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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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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邢台电(记者 张会武) 本报2011年持续关注的威县接连发生儿童被抢事件,目前进入司法程序。22日记者获悉,拐卖3岁男童策策的两名巨鹿“90后”青年,日前被威县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七月份,1991年出生的巨鹿县堤村乡小王路村人刘根柱因没钱花,找到同村人杜宇川预谋去抢个孩子卖。2011年8月14日下午,杜宇川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驮着刘根柱从巨鹿县堤村乡小王路村出发向东走,经过广宗县来到了威县贺营乡许官营村一东西街时,发现骑着童车的一女孩(2003年10月29日出生,女孩)和策策(2008年5月1日出生,男孩)在街上玩儿,附近没有大人,杜宇川便把摩托车停下,刘根柱下去将策策跑上摩托车,两人迅速逃离。

  之后,刘根柱、杜宇川带着胡现策在平乡县城租了一处房子住下,杜宇川为卖掉策策让其朋友张耀找买主,张耀找到其同学刘京京帮忙,2011年9月13日张耀和刘京京通过孙娜以5万元的价格将策策卖给平乡县河古庙镇高张村的张书巧。刘根柱、杜宇川共得款3万元,张耀和刘京京各分得 1万元。

  2011年10月30日,张书巧主动将策策送到平乡县公安局,当日,策策被其父母领回家中。

  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抢走,后将被害人通过他人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一时造成社会恐慌,对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强抢儿童犯罪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威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根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杜宇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以违法所得购买的北京吉普213汽车一辆及作案工具中华狼牌125型摩托车一辆,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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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的事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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