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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整顿工作作风,会后办事推诿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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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6 06:28 | |阅读模式
想问问华蓥市委政府的领导们,《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执行这么久了,养路职工们多次上访后盼来了你们的调研,相关的汇报材料,政策依据,周边地市县的执行情况,都在你们来调研的时候一并上报了,领导们还说这下养路段的好日子快到了。我们满怀信心的等啊等,盼啊盼。为什么调研后就没有进一步的行动了呢?为什么养路段还没有纳入财政预算?难道出个文件,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真的那么难吗?为什么广安其他区市县的养路段都已按政策纳入财政预算?更不用说其他地市(南充,达州等)的养路段早就纳入财政预算。难道是你们不知道有这回事还是太忙亦还是不打算执行国家的政策?或者是养路段真的可以象你们认为的自收自支,自己养活自己,请问我们到哪里去自收自支?又是什么政策依据?或者是你们觉得养路工的生存死活可以忽略不管?请领导们看看文件,结合工作作风整顿,期盼早日按文件落实 ,解决养路工的生存之虑,后顾之忧!让我们安心养好路,服好务,给进入华蓥的四方来宾留下好的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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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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