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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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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车辆非法营运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有待规范和整治,但是我为运管局及其执法大队的无能,无奈和执法策略下三滥感到汗颜,表现如下:
1.首先代表政府执法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都是社会上临时拼凑的雇佣军,个别人甚至有损执法者的形象,玷污“执法者”这个称谓。在稽查过程中采取手段极为野蛮粗暴,个别手段堪比土匪流氓。
2.一旦逮到涉嫌(注意:只是“涉嫌”)营运车辆,好似钓上一条大鱼,可以饱餐一顿,不分青红皂白,管他证据充分与否,都要缴纳少则三四千,多达上万元,还美其名曰,我们的最高境界不是惩罚,是教育。
3.利用车主弱势群体,是个人,势单力薄,进去后,先是软硬兼施,后又拖延时间,至少十五天后,慢慢解决,看你能否拖得起,大多数车主为了息事宁人,都忍气吞酸,违心按照他们意思做好笔录签字画押,就成了他们所谓“铁”的证据,随你怎么辩护都没有用,甚至说如果弄错了可以随举报,去法院告发,试问:车主们成天为生计奔波,有多少时间去陪他们这些职业”流氓“,时间上就耗不起。
4.打着政府旗号,有政府红头文件撑腰,随便人为确定罚款金额,还假意要车主提出困难申请,去居委会盖章,看似他们很”人性",”温馨“,实则在完善他们的不合理执法,给这些不合理披上人性执法的外衣。赤裸裸地要钱,一群高级”叫花子“
5其他,譬如:收取保护费,自己内部人可以随便经营几个黑猪儿,这些早已成为不成文的潜规则。
以上反映也许偏颇,但绝对存在,供领导和社会大众参考,提出宝贵合理意见,如何才能尽快治理好巴中运管市场,改善混乱秩序。
如果领导不花大力气,采取科学有力措施,这个过程会横漫长。。。。。如果任由这伙人打者执法者旗号干着违反法律的勾当,巴中即将发生大事情,因为动摇社稳定基础的人成天在制造事端,敲诈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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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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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能作为处罚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的依据
作者:平舆法院行政庭 麻腾 李勇  发布时间:2011-10-12 16:49:5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调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为,现我国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的行政法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
    原告 余 辉
    被告 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原告购买了一辆轿车准备跑出租。2010年7月4日,原告驾驶该车行驶到县城博爱医院路口时,应乘客的要求,准备将其运送到县城内新高中东大门,并谈定价格为5元。车刚起步,即被正阳县长安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堵截,后被告又将原告的车扣留。事发时,原告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 2010年8月7日,被告作出豫正运罚(2010)0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遂以其没有营运、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客运范围、出租车执法主体是城建局而非被告、处罚3万元太不人性化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驾驶小型汽车,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或目的地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收取报酬,该行为属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的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以下简称《复函》),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营运出租车的,可以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故被告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豫正运罚(2010)0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对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还是正阳县城建部门
    出租车是一个城市的对外窗口,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出租车客运行为既涉及到道路运输,又涉及到城市建设。实践中由于各个地方管理体制的不同,有的地方出租车客运的主管部门是交通部门,有的地方则为城建部门。本案原告主张出租车客运主管部门应属于城建部门,而非道路运输管理所,其依据的是1997年12月23日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如前所述,《条例》已明确出租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意味着出租车客运的主管部门不再由建设部颁发的行政规章来规定,而是由国务院来明确出租车客运主管部门是城建部门还是交通部门或是其他部门。但截止现在,国务院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行为的行政法规,出租车客运主管部门尚不明确。所以,无论是原告依据《管理办法》认为城建部门是出租车客运的主管部门还是被告依据《条例》认为其对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均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在国务院明确出租车主管部门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6号)要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增加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承担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及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道路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等工作”的职能,对此,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的部分市(县、市)出租汽车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指导职责已移交省交通运输厅,暂时作为河南省出租车运输主管部门。故被告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为正阳县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负责道路运输的专门机构,系正阳县出租车主管部门,只是被告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此没有能够举证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能否作为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条例》调整的道路运输行为包括客运和货运,从该条例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客运行为是指有固定的班点、班线、站点、相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及措施,旅客人数较多,经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旅客持票就座、价格统一核定的旅客运输方式。且该《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其不调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为。
    那么原告的行为属于一般道路运输行为还是出租车客运行为?原告认为其行为属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而被告认为原告行为属一般客运行为,所以需要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定性。1997年建设部颁布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出租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取费用的客车。本案原告驾驶的小型汽车,虽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但其是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或目的地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取报酬,其符合出租车的本质特征,故原告的行为属出租车客运行为,只不过没有取得出租车客运许可而已。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的行政法规,交通部曾对处罚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的法律依据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复函》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营运出租车的,地方性法规对其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未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以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条例》不能作为对原告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8-2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地方都可见到的现象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孤独客-2009 发表于 2012-8-24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多地方都可见到的现象

如果见怪不怪,麻木不仁,都在强权面前干白下风,视若无物,这个社会还有 什么希望。。。

发表于 2012-8-24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无奈:(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孤独客-2009 发表于 2012-8-24 09: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只有无奈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smiley/default/mad.gif

发表于 2012-8-24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

发表于 2012-8-24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没的运管这个部门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ly5268638 发表于 2012-8-24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巴中没的运管这个部门吧

怎么没有,在江北客运车站,一头在四楼。一头在二楼。挂着一个铜牌,散发着铜臭。。。。。。。。。。。。。。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wdp520 发表于 2012-8-24 0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奈

如果人们都有陈胜,吴广的精神,大家就不会发出无奈的呻吟

发表于 2012-8-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2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2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8-2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发表于 2012-8-2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
楼主跑黑车被罚
发表于 2012-8-2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个砍脑壳的该背时,一天没事跑到街上拣个个钱,现今堵得着不住,,,,

运管好样的,罚痛了才到论坛来炒,,,,,

有本事还跑啊,下盘逮倒起,移送公安司法,判你娃几年就不嚼了。

发表于 2012-8-24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运管局稽查支队
关于对麻辣社区“巴中市运管局黔驴技穷,随意亵渎《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帖子的回复
星云一网友:
你在麻辣社区发的“巴中市运管局黔驴技穷,随意亵渎《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帖子,这是市运管局自今年4月接手市中心城区道路运输执法工作以来的第一个帖子,现回复如下:
一、你在2012年8月23日晚8时55分发的帖子,截止8月24日11时40分跟帖19楼,其中你本人跟帖7楼。我们作了认真分析和研究,表明你的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成立,对我们的处罚有怨气。
二、你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8时左右涉嫌非法运输,车辆被我支队暂扣,通过对乘客、你本人的笔录调查取证和现场录像资料表明,你已从事了非法道路运输经营。8月22日下午对你作出了从事非法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决定,根据你在辖区居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和你本人不再从事非法营运的承诺书以及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书,对你实施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完全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依法实施处罚。
三、你于今年4月因涉嫌从事非法道路运输被我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因乘客提供的证据不力未进行处罚,充分体现了我们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四、你和你家属曾经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过良好的教育,应该遵纪守法,支持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在查处你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支队告之了你如不服行政处罚,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采用麻辣社区发帖的方式特别是歪曲事实,我们认为不是依法办事和光明磊落做人。
五、你从事非法道路运输,参与处罚过程,我局都作了全程录像,你8月23日上午发给市运管局领导的短信,我们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将资料移交了公安机关,我们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六、非法道路运输是毒瘤、是顽疾,依法治运是道路运管机构永无止境的追求。打击非法营运我们绝不手软,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严格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运政执法,诚恳接受对加强和改进运政执法的批评和建议。
市运管局稽查支队
2012年8月24日

发表于 2012-8-2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运管打击黑车,越严厉对人民越好,打痛了叫唤几声没有什么,在网上叫也是干叫唤。

发表于 2012-8-2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能作为处罚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是无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请我什么是道理运输条例》调整的道路运输行为包括客运和货运,从该条例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客运行为是指有固定的班点、班线、站点、相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及措施,旅客人数较多,经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旅客持票就座、价格统一核定的旅客运输方式。且该《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其不调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为。

发表于 2012-8-2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能作为处罚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的依据
作者:平舆法院行政庭 麻腾 李勇  发布时间:2011-10-12 16:49:5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调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为,现我国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的行政法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
    原告 余 辉
    被告 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原告购买了一辆轿车准备跑出租。2010年7月4日,原告驾驶该车行驶到县城博爱医院路口时,应乘客的要求,准备将其运送到县城内新高中东大门,并谈定价格为5元。车刚起步,即被正阳县长安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堵截,后被告又将原告的车扣留。事发时,原告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 2010年8月7日,被告作出豫正运罚(2010)0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遂以其没有营运、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客运范围、出租车执法主体是城建局而非被告、处罚3万元太不人性化为由,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驾驶小型汽车,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或目的地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收取报酬,该行为属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的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以下简称《复函》),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营运出租车的,可以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故被告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豫正运罚(2010)0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对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还是正阳县城建部门
    出租车是一个城市的对外窗口,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出租车客运行为既涉及到道路运输,又涉及到城市建设。实践中由于各个地方管理体制的不同,有的地方出租车客运的主管部门是交通部门,有的地方则为城建部门。本案原告主张出租车客运主管部门应属于城建部门,而非道路运输管理所,其依据的是1997年12月23日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如前所述,《条例》已明确出租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意味着出租车客运的主管部门不再由建设部颁发的行政规章来规定,而是由国务院来明确出租车客运主管部门是城建部门还是交通部门或是其他部门。但截止现在,国务院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行为的行政法规,出租车客运主管部门尚不明确。所以,无论是原告依据《管理办法》认为城建部门是出租车客运的主管部门还是被告依据《条例》认为其对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均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在国务院明确出租车主管部门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06号)要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增加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承担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及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道路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等工作”的职能,对此,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的部分市(县、市)出租汽车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指导职责已移交省交通运输厅,暂时作为河南省出租车运输主管部门。故被告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为正阳县交通主管部门下属的负责道路运输的专门机构,系正阳县出租车主管部门,只是被告正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此没有能够举证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能否作为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条例》调整的道路运输行为包括客运和货运,从该条例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客运行为是指有固定的班点、班线、站点、相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及措施,旅客人数较多,经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旅客持票就座、价格统一核定的旅客运输方式。且该《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故其不调整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为。
    那么原告的行为属于一般道路运输行为还是出租车客运行为?原告认为其行为属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而被告认为原告行为属一般客运行为,所以需要对原告的行为进行定性。1997年建设部颁布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出租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取费用的客车。本案原告驾驶的小型汽车,虽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但其是按照乘客指定的路线或目的地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取报酬,其符合出租车的本质特征,故原告的行为属出租车客运行为,只不过没有取得出租车客运许可而已。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出租车客运的行政法规,交通部曾对处罚非法营运出租车行为的法律依据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复函》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营运出租车的,地方性法规对其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未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以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条例》不能作为对原告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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