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电力公司卖电,使用私人购买的变压器不给钱,是何道理? 投 诉 书 投诉人唐成恩,男,出生于1940年7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身份证号51102319400725077,联系电话:13118055369。 被投诉人:四川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投诉事项 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卖电,长期占用投诉人私人购买的20KVA电力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 事实理由 1985年,农村集体土地下放到户的时候,政府号召解决农民的照明用电问题,但村社集体缺乏资金。于是,政府动员全县愿意开加工房的农民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电力变压器等设备,由当时的电力局派人统一安装供电。 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村民唐成恩、唐成谷(原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汪树云(原电力安装队队长)三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每人出资1万多元共计4万多元,在安岳县变压器厂购买了20KVA变压器一台及其电杆电线等材料的。变压器安好后,唐成恩等三人在14社共同开设了一处机面加工房经营。 1990年左右,合伙人唐成谷、汪树云将该变压器的所有权及加工房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唐成恩(见转让人的签字证明)。唐成恩的机面加工房经营至2008年因修建高速公路而停业。 该变压器至今供应思贤村14社、7社、6社、2村1社四个社村民的照明用电,由安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卖电收取电费。 依照工商“法规汇编”第568页所刊载的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第32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据此规定,安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卖电,应该由该公司(企业)自备配套设备及计量器具。 2012年,投诉人提出信访申请,要求安岳电力公司支付投诉人20KVA电力变压器及其电线材料的购买费、安装费、租金等相关费用折合人民币20万元。 2012年4月9日 安岳县供电局回复称:我县是2002年开展的农网改造,属于集体资产的农户资产要无偿划拨;农网改造政策规定,农村变压器经农网改造,有供电部门履行维护维修,抄表到户,变压器及其配套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管理。从而,被投诉人拒绝了投诉人的诉求。随后,投诉人先后向县信访局和市政府信访局申请复查复核申请,县政府信访局以企业行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市信访局建议去法院起诉。投诉人走头无路,被迫上网投诉。希望全县的类似农民都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第一,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性质,自己卖电,使用农民所买变压器没有依法履行“移交”手续;第二,物价部门所核定的电价中已经包含了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工资等等成本。电力公司的行为违反四川人大的上述规定,违反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部门或公司上级部门妥善解决投诉人的诉求。 此致 投诉人唐成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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