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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友谋因转发“袁×偷情帖”被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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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2. 对李友谋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通过治安调解,违反了法定程序,嘉陵区分局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 麻辣社区拒绝删帖,袁彪本人没有遵守社区规则跟帖澄清,李友谋转帖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4. 有关方面长时间隐藏袁彪上班时间租房和受到诫勉谈话真相、频繁删帖,才导致了公民转帖、求证。公民转帖、求证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受法律保护,使用治安处罚的方式拘押李友谋于法无据。
5. 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嘉陵区分局没有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作出行政拘留李友谋的处罚决定,引起了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应撤销其处罚决定。
6. 类似案例彭水诗案陕西男子发帖被拘案都以司法机关撤销行政处罚,赔礼道歉而终,嘉陵区分局拘押李友谋案与上述案例类似,也应尽快撤销处罚决定。

      本人非法律工作者,以下分析不妥之处望网友指出,也请南充公安“普法”。

     案由:2012年2月15日,网友李友谋因在麻辣南充社区转发“袁×偷情帖”于2012年3月13日被南充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以“侮辱他人”处以治安拘押5天。

1. “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在李友谋被拘押案中,“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存在以下程序错误和司法逻辑混乱:
  “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分局”)3月3日的《受案登记表》显示,“袁彪”在2012年3月13日13时37分“口头报警”,但是该登记表既没有报警人“袁彪”的报警笔录,也没有报警人“袁彪”的基本情况。公安指的“袁彪”到底是哪个“袁彪”?口头报警的“袁彪”是否就是法院副院长袁彪,不得而知。此“袁彪”是否彼袁彪?袁彪是否报警?公安没有任何资料予以证明;
  该《受案登记表》还显示,案件来源为“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然而就在《受案登记表》中却又出现报案方式为没有笔录的“口头报警”。既是“指定”,又是“报警”(且报警时间在后),显然自相矛盾;
《传唤证》没有办案人签名、缺乏签证时间;
  在《受案登记表》中,腾林江既是受案承办人、又是受案审批人;
  受案意见没有办案民警亲笔签名;
  李友谋于2012年3月3日中午1点过已经被送进拘留所了,然后才有“袁彪”的2012年3月13日13时37分“口头报警”,涉嫌先抓人、关押,再编造报案时间、立案。
  在此案中出现如此多的程序错误和司法逻辑混乱,只能说明“嘉陵区分局”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2. 对李友谋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通过治安调解,违反了法定程序,“嘉陵区分局”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假设李友谋“侮辱”了袁彪,如果“嘉陵区分局”要对李友谋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也应在处罚前进行调解。但是“嘉陵区分局”违反“公安部通知”,没有进行治安调解,直接对李友谋处以拘留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陵区分局”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 麻辣社区拒绝删帖,袁彪本人没有遵守社区规则跟帖澄清,李友谋转帖不会侵犯袁彪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麻辣社区作为网络论坛,规定只有会员才有发帖及回帖的权利,在申请注册会员时都要求阅读及遵守《麻辣社区基本法》。同时,对类似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人身攻击等帖子设置了处理专区,如果当事人认为是侵权的,可以在专区中发帖申请删除,并由社区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删除条件。据统计,袁彪从2012119日至210日的23天内7次申请删贴,被麻辣社区拒绝,并告之“不符合删贴条件 请自己去跟帖回复澄清”。袁彪不遵守规定,未于跟帖回复澄清,表明没有正当删帖的理由。
  麻辣社区拒绝删帖,袁彪也不跟帖回复澄清,转帖者之一的李友谋当然不会侵犯袁彪的权利,不具有违法性。
  如果李友谋因转帖而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是否四川新闻网四川省委宣传部都应当受到相同的治安管理处罚呢?

4. 有关方面长时间隐藏袁彪上班时间“租房”和受到“诫勉谈话”的“真相”、频繁删帖,才导致了公民转帖、求证。公民转帖、求证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受法律保护,使用治安处罚的方式拘押李友谋于法无据。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
  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在第一个“袁×偷情帖”发出5天后,相关部门“就有一个明确定性和调查结论。”、“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了通报”,有关方面作出了对袁彪进行了“诫勉谈话”;在一个多月后宣传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我也不好说。”
  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强调:……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处极少数害群之马,第一时间作出回应,给社会一个交待,对舆论监督内容不实或者有偏差的,要第一时间作出澄清,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面对网友质疑,组织上对调查、处理结论秘而不宣,甚至是自相矛盾,袁彪本人和相关部门也无辟谣和声明。
  有关部门不但没有在第一时间作出澄清,反而长时间隐藏真相,频繁删帖,不得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偷情”事绝非空穴来风。公民转帖、求证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受法律保护。身为法院副院长的袁彪上班时间即使是真的在谈论“租房”,也是“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公务员法,其行为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监督和质疑(至今有关方面没有公布袁彪租房的证据)。事实证明,正是由于网友坚持不懈的质疑、求证,有关方面才公布了袁彪上班时间“租房”和受到“诫勉谈话”的“真相”。
  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最终调查没有公布之前,先拘留转贴人是有错在先,属于程序违法!!
  使用治安处罚的方式拘押网友于法无据。

5. 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嘉陵区分局”没有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作出行政拘留李友谋的处罚决定,引起了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应撤销其处罚决定。
  南充市公安局在给王剑波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中说,“本案仅为一般性社会影响案件,是一件普通的行政案件”。但是,由于网友被拘,全国数百家媒体转载、评论,广大网友热议,却演变成全国皆知的网络事件,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在百度上用关键词“院长偷情袁”,找到相关结果约1,800,000个。
  如果用不同组合关键词搜索,相关的结果更多。
  网友被拘,全国主要网络媒体转载、评论:
  据不完全统计有: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网易网、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中国新闻网、南方网、北方网、正北方网、中新网、京报网、黑龙江网、大众网、人民网、财经网、民主与法制网、南方报业网、金羊网、环球网、中国江苏网、中国经济网、大旗网、广西新闻网、网易新闻中心、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法制周刊、亚心网、和讯网、百度贴吧、中华论坛、强国论坛、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猫眼看人、西祠胡同、天涯杂谈、江西法制报、四川论坛、四川麻辣社区、东莞阳光网、警务报道、环球博客、七一社区、天下杂谈、南方人物周刊、泉州网、法律博客、网易博客、腾讯博客、人民微博、新浪微博、扬子晚报网、柒零叁网、天天看网摘、温州网、半岛网、华声论坛、长江商报、中国网、新华网陕西频道、三峡宜昌网、齐鲁热线、中安在线、知青乐园吧、星岛社会、中华论坛、中国时刻网、大洋网、闽西新闻网、今讯网、大成网、雅虎资讯、证券之星、中国煤炭、聊城热线、福州新闻网、华声网、厦门网、中国江门网、温州法律咨询、商都新闻、中国赣州网、铁血社区、广东发展论坛、七一社区 、三秦都市报、扬子晚报网、华媒网、东北法制网、现在网、六安新闻网、中青在线、……;
  由于拘押转帖网友,网络和报纸纷纷评论、谴责,据不完全统计有:
    1、名博网友张洪峰和众多网友的微博报道评论
    2、〔南都短评〕:转发求辟谣倒逼真相被拘太荒诞        
    3、北京《法治周刊》南充公安局领导是法盲: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4、〔广州日报〕:公民监督不应遭重典“强暴”
    5、〔京华时报〕傅达林:转帖被拘暴露选择性执法
    6、〔荆楚网〕宛可欣:“转帖求证”是“侮辱他人”吗?
    7、〔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发帖转帖被拘,公民言论自由何在?
    8、[红网:岂能用“郭氏讲理法”拘留发帖网友
    9、山西晚报:求真相被拘,拘留所场地够大吗?
    10、[凤凰网转载] [天津网友发帖被拘、官员偷情不究是有选择执法
    11、〔蓬安教育〕王琳:从“因言获罪”到“因言获拘”
    12、〔凤凰博报〕天涯一飘客:官员是窝囊点好还是牛逼点好
    13、李庄微博评论。
  
  试问,南充,甚至四川还有哪个网友被拘事件有全国媒体的如此广泛关注、报道和评论?为什么网络舆论一边倒,给南充造成了如此大的“负面”影响?还有哪个侮辱、诽谤治安案件造成了如此重大社会影响?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
  “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不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违反规定对应当自诉的和不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嘉陵区分局”应该预见到拘押网友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但是无视“通知”规定,未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违法拘押网友,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因此,应撤销本案的处罚决定。

6. 类似案例“彭水诗案”、“陕西男子发帖被拘案”都以司法机关撤销行政处罚,赔礼道歉而终,“嘉陵区分局”拘押李友谋案与上述案例类似,也应尽快撤销处罚决定。
  最近几年来,因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案子很多,如在全国影响较大的:“彭水诗案”、“河南灵宝市彭帅案”、“宁夏吴忠市王鹏案”、“陕西男子发帖被拘案”等,但最后都以司法机关撤销行政处罚,赔礼道歉而终。南充公安拘押李友谋案与上述案例类似,也应尽快撤销处罚决定。

     李友谋被拘,是彻头彻尾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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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仲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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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南充公安来PK,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如果南充公安不敢来PK,说明了什么?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6-27 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一件只需要一个回复就能解决的小事,搞成了一个传播全国引发舆论一边倒强烈谴责的网络~群~体~事~件,对相关人员而言,不得不说是非常深刻的教训。

      当这个过程展示在民众面前时,让多少人对权~力的跋~扈有了质的感受,让多少人对法制~现~状有了清醒的认识,又让多少人看到了掌管舆情官员的可怕愚蠢......

     个人遭遇在某些人眼里可能微不足道,但要清楚,那一点点做人的尊严是屁民最后的底线,绝不允许侮辱践踏。

      事情发展至此,并不是完全没有挽回的余地。充分沟通,虚心认错,在法制轨道内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才是真正的挽回民意,换取谅解的解决之道。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6-27 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回复,也需要一再地审的话,麻辣社区的垮台是指日可待的了。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6-27 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你妹:@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2-6-27 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值班编辑为了睡觉把发帖关了,还是有敏感词?
:@:@:@:@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偷情.jpg

发表于 2012-6-2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屁民们普法了,有错必究,不能搞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
发表于 2012-6-2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53109583_156005c5baf40ff51a327f1c34f2975b.jpg

发表于 2012-6-27 21: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2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叫叫天天不应?这就是了:@

发表于 2012-6-2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太长了

想到一点说一点哈,不一定对


1  公安不涉嫌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但是,此处只是治安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是只法律,不应该扩大解释等同与通知。
3 太复杂了不分析,大概是没有理由要求非注册会员遵守社区规则吧
4 更复杂,5资料有限,分析不了

发表于 2012-6-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我也有一起纠纷在向公安申请复议,有些东西真的不好整啊,

发表于 2012-6-28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27 22: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近,我也有一起纠纷在向公安申请复议,有些东西真的不好整啊,

你是律师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27 2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写太长了

想到一点说一点哈,不一定对

谢谢你的回复和提醒,我将会对你的意见认真考虑,然后回复。

发表于 2012-6-2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可以顶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27 2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写太长了

想到一点说一点哈,不一定对

对麦子律师回复意见的回复
  首先感谢麦子律师的评论、评分。以下是对你的回复的回复。
1  公安不涉嫌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但是,此处只是治安处罚。

回复:
1、本条回复有一定道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
3、按照你的回复“但是,此处只是治安处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治安处罚”就不是法律行为?
4、李友谋于201233日中午1点过已经被送进拘留所了,然后才有“袁彪”的20123131337分“口头报警”,这样先抓人、关押,再编造报案时间、立案。难道不是“徇袁彪的私,枉治安处罚法”?
5、一件案子,在诸多环节都违反法定程序,如果说它不是“徇私枉法”,那又是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6-27 22:44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写太长了

想到一点说一点哈,不一定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定,是只(疑是:指)法律,不应该扩大解释等同与通知。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颁发于2005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颁发,是专门针对‘处罚法’而制定的,以下是‘通知’的‘开场白’;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如果‘通知’不能够等同解释于法律,那制定‘通知’还有什么意义?
3、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撤销这是依法行政这个大原则所决定的。因为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是有法必依,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所以必须撤销。不撤销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仅是把法律当成摆设问题,更会助长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心态,而政府的不依法行政又会给社会带来不公平和不安定因素。
4、实际案例:
20093月,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发生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徐梗荣事件,网上议论纷纷,张国庆也跟帖发了评论。评论中,他不但指称商洛市公安队伍存在素质问题,还直指商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何铁虎在发生该事件期间,顶风违规提拔几名带病干部为此,他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直接从西安抓到商州,以‘诽谤’为由,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79,张国庆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状告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
112日,商州公安分局下发《关于撤销对张国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内容为:对张国庆处罚一案,经本局认真审查后认为: 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程序上未按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先行通过治安调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经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本局2009328日作出的商公州(治)决字(2009)第3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并付给了张国庆退赔款5300元。
樊政委表示,张国庆的网络发帖行为本身构不成犯罪,可以治安处罚处理,但当时分局还没见到公安部发出的16号文件,不知道只有三种情形才能公安介入,所以没能进行治安调解。见到16号文后,分局才意识到,对张国庆的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撤销了处罚决定。
请注意,张国庆系原始发帖人,而李友谋仅仅是转贴者(且袁彪确实有过错),这中间的差别不言而喻。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3 太复杂了不分析,大概是没有理由要求非注册会员遵守社区规则吧

回复:
袁彪7次申请删贴,均被麻辣社区以“不符合删贴条件 请自己去跟帖回复澄清”为由拒绝。
法律不讲“大概”。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袁彪系注册会员,但袁彪没有跟帖回复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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