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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龙门桥村三组土地赔偿款分配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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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西充县一直缺水,县委县政府为解决县内饮水问题,在位于西充县内龙门桥村规化修建“九龙潭”水库,本来是利民的实惠工程,但目前由于分配的土地赔偿款问题,让原来“淳朴”的村民变成了见利忘义的仇人。在2004至2012年期间该村陆续有村民回签户口。在2012年该村分得土地赔偿款590余万元,该村没有按目前村内实际户口数进行分配,而是根据所谓大队制定的土办法来分配,对有男丁家庭和只有妇女的家庭区别对待,敢问在中国目前还存在“性别歧视”吗?而且国家对土地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中指出“土地是增人不增地”,而现在该村土地赔偿款分配时有针对性地仅对其中两家人进行不公平对待,不是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再问是否土办法大过中国法律?并且于8月28日召开所谓的村民会,在一开始没有公布分配方案的时候就让村民全部先签字,然后再进行公布,此举已实际上构成欺骗群众的行为。现要求各相关部门对该村土地赔偿款的分配介入,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宜。
          另根据该村“土地款分配方案”第四条“自愿迁出,土地甩给集体的,未完成各种义务,听到修水库,将户籍又迁回来的,在组上享受60%的分配权,配件及小孩全分”,而实际执行中本人属于当时为小孩读书买户口至晋城镇,未迁入男方,且土地由妹夫一家承担劳作,对各种分配的农税、提留等均完成,而此次分配村上却以“女大已婚迁出,近期又迁回来的,不享受分配权”为由拒绝进行分配。而类似我这种情况(买户口后又迁回的)在该村很多,其他人都可以进行分配,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难道只因为我家全是女子,没有男丁吗?
       该村领导甚至还叫嚣办法是村里队里制定的,不管你们到哪去投诉都没有用,我们说了就算。
      土地赔偿款应按有户口有土地进行分配,土地承包是以户(土地户数),以家庭为单位的,不是个人的,而且土地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法的。只能说当这个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或者办理了农转非,拥有了城市户口后,那么这个土地还是由原来的这个户的其他人员继续承包。要是这个家庭的全部迁入城市,拥有了城市户口,那么土地应该还给发包方。土地承包法的原则是“不会增人增地,也不会减人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按上述条款规定,虽然户口迁走了,但土地的承包权还是你的,所以该土地被征用,其安置补偿仍然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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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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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8-3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来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3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8-31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来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3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你的户口是何时迁出的,又是何时迁回的,如果是2010年4月20日后回迁的,你基本就没戏了

发表于 2012-8-3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你有没有看到过省府2010年下发的封库令,发来让你参考下。

http://www.sc.gov.cn/zwgk/zcwj/z ... 100426_942423.shtml

发表于 2012-8-3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封库令  看看是否对你有所帮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充县九龙潭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九龙潭水库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九龙潭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4月30日起,九龙潭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以上水库淹没影响涉及的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龙门桥村1、2、3、5、6、7组海拔高程371.92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龙门桥村5组及沿多扶河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二、南充市及西充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南充市及西充县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以内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通知有效期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川办函〔2007〕279号)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帮助,我的户口是2009年8月份就迁回了的,而且在此办法后迁回的人此次都参与了分配,这就是所谓的不公

发表于 2012-9-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9-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有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有为 发表于 2012-9-1 1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楼主有点.........................

啥?不该我的我不要,该我的我不放。有错???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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