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无情落下 “红利”应声蒸发
---林婆婆“红利”案尘埃落定
8月30日下午4时30分,锦江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严乐华、罗蓉、郑日泉、肖显贞与被告林素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当庭宣告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
原被告双方辩称……略。
根据本院采信的以上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7年2月4日,四原告与被告5人各岀资5240元组建了剧团,……被告分别向四原告各退了出资款5000元,四原告先后退出了剧团。……。
2011年4月18日,肖显贞、郑日泉出具声明。载明;肖、郑于2007年在老年活动中心退股,剧团一切东西都属被告所有,肖显贞、郑日泉无权过问。
2007年6月26日,罗蓉岀具收条载明收到被告退其原始股5000元。……声明;四原告与被告5人购买了物品椅、桌、凳、电扇等。……对上述物品不分割,放弃权利。
2007年6月26日,严乐华岀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被告退其原始股金5000元。
四原告提交的……账本反映了剧团2007年5月4日--6月26日期间收入10609元,支出10387元,结余222元。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被告每人岀资5240元组建了剧团,后四告相继各领取了被告退还的出资款5000元并退出了剧団,关于四告主张的入股利润分红款,因四告未向本院提交2007年2月4日至5月3日期间完整的帐本,故对四告……收支情况无法核实;对于2007年6月28日至……剧团(毛)收入60900元,系四告退股后剧团产生的未扣除支出的收益,且四告已……领取退还的出资款5000元,……诉称被告承诺要分红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四告无权要求对该款进行分配。
综上,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四原告入股利润分红款各7155.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严乐华主张的麻将桌子、椅子的使用费,因严乐华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个人购买的麻将桌子、椅子并交予剧团使用,且原告严乐华主张的使用费标准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严乐华要求被告给付其麻将桌子、椅子的使用费67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律师费4000元的诉求,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乐华、罗蓉、郑日泉、肖显贞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元,由原告严乐华、罗蓉、郑日泉、肖显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章)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肖 健
法官判决落槌后、“四诉”神色黯然,无语退庭。
历时三月的无本“红利”奇案,今日尘埃落定,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
赢了官司的林婆婆心情分外激动,一再嘱我在网上代她
向社会各界关注、关心此案并始终支持她的正义人士、热心网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祝愿各位好心人一生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