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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安岳电力公司卖电,使用私人购买的变压器不给钱,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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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电力公司卖电,使用私人购买的变压器不给钱,是何道理?
投诉人唐成恩,男,出生于19407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身份证号51102319400725077,联系电话:13118055369
    被投诉人:四川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投诉事项
    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卖电,长期占用投诉人私人购买的20KVA电力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
                      事实理由
1985年,农村集体土地下放到户的时候,政府号召解决农民的照明用电问题,但村社集体缺乏资金。于是,政府动员全县愿意开加工房的农民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电力变压器等设备,由当时的电力局派人统一安装供电。
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村民唐成恩、唐成谷(原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汪树云(原电力安装队队长)三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每人出资1万多元共计4万多元,在安岳县变压器厂购买了20KVA变压器一台及其电杆电线等材料的。变压器安好后,唐成恩等三人在14社共同开设了一处机面加工房经营。
1990年左右,合伙人唐成谷、汪树云将该变压器的所有权及加工房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唐成恩(见转让人的签字证明)。唐成恩的机面加工房经营至2008年因修建高速公路而停业。
该变压器至今供应思贤村14社、7社、6社、21社四个社村民的照明用电,由安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卖电收取电费。
   依照工商“法规汇编”第568页所刊载的20077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据此规定,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卖电,应该由该公司(企业)自备配套设备及计量器具。
    2012年,投诉人提出信访申请,要求安岳电力公司支付投诉人20KVA电力变压器及其电线材料的购买费、安装费、租金等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20万元。
     201249  安岳县供电局回复称:我县是2002年开展的农网改造,属于集体资产的农户资产要无偿划拨;农网改造政策规定,农村变压器经农网改造,有供电部门履行维护维修,抄表到户,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管理。从而,被投诉人拒绝了投诉人的诉求。随后,投诉人先后向县信访局和市政府信访局申请复查复核申请,县政府信访局以企业行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市信访局建议去法院起诉。投诉人走头无路,被迫上网投诉。希望全县的类似农民都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第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性质,自己卖电,使用农民所买变压器没有依法履行“移交”手续;第二,物价部门所核定的电价中已经包含了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等成本。电力公司的行为违反四川人大的上述规定,违反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部门或公司上级部门妥善解决投诉人的诉求。
     此致
投诉人唐成恩
                                        2012626
电力公司回复唐成恩2.jpg 电力公司回复唐成恩.jpg 电力公司回复唐成恩1.jpg 电力公司回复唐成恩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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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回复说得很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湖二哥 发表于 2012-6-26 2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两个回复说得很清楚了。

原告唐成恩,男,出生于19407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联系电话:13118055369
被告:四川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锋,
办公地址:安岳县解放街155号,联系电话24517766
请求事项
1、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唐成恩20KVA电力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的购买费、安装费和租金等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5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1985年,政府号召解决村民的照明用电问题,于是,由唐成恩、唐成谷、汪树云三人共同出资4万多元,购买了20KVA变压器一台及其配套设施,由当时的电力局安装人员进行了安装。变压器安好后,唐成恩等三人在思贤村14社开设了机面加工房经营。1990年左右,合伙人唐成谷、汪树云将该变压器的所有权及加工房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唐成恩。该变压器供应思贤村14社、7社、6社、21社四个社村民的照明用电,由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电费(见附件1)。
   依照工商“法规汇编”第568页所刊载的20077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据此规定,被告卖电使用原告私人的变压器及其设施,至今不履行相关“移交”手续,其行为已经和正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2年,原告提出信访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KVA电力变压器的购买费及其相关费用。201249  安岳县供电局回复,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见附件2)。随后,原告先后向上级政府申请复查复核,市信访局建议去法院起诉(见附件3)。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成恩
                                        2012627
附:诉状副本1份、原告身分证复印件1份、证据复印件3份共5页。
发表于 2012-6-26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历史问题,原来政策就是那么要求的,现在说起没有意思了哟
发表于 2012-6-26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唐应该高兴,那时人家还没有收取的搭伙费算便宜你了哟

发表于 2012-6-2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自己受了益,还不是好,这两个回复说得很清楚了,出生于1940年7月25,70多岁的人了,不好好过人生的最后的余生,不是好,简直是枉活这么多年。
发表于 2012-6-2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27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img.blog.163.com/photo/3Pv7MqKJls6cXOHi8DyjJA==/326792447961842587.jpg
国格格:锦旗貌似很模糊,字儿却显得特别清晰,有造假嫌疑哦。:curse:
发表于 2012-6-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旗上门两个“蛋”也是歪的,可信度不高。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注意,安岳县电力公司的回复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文件规定,只有乡和乡以下的集体资产可划拨或无偿给予县电力公司管理,并非私人资产可划拨或无偿赠与电力公司。唐成恩的变压器等资产是私人资产,凭什么划拨或无偿送给国有企业。再说,电价中就包含了变压器等配套设施、维修、管理员工资等等。公司卖电是个商业行为,好比个体户卖猪肉必须自己带称和案桌等,不可能再收取顾客的秤钱。唐成恩等四个村村民用电,难道要唐成恩一人来承担变压器等设施费用吗?这一道理,四川人大的文件规定非常清楚,笔者特意写在上面诉状和投诉书中。可笔者陪同唐成恩去电力公司协调解决时,公司领导时而说可以补偿,不到一日,电话通知拒绝补偿。投诉人被迫上网投诉,今天,诉状已经递交到法院。结果如何,将有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12-6-27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记折 发表于 2012-6-27 14: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网友注意,安岳县电力公司的回复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文件规定,只有乡和乡以下的集体资产可划拨或无偿 ...

法律是公平的,走司法渠道是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2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2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糊代国,乱代国,糊乱代国。
诈求财,骗求财,诈骗求财。
搞乱一方

发表于 2012-6-29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依法办理

发表于 2012-6-29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30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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