可是,我们老百姓在遇到这种情况真的是很脆弱,在法律人人平等的今天,我深深的感受到老百姓的弱小,不能见人,不能问案情,不知道从何下手,派出所告诉我们等等等,我就只能等待吗?就只能等着妈妈受苦吗?明明知道她没有罪,却要白白让她在监狱里等着法律的严惩。请问,惩治了我们就是惩治了真正的罪犯吗?就是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吗?就是梓潼县的典型了吗?就是梓潼县禁毒办的丰功伟绩了吗?为什么不去真正的缉毒、不去抓真正促使社会上吸毒风气兴盛的罪犯?
请罗书记帮帮我吧,帮帮像您的母亲一样淳朴的普普通通的我的妈妈吧,理解一下我的心情,耽误你这么长的时间,同时,我希望公开我的信件,我想让普通老百姓看看这个世界是有阳光的,我想让普通老百姓知道如果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我们还有亲爱的罗书记,还有真正可以申诉的一个地方。。。
回复内容 谢谢来信。请公安局处理并回复。
网管办
市网管办 2012-7-30 13:45:49
同志:
你好!你在市委书记信箱中反映的问题,市公安局责令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严代英利用经营管理茶楼之便,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54条,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2、本案梓潼县公安局已经依法移送梓潼县检察院审查。
公安局 裴邦利 2012-8-13 1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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