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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法院再接再厉,办了假案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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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17:48 | |阅读模式
郫县法院造假案
成都中院管不管

因为魏国霞起诉前夫戴伟强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法院查封了戴伟强、阙静嘉夫妇的房屋。戴伟强、阙静嘉夫妇为了报复、谋害魏国霞,处心积虑,虚构和徐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制造定金损失104万元,通过郫县法院犀浦法庭制造假判决。然后以魏国霞申请保全错误为名,又到郫县法院犀浦法庭起诉魏国霞,要求赔偿定金损失104万元,郫县法院犀浦法庭又支持了戴伟强、阙静嘉夫妇,判决魏国霞“支付定金及诉讼费共计1049600元”。戴伟强、阙静嘉夫妇二次通过郫县法院犀浦法庭达到了谋害魏国霞的目的!郫县法院不依法揭穿诈骗犯戴伟强、阙静嘉夫妇的丑恶嘴脸,反而故意助纣为虐,一次造假案【(2010)成郫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次错判案[(2011)成郫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
这是为什么?这不是赤裸裸的司法腐败吗?!


阙静嘉与徐涛买卖房屋的重大疑点

疑点一、成都市的阙静嘉与北京市的徐涛没有经过中介机构,二人就阙静嘉位于郫县万福村成都后花园237幢1楼1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就签订了金额高达 52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两人是素不相识,还是老朋友?如果素不相识,如何发生交易?如果是老朋友,徐涛为什么要对簿公堂,起诉阙静嘉索要双倍定金104万元!?这符合常理吗?魏国霞向成都中院上诉时特别要求徐涛到庭,阙静嘉为什么不敢提供徐涛的任何信息,连徐涛在哪里工作、住哪里都不知道?
疑点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高达160万元简直是天方夜谭。这么高额的定金,除非买方徐涛是傻瓜,或者阙静嘉的房屋下面藏有黄金,生活中买一套房屋有这么高的定金吗?而且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以现金给付定金130万元,第二天又给现金30万元,二天付清了160万元定金!
疑点三、长期在银行工作的阙静嘉与买房人徐涛的四次巨额款项的往来全是“现金交易”,严重不合常理且违反金融法。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徐涛就向阙静嘉支付了现金130万元!这说明:第一,北京的徐涛是揣着130万元的现金去签订合同的,所以当场可以给付130万元。第二,130万元需要多大的箱子装,双方仅仅数钱都要花费多长时间,徐涛如此急迫的想买阙静嘉的豪宅,可以怀揣130万元现金,签订合同的当天就给付?难道双方事前就约定好了?如果约定好了,为什么不一次性付清呢?
2.签订合同的第二天,徐涛又向阙静嘉支付了现金30万元。
3.2010年6月22日,长期在银行工作的阙静嘉退还徐涛购房定金160万,还是现金给付。
4.阙静嘉于2010年12月20日按照郫县法院的判决书向徐涛给付现金104万元和案件受理费9600元,还是现金交易!
众所周知,巨额现金随身携带既不方便也不安全,见面给付还增加交通费,数钱徒增繁琐,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安全又快捷,而收条不易保存、易遗失。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这种大额交易都应通过银行转账,哪有直接支付巨额现金,阙、徐二人为什么要舍易求难,舍简求繁,不合常理呢?难道买卖双方都是庸才?显然是掩盖虚假交易,而只有以“现金交易”才能掩盖罪恶的目的。
疑点四、徐涛在得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后,向阙静嘉发出《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可见徐涛的法律知识相当专业,精通《合同法》,这与巨额现金交易的“愚蠢”形成鲜明对比,不能不令人疑惑?

疑点五、所有的诉讼中,徐涛都未出现,是个神秘的北京人!魏国霞上诉时向成都中院强烈要求徐涛出庭,但徐涛杳无音信。
上述种种不合理的反常行为只有一个解释:戴伟强、阙静嘉很有钱,他们可以买通一些法官,精心制造虚假诉讼,与郫县法院内外勾结,制造虚假判决,再以虚假判决向郫县法院起诉魏国霞,通过郫县法院再做出损害赔偿的判决,陷害魏国霞,谋取非法利益,这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和司法腐败的勾结。



魏国霞


身份证号码:220881197102133141




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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