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西充县一直缺水,县委县政府为解决县内饮水问题,在位于西充县内龙门桥村规化修建“九龙潭”水库,本来是利民的实惠工程,但目前由于分配的土地赔偿款问题,让原来“淳朴”的村民变成了见利忘义的仇人。在2004至2012年期间该村陆续有村民回签户口。在2012年该村分得土地赔偿款590余万元,该村没有按目前村内实际户口数进行分配,而是根据所谓大队制定的土办法来分配,对有男丁家庭和只有妇女的家庭区别对待,敢问在中国目前还存在“性别歧视”吗?而且国家对土地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中指出“土地是增人不增地”,而现在该村土地赔偿款分配时有针对性地仅对其中两家人进行不公平对待,不是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再问是否土办法大过中国法律?并且于8月28日召开所谓的村民会,在一开始没有公布分配方案的时候就让村民全部先签字,然后再进行公布,此举已实际上构成欺骗群众的行为。现要求各相关部门对该村土地赔偿款的分配介入,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宜。
另根据该村“土地款分配方案”第四条“自愿迁出,土地甩给集体的,未完成各种义务,听到修水库,将户籍又迁回来的,在组上享受60%的分配权,配件及小孩全分”,而实际执行中本人属于当时为小孩读书买户口至晋城镇,未迁入男方,且土地由妹夫一家承担劳作,对各种分配的农税、提留等均完成,而此次分配村上却以“女大已婚迁出,近期又迁回来的,不享受分配权”为由拒绝进行分配。而类似我这种情况(买户口后又迁回的)在该村很多,其他人都可以进行分配,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难道只因为我家全是女子,没有男丁吗?
该村领导甚至还叫嚣办法是村里队里制定的,不管你们到哪去投诉都没有用,我们说了就算。
土地赔偿款应按有户口有土地进行分配,土地承包是以户(土地户数),以家庭为单位的,不是个人的,而且土地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法的。只能说当这个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或者办理了农转非,拥有了城市户口后,那么这个土地还是由原来的这个户的其他人员继续承包。要是这个家庭的全部迁入城市,拥有了城市户口,那么土地应该还给发包方。土地承包法的原则是“不会增人增地,也不会减人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按上述条款规定,虽然户口迁走了,但土地的承包权还是你的,所以该土地被征用,其安置补偿仍然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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