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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被虐杀少女的“激烈反抗”怎成了为罪犯减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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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3:43 | |阅读模式
被虐杀少女的“激烈反抗”怎成了为罪犯减刑的理由?
  作者 吴能恩
  2011年11月21日,在东莞理工学院读书的19岁贵州女孩小米课间在教学楼女厕所遭到大四男生敖翔猥亵虐杀。其时,敖翔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等工具,进入学校女厕所对独自一人如厕的小米实施猥亵。因遭到小米强烈反抗,敖翔将其头部、脸部往地上撞击,又捂嘴、掐颈数分钟,导致小米当场死亡。敖翔随后逃往广州,两天后因为被警方锁定,不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本月24日,东莞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敖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法院认为,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此判决结果引发死者家属和网友强烈质疑。看着照片上乖巧可爱的小米,许多网友对少女生命的消逝表示痛惜,对案犯表示强烈谴责,也对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种种质疑,称之为广东版“药家鑫”案。
  负责此案审理的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回应称: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
  我本想说东莞中院的法官们是猪脑子想问题,但我又担心侮辱了猪的名声。所以怕猪们不同意我的说法。翻开中国的法律条款,好歹还明明白白的写着:面对自身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被害人小米在学校女厕眼看要遭遇罪犯敖翔早有预谋的猥亵,她本能的“激烈反抗”是完全正确的正当防卫。面对激烈反抗,罪犯的邪恶欲望得不到满足,便穷凶极恶的将其杀害,这足见罪犯是何等的的残忍和歹毒!罪犯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依然不死心想性侵其身体,这不但不能成为给罪犯减刑的理由,相反更应该成为判处罪犯死刑的有力证据!
  东莞市中院声称“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真他妈的让人不愤怒不行!须知,罪犯敖翔因为在两天后已经被警方锁定了其潜逃的位置,所以才不得已向警方投案自首的!这怎能成为罪犯愿意接受惩罚的理由呢!他毕竟是一个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难道不懂得在这个时候主动归案会对对他的量刑有好处么!而且事实上他已经跑不掉了,想继续潜逃无疑是死路一条。所以不得已才选择了所谓的主动归案。假使这也可以成为为其减刑的理由的话,那么我想问问东莞中院的畜生法官们:是否不管谁杀了多少人后只要是主动投案都可以免死呢?
  法律的功能就是惩恶扬善!司法机关对残忍的杀人犯下重手当是职责所在!这怎么就成了“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是个打击”?如果这句话是针对其他犯罪情形轻微的罪犯如此说尚可接受,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残忍狠毒的强奸未遂的故意杀人犯而言,是否显得本末倒置了?尼玛的东莞市中院的畜生法官们果真是猪脑子想问题啊?别说是受害人的家属不能接受,换做任何一个毫无关系的人,谁能接受你们这样的猪逻辑?
  在如此明白的案情面前,你们偏偏要颠倒是非黑白,要不是因为收受了罪犯方的贿赂,就一定是另有别的用心和目的。总之,这是一起很明显的偏袒罪犯方的司法徇私案!这不公的程度甚至与药家鑫案有过之而不及!
  我不知道中国的法律条款事实上是为谁而制定!尽管我经常听到法律精蝇们总是在喊着“法律路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咋他妈的到了关系到普通人的命案面前就不平等了呢!是谁在糟蹋中国法律的神圣?是谁在挑战中国法律的公平底线?说来说去还不是如你们这帮批着人皮外衣的法律界伪精英们!敖翔这个杀人犯的手段特别残忍,其暴行已经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激发起了全社会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们的愤怒!如果不对其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接下来将会出现成千上万个“敖翔”!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必须要对东莞中院的“畜生法官”们进行彻底立案调查!不但要纠正本案的的不公正判决,而且要彻查涉事审判法官的背后到底有何罪恶交易!要想遏制罪恶的源头,我认为首先就得先遏制东莞市中院这样的腐败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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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5-29 08:01 |
国内确实舆论哗然!饕餮之徒太无耻了,居然要人俯首听命摆布,任由他奸淫吗?

发表于 2012-5-29 08:22 |
这些人性质大恶劣,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怎么还是缓刑。
发表于 2012-5-29 10:37 |
该杀、、

发表于 2012-5-29 11:36 |
把法官送精神病医院去

发表于 2012-5-29 12:19 |
“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法官脑子有病,没办法。

发表于 2012-5-29 12:39 |
都是钞票惹出来的!
发表于 2012-5-29 14:55 |
:dizzy::dizzy::curse:

发表于 2012-5-29 16:14 |
“生子当如孙仲谋!若敖翔,豚犬耳!”                              

发表于 2012-5-29 22:11 |
中国的法律都被那些精英的嘴给弄脏了。

发表于 2012-5-29 22:21 |
这些年,从某些砖家到某些法律再到法官,实际搞出了一套“保护作恶者权益超过保护受(被)害人权益”的让人无法理解,让社会难有公道的事实。

发表于 2012-5-30 07:26 |
按此法判的意思,凡是受到歹徒袭击的时候,都不能反抗而要配合──这还是射汇猪泥各加的法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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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09:53 |
这样的宣判让人们怎么会对法律敬畏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09:30 |
:(:(:(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20:07 |
新闻立场
你认为应该怎么处置小惠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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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20:07 |
前天上午,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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