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潘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5012233030, 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瓦房队,系本案被害人徐胜伟大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照,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6309253010, 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瓦房乙33号,系本案被害人徐胜伟二哥.
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学伟,曾用名徐学卫,陆军,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为34040619671011261X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徐瓦房乙17号.1990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被淮南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24日被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南通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淮南市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学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圣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胜照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爱民,被告人徐学伟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设计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0年8月30日夜,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村民被害人徐胜伟酒后无故逗留在徐胜超家门口,徐胜超发现自家门前有人,便上前询问,因徐胜伟讲话不好听,二人随即产生争吵,并厮打,徐胜伟又将徐胜超家的黄盆灯罩等砸坏,后徐胜超找来徐胜伟的父亲,哥哥将徐胜伟拉回家,徐胜伟走时扬言还要跟徐圣超打架报仇,次日早上,徐胜超找来村干部徐圣礼调解此事,经徐圣礼调解,此事暂时平息.下午三时许,徐胜伟手拿铁叉,腰叉菜刀在徐胜超家门口等候.徐胜超卖蒜头回家时,徐胜伟欲拿铁叉打徐胜超,徐胜超见状从家中拿出铁制九节鞭与徐胜伟对打,此时徐胜超长子被告人徐学伟手持铁叉,次子徐学书手持鱼叉也上前打徐胜伟.徐胜伟边打边退,退到徐圣超家北边的水塘内,后经前来拉架的村民劝阻,双方暂停打斗.徐圣伟上岸后乘徐圣超不备,掏出菜刀朝徐圣超头上砍了一刀就跑.徐学伟见其父被砍倒,便手持铁叉去撵徐胜伟,追上后双方厮打,徐学伟持屠宰刀朝徐胜伟大腿捅一刀,徐胜伟随即倒地,徐学伟逃离现场.后徐胜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 鉴定:徐胜伟系由于体表多处开放性损伤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徐胜伟死亡时28岁,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以去世,无姐妹,其兄徐圣香徐胜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学伟赔偿造成被害人徐胜伟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2011年安徽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6232元计算,按20年计算,丧葬费按照2010年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会35014元,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告人徐学伟依法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圣照死亡赔偿金124640原,丧葬费17507元,合计1421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1991)潘刑法刑一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徐胜超,徐思会,徐成方,徐美玲,徐圣林,徐圣青,徐生香,徐圣照,徐如云,徐圣礼,徐方俊,徐红霞,陈秀珍,马翠莲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90)淮公检字第6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淮南市泥河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正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学伟伙同其父亲徐圣超,因琐事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学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学伟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胜照的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的赔偿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可酌情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1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至)
二.被告人徐学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圣照经济损失1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雷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人民陪审员:陈刚
淮南市潘集去人民法院
书记员:徐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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