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余薇申冤 余薇尸体证据和主检法医证明余薇死亡是他杀证明法医鉴定结论是假的 余薇(28岁大学文化)从丈夫高波的父母五楼家中坠落水泥地上,没有一点血迹,被人发现已经死亡,立即被高波及家人送到三医院。根据成都市三医院记载“人送来,已瞳孔放大,心跳停止,没有呼吸”。经华西医大肖明松、黄飞骏对余薇尸检鉴定,对余薇的死因结论为“高坠死亡”,余薇坠楼“系自为或为他害,应结合调查和现场勘查结果判定。”华西医大余薇尸检原始记录,是第一手原始真实的客观事实,固定了余薇尸体证据。 余薇尸体证据证明:1.尸体上颈部有明确的扼压损伤。原始记录记载:“右下颌下方有4片皮下出血2×2㎝、1×0.6㎝(类圆形),颈部甲状软骨左侧有1.5×1.5㎝皮下出血,左颈部大片肌组织出血,左侧颌下腺少量出血。” 法医此等所见与《法医学》扼杀之扼痕扼伤所见恰相一致。四川省检察院陈猛等4名法医鉴定意见为扼伤。2.尸体全身几十处青紫暴力损伤。3.肢体双手有抵抗伤。4. 鉴定结论“高坠死亡”是假的。主检法医黄飞骏证实:“不能排除余薇被扼死后被人抛下楼的,扼颈能造成余薇死亡。 华西医大肖明松、黄飞骏作出的鉴定书和华西医大吴家文、汪秉康、廖志钢作出的文证审核书,鉴定结论是假的。1.删除了余薇尸体上颈部损伤“右下颌下方有4片皮下出血2×2㎝、1×0.6㎝(类圆形),颈部甲状软骨左侧有1.5×1.5㎝皮下出血,左颈部大片肌组织出血,左侧颌下腺少量出血。”事实,没有作鉴定。2. 鉴定结论“高坠死亡”是用余薇尸体上没有的损伤“颈椎断裂,颈脊髓挫裂伤” 确定的。其一尸检原始记录中未见“颈椎断裂,颈脊髓挫裂伤。”其二没有病理切片检验的记录和描述。“高坠死亡”没有尸体证据作支撑,不成立。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所作的《余薇高坠现场平面示意图》知,余薇尸体在五楼高家床上。我依法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9月和12月成都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两次正式通知我:蒙超局长批了,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2012年3月15日公安部特邀专家闵建雄没有作出鉴定书,鉴定为:“余薇死亡原因符合高坠导致的多组织器官损伤死亡。颈部皮肤的损伤不排除扼颈形成但不支持这种扼颈可以导致人昏迷或者死亡。尸体体表上存在着其他非高坠伤,但是这些损伤都是非致命的”。余薇尸体证据证明专家闵建雄没有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要求查明余薇死亡真相。还法律尊严!还冤魂公平!还平民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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