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4728|评论: 89

[群众呼声] 冤--杀人犯潜逃21年,改名换姓获轻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7-2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m603.mail.qq.com/cgi-bin/viewfile?f=CE0F5C941EAF30D02428B3D9793FF0D60083ED85C2E0BC739CD481138BE1C5DF60FF4CA3F4A3408993F42FE4B342A437BCFA6C8BC229B45E1A2B8BF1CD780D2E7D25E99AB7898F3035DCDE6A62AB1E3F20A1B0785453574FDAFE00EFCC4E44E305F8945596544B5867B4481399134108411106E6ADC7F2975553EB74E0962ADA004FD387ABA23CAD&sid=Nye6XeP9uHp0dF4O

肯定您能关注一下我们的血案!!!!

我叫徐成,籍贯: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徐瓦房队。8岁时,我年仅28岁的叔叔徐圣伟被同村徐圣超一家残忍杀害。
这起发生在1990年的冤案,是一场有着阴谋的杀人案,却被司法机关人员给说成伤害致死案,我请大家来评理,该定什么罪,又该定什么案。
我叔本是外地帮别人养蜜蜂。被徐胜超找回来说想和他合伙做生意,我叔想了一下就答应了,就连系好货主,跟他说了,没想到徐胜超想甩开我老叔单干,我叔下午就去找他说理,那知道没说好就吵了起来。徐胜超仗着家里人多势众,把我老叔打了一顿,然后假惺惺的找村长来调解,并让我的爷爷把老叔拉回去了.
谁知第二天我三爹家的牛丢了,全家人都去帮忙找牛,我老叔因为被头天被徐胜超家人打伤,所以在家休息,可能因为气不过,所以再次去徐胜超家讲理,谁知道徐胜超早有准备,
在家准备好了凶器,徐胜超及其家人有的拿拿的九连编,有的拿叉子,有的拿刀和木棍等等,把我叔打的全身是伤打到沟里,我叔越沟跑回家拿了叉子和菜刀,叉子被我妈给拦了下来,没想到他们尽然追上来又把我叔打到沟里,我叔不敢上来,直到后来有从外村回来的人看到,就上前说徐胜超你想打死人,他就让我叔快上来吧,就在我叔往上爬的时候徐胜超又朝我叔身上打了一鞭,上来的我叔自卫从背后用菜刀朝徐胜超头砍了一刀,后被他大儿子拿刀二儿子拿叉子赶了上来朝我叔大腿叉去,他大儿子拿了杀猪刀潮小腹下面一刀,徐胜超又在我叔身上打了几鞭,又把我叔打到水里,徐胜超还扬言说,我打死我陪命,村民看了都吓跑了,没一个敢拉架  的了.这些都有1991年的判决书为证.
直到后来,我们家人闻讯后赶来,我叔已经奄奄一息,从沟里爬上来,躺了下去,就再没有起来.
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潘集法院没有通知到任何被害人家属,,判处被告人徐胜超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胜超的次子徐学书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学伟,原名徐学卫,后改名为陆军,直到2011年才被抓获,结果潘集人民法院以认罪态度较好,判处被告人徐学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这简直是对法律的侮辱,对人性的践踏.
为了替我叔讨回公道,也曾上访到北京公安部,省人大,省公安厅但是都是杳无音信,不了了之.
在这里,我以实名制恳求媒体、法律人士及其他正义人士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让我死去的叔叔能够瞑目!


徐成泣血叩谢!
以下分别是我妻子、我姐姐和我的姓名、身份证、及电话号码。我们的电话都会保持畅通,只希望有媒体、法~律人士及其他正义人士能够伸出援助之手!!
李方梅:340406197903073447 18255482405
徐花秀:340406197604263021 18055415980

徐 成:340406198204023015 18721057479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77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2-7-24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7-2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7-2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别抱太大希望,现在社会,谁知道那杀人犯怎么上下疏通的。

发表于 2012-7-24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酱油的人拉,回复下赚取积分







pantone色卡







pantone色卡纺织

发表于 2012-7-2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1991年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1)潘法刑一字第3号
公诉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院葛伟.
被告人:徐圣超,男,42岁,汉族,不识字,本市人,农民
被捕前住泥河镇杨柳村瓦房东队.1990年9月14日因伤害致人死亡案被潘集公安分局收容审查,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圣超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于199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1年2月7日由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现查明:
  1990年8月30日夜,被告人徐生超发现自家门前有人,便问:”谁个,干什么的”, 本村村民徐圣伟说:”我高兴,是谁个”.
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接着徐圣伟便将徐圣超家中的黄盆,灯罩等砸坏,后徐圣超找来徐圣伟的父亲,
哥哥才将徐圣伟拉回家,其并讲还要报仇,要跟他们大.次日早上徐圣超找来村干部徐圣礼,经调解平息.下午三时许,徐圣伟手拿铁叉,腰叉菜刀站在徐圣超家门口等候,徐圣超卖蒜头回家,徐圣伟欲打徐圣超,徐圣超见状从家中拿出九节鞭与徐圣伟对打,此事,徐圣超长子徐学卫(批捕在逃)手拿铁叉,腰插屠宰刀,次子徐学书手持鱼叉帮其父打徐圣伟.徐圣伟边打边退到屋子北边的水塘内,经前来拉架的村民徐方成,徐思会徐如云等人劝阻,徐圣超父子不再打了,徐圣伟上岸,乘徐圣超不备,掏出菜刀朝徐圣超头部砍一刀就跑,徐学卫见其父被砍倒,手持铁叉紧追徐圣伟,途中朝其大腿叉了一叉,后掏屠宰刀朝其大腿捅一刀,即潜逃.后徐圣超赶到用九节鞭向其头部打了两下,被告人徐圣超被送到淮南矿工第四医院治疗颅骨外伤.徐圣伟被送到村个体户诊所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徐圣伟系由于体表多出开放性损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法医鉴定及作案凶器—铁叉一把作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可认定,被告人对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庭认为,被告人徐圣超手持九节鞭与其长子手持铁叉,屠宰刀将徐圣伟打伤剥夺他人生命,显已构成伤害致人死亡罪.本应从重惩处,但鉴于死者平时经常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此次事端挑起完全由其负责,在经村干部调解后,仍受愁铁叉腰叉菜刀再次打上被告人徐圣超门上,在多人劝阻下,乘其不备又将其头部砍伤,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可给予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教育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徐圣超犯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算起,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0年9月14日起,自1993年9月13日止);
二. 作案凶器—铁叉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批庭

                                                   审判长:程业所

                                                  代理审判员:周卫国

                                                   代理审判员:余开华

                                                    书记员:冯贵

发表于 2012-7-24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潘刑检诉[2012]1号

被告人徐学伟,曾用名,”徐学卫”,陆军,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671011261X,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淮南市人,住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徐瓦房乙17号,农民.1990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24日被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淮南市潘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学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8月30日夜,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村民被害人徐胜伟酒后无故逗留在徐胜超家门口,徐胜超发现自家门前有人,便上前询问,因徐胜伟讲话不好听,二人随即产生争吵,并厮打,徐胜伟又将徐胜超家的黄盆灯罩等砸坏,后徐胜超找来徐胜伟的父亲,哥哥将徐胜伟拉回家,徐胜伟走时扬言还要跟徐圣超打架报仇,次日早上,徐胜超找来村干部徐圣礼调解此事,经徐圣礼调解,此事暂时平息.下午三时许,徐胜伟手拿铁叉,腰叉菜刀在徐胜超家门口等候.徐胜超卖蒜头回家时,徐胜伟欲拿铁叉打徐胜超,徐胜超见状从家中拿出铁制九节鞭与徐胜伟对打,此时徐胜超长子被告人徐学伟手持铁叉,次子徐学书手持鱼叉也上前打徐胜伟.徐胜伟边打边退,退到徐圣超家北边的水塘内,后经前来拉架的村民劝阻,双方暂停打斗.徐圣伟上岸后乘徐圣超不备,掏出菜刀朝徐圣超头上砍了一刀就跑.徐学伟见其父被砍倒,便手持铁叉去撵徐胜伟,追上后双方厮打,徐学伟持屠宰刀朝徐胜伟大腿捅一刀,徐胜伟随即倒地,徐学伟逃离现场.后徐胜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 鉴定:徐胜伟系由于体表多处开放性损伤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供诉

3.证人证言

4.刑事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照片

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学伟伙同他人持械伤害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徐胜伟死亡.其行为触犯一九九七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第二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12-7-2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故意杀人案, 只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杀人犯,潘集区检察院李海燕我服了你.而且1991年的判决书明明写了被告人先叉了被害人一叉,然后又捅了一刀,到您这,又双方厮打,如果双方厮打,您怎么不说被告人正当防卫啊!!!!!!!!!!!!!

而且说已经通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实际上他们故技重施,根本没有通知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就将案件移送到潘集区法院.被害人去检察院讨说法,检察院声称已经挂号信寄给受害人.但是没有义务确保挂号性送到受害人家人.而且没有义务帮忙查谁签收了挂号信.这个他们没通知到我们,挂号信我们没收到,是有证据的
有录音为证

发表于 2012-7-2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

原告人:徐方军,男 68岁,汉族,淮南市潘集区泥河乡杨柳村瓦东队 农民 (我的爷爷)
被害人:徐胜伟 男 28岁(系原告之子)(我的三叔)

被告人:徐胜超 男四十多岁,汉族,淮南市潘集区泥河乡杨柳村瓦东队 农民
被告人: 徐淮南(小名)(陆军, 徐学伟,徐学卫) 男 21岁, 系第一被告长子
被告人:徐淮安(小名) 徐学书 男  18岁, 系第一被告次子
被告人:徐胜清 男 50 多岁 系第一被告长兄
被告人:徐学怀 男 38 岁(系第一被告大侄)
被告人: 徐铁蛋(小名) 男 18岁 (系第一被告侄子)

请求事项: 追究被告人徐胜超 徐淮南故意杀人罪,要求抵命, 应予严惩其余被告人;

事实和理由:
1990年8月26日, 被告徐胜超到蒙城县罗集乡把我儿被害人徐胜伟从放蜂场地找回家来商讨合伙一起做生意,
被告叫被害人到蒙城县大兴集联系掉菜籽贩卖,当被害人把菜籽联系好后, 被告人撇开被害人自己一个单干。证明人:徐胜廷

8月31日下午,被害人获悉,到被害人家问明情况,产生口角纠纷, 被告人徐胜超仗其人多势众,伙同上列六人对被害人狠下毒手,
被告人徐胜超手拿九节钢鞭对被害人头部遍身狠打,他大儿拿三股铁叉和杀猪尖刀 ,
二儿徐淮安拿鱼叉,胞兄徐胜清拿木棒,侄儿徐学怀,徐铁蛋,个人都拿农用铁叉,六人一起狠下毒手,把被害人两腿刺伤多出伤口。当时在场群众有本村村民徐思会,徐成方,
徐占林,徐如云均可作证。
被害人被刺伤打急,转身就跑上列六被告随后一起紧追,被害人被逼急,跳下池塘,被告人仍不放过,被告人徐
胜超,徐淮南父子二人凶神急恶地说,打死他抵命。此时徐思会,徐成方把徐胜超抱住说不能再打了。
这时,被害人趁此间隙从塘里上来,到家拿起菜刀进行自卫,将徐胜超头部砍了一刀就跑。上列被告一起把被害人撵到坝嘴围住。被告人徐淮南拿杀猪尖刀,对被害人小腹下部狠捅了一刀,当场将被害人杀死于地。

案发后经潘集公安分局, 市局法医查勘现场,并对被害人检验商伤情,脑部解剖,被打有瘀血。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 上列六被告,目无国法,,犯罪情节野蛮恶劣,手段毒辣残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械刺伤被害人,已受过他人劝阻,但仍以他人生命为儿戏,故意置人于死地,显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为此追究被告人徐胜超,徐淮南故意杀人罪,要求杀人抵命,应予严惩。

    此致




               具状人:徐方军

                  一九九0年九月九日

发表于 2012-7-2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潘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5012233030, 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瓦房队,系本案被害人徐胜伟大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照,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6196309253010, 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瓦房乙33号,系本案被害人徐胜伟二哥.

诉讼代理人杨爱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学伟,曾用名徐学卫,陆军,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为34040619671011261X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徐瓦房乙17号.1990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被淮南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24日被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南通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淮南市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学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圣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胜照及其诉讼代理人杨爱民,被告人徐学伟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设计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0年8月30日夜,本市潘集区泥河镇杨柳村村民被害人徐胜伟酒后无故逗留在徐胜超家门口,徐胜超发现自家门前有人,便上前询问,因徐胜伟讲话不好听,二人随即产生争吵,并厮打,徐胜伟又将徐胜超家的黄盆灯罩等砸坏,后徐胜超找来徐胜伟的父亲,哥哥将徐胜伟拉回家,徐胜伟走时扬言还要跟徐圣超打架报仇,次日早上,徐胜超找来村干部徐圣礼调解此事,经徐圣礼调解,此事暂时平息.下午三时许,徐胜伟手拿铁叉,腰叉菜刀在徐胜超家门口等候.徐胜超卖蒜头回家时,徐胜伟欲拿铁叉打徐胜超,徐胜超见状从家中拿出铁制九节鞭与徐胜伟对打,此时徐胜超长子被告人徐学伟手持铁叉,次子徐学书手持鱼叉也上前打徐胜伟.徐胜伟边打边退,退到徐圣超家北边的水塘内,后经前来拉架的村民劝阻,双方暂停打斗.徐圣伟上岸后乘徐圣超不备,掏出菜刀朝徐圣超头上砍了一刀就跑.徐学伟见其父被砍倒,便手持铁叉去撵徐胜伟,追上后双方厮打,徐学伟持屠宰刀朝徐胜伟大腿捅一刀,徐胜伟随即倒地,徐学伟逃离现场.后徐胜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 鉴定:徐胜伟系由于体表多处开放性损伤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徐胜伟死亡时28岁,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以去世,无姐妹,其兄徐圣香徐胜照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学伟赔偿造成被害人徐胜伟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2011年安徽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6232元计算,按20年计算,丧葬费按照2010年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会35014元,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告人徐学伟依法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圣照死亡赔偿金124640原,丧葬费17507元,合计1421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1991)潘刑法刑一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徐胜超,徐思会,徐成方,徐美玲,徐圣林,徐圣青,徐生香,徐圣照,徐如云,徐圣礼,徐方俊,徐红霞,陈秀珍,马翠莲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90)淮公检字第6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淮南市泥河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正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学伟伙同其父亲徐圣超,因琐事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学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学伟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胜照的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的赔偿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可酌情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1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至)

二.被告人徐学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圣香徐圣照经济损失1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雷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人民陪审员:陈刚



淮南市潘集去人民法院



                                                                                                                                       书记员:徐涵涵

发表于 2012-7-25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0321 发表于 2012-7-25 1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潘集区人民法院,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果然配合默契,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判成故意伤害罪.连致死都没敢放上去.这是何等的可笑,我想问一下审判长周雷,检察员李海燕,你们如此明目张胆,就不怕报应么?

发表于 2012-7-2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爸是李刚!!!!

发表于 2012-7-2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工作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胡乱判案必将造成人民群众放弃法律途径,需找其他途径,定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

发表于 2012-7-26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做,天在看,有些人做了缺德事,需要收敛了,会遗臭万年的!

发表于 2012-7-2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在哪里?权力和罪恶竟然这样在光天化日下进行

发表于 2012-7-27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对法律丧失了信心后的藐视、,权力的疯狂与糜烂。这是社会的悲哀。

发表于 2012-7-2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2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当官的会有报应的

发表于 2012-7-2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2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律为什么会有‘自相矛盾’条款?进一步证明了立法机关的官僚,有意给腐败法官留下‘后门’。所以,才产生了枉法冤案!公民根据相关证据与线索,依照《宪法》第35条之规定发表自由言论,曝光批评违法及不道德行为、揭露骗财骗色之人丑闻,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