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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市公开遴选法官、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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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全市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2012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人民检察院面向全市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及名额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4名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3名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2、已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3、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5、年龄35周岁以下;
  6、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7、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尚在试用期内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的;
  4、其他不适宜参加遴选的人员。
  (三)具体职位要求
  报考法官职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现已具有法官身份;没有法官身份但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报考检察官职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以上关于年龄、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到2012年6月30日。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7月24日-30日
  报名地点:1、报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的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名。
  2、报考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在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报名。
  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考生报名时需提交《巴中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可在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网站下载)、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对报考法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对报考检察官职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发给准考证,参加遴选考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1,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遴选名额。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总分各为100分,分别占总成绩的50%。
  (一)笔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统一参加笔试。
  笔试时间:2012年8月2日。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科目:报考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的主要测试法律实务,命题形式主要为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
  报考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主要测试法律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试成绩将于2012年8月4日在巴中市委组织部组工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遴选名额比例为2:1,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折合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二)考察
  体检合格后确定考察人选。对入选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如遇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以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
  (三)公示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在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组工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试用期和调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巴中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巴市组通〔2012〕35号)规定,遴选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统一办理调动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的,即回原单位工作。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遴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未尽事宜,请拨打以下电话号码咨询: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0827-5261370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0827-5817904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0827-5280737
  八、本公告由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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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23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遮风蔽雨的寒宅,是我父亲为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在枪林弹雨硝烟弥漫血雨腥风中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的!没有白得任何人的!我是继承人产权人,政府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是非产权人,非产权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搞房地产开发建商品房暴利销售,有什么理由和权利强迫产权人强签协议强取产权人的财产?!强迫产权人强签协议未逞,又有什么理由和权利把产权人起诉到法院?!
我家遮风蔽雨的寒宅,是我家的!不是政府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是受宪法、民法、刑法保护的!我家和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既无财产纠纷、经济纠纷,也无合同纠纷。不法奸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把我家起诉到巴州区法院,有那一部法律哪条哪款赋予巴州区法院滥用职权非法参与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2-7-26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父亲黄绍同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退伍军人证件:


http://img.mala.cn/album/201202/18/0741538faw36614v81io0z.jpg




发表于 2012-7-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发表于 2012-7-2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刷贴的无处不在。。。
发表于 2012-7-26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父亲黄绍同随吴瑞林参加红四方面军,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时期所在部队第四十二军,吴瑞林任第四十二军军长。
发表于 2012-7-2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土改时分给我父亲黄绍同的房屋,因1975年被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我父亲去世后,“现任干部冉树川会同原任干部等商量决定:将座落在宕梁中学大门口对面的集体公房(即黄现住房)两间,前以公路水沟为界、后以印刷厂保坎为界、左以邻居住房赵安宇住房墙心为界、右以县园艺场职工朱炳富住房墙心为界,作为赔偿黄绍同的原住房。自赔偿后此住房永归黄绍同及子辈管业”办理的公证书位置:宕梁大街) :
http://img.mala.cn/album/201202/05/163935l693w6wln9g6zxl9.jpg

发表于 2012-7-2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定一个 拿分 走人
发表于 2012-7-2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1985年我父亲黄绍同在世时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100平方米土地面积建房(位置:宕梁大街)通知书和交纳土地费收据:

http://img.mala.cn/album/201202/18/074207rl5t8rz8i92fftt2.jpg
发表于 2012-7-2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我家于1989年批准的30平方米土地面积(位置:宕梁大街,未建房,用作新修房前院坝)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http://img.mala.cn/album/201202/18/074202r2tut2t62r222izz.jpg
发表于 2012-7-26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2003年12月12日下午熊光林率公安、建设等部门下达的限期达成协议、停水停电等违法犯罪强拆公告: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116545293564.jpg
发表于 2012-7-26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本钦强迫我家强签拆迁协议未逞,于2003年12月14日将我家起诉到巴州区法院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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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滥用职权非法受理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起诉我家的诉状,于2003年12月15日给我家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规定在2004年1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或者反驳理由所依据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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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给我下达的非法强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裁定书: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2219864.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2229232.jpg
发表于 2012-7-27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我家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金钱、债务、利息,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我送达的非法强拆执行通知书: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33999273.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211433918641.jpg
发表于 2012-7-27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4年8月2日致巴中市建设局认定我家座落在巴州镇宕梁街的二处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的函: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25869772.jpg
发表于 2012-7-2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中市建设局捏造事实栽赃陷害于2004年10月26日颁发的我家于一九八七年、九四年至九八年在宕梁东华嘴修建、扩建共356.99平米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51051688.jpg
发表于 2012-7-2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7-2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我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71763187.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71755729.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71763948.jpg

http://img.mala.cn/attachments/dvbbs/2009-6/200962314271715126.jpg


敬请朋友们关注5页、6页中画了横线上面的文字。
5页:

2004年10月26日市建设局以巴建发(2004)346号文认定:吴大飞于1987年在该处修建二间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1994年至1998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平方米,......属违法建设。......对吴大飞、许德芬家之房屋全部按合法认可。
6页:
让利全认二被告之房屋为合法财产。

“人民”法院!何等卑劣卑鄙无耻龌龊荒唐!!我家房屋被巴中市建设局认定属违法建设,就应严厉打击!为啥要全部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全认为合法财产?!
我家为啥要接受违法建设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为合法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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