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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相如镇龙滩桥村唐永明恳求政府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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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0:37 | |阅读模式
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龙滩桥村一组唐永明与郑克俭两家人,因蓬安县垃圾处理厂2008年征用该社集体土地158.45亩,获得土地赔偿款产生纠纷,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解决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解决问题,违背政策,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视百姓利益为儿戏,至今这起民事纠纷没有得到解决。
一、案情介绍:
我叫唐永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5日,现年39岁,住蓬安县相如镇龙滩桥村一组。我一家人,原住营山县绿井镇七村六组,经其姐夫郑克林(郑克俭的亲哥哥)介绍,自愿购买郑克俭家的房屋四排三间一转,郑克俭自愿将所有的宅基地、屋场地、自留地永远赠送我所有和使用,当时郑克俭卖了房屋迁往县城居住和生活,弃农经商。1998年10月25日,我向蓬安县白玉乡龙滩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迁往蓬安龙滩桥村居住和生活,接受县乡村社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各项摊派,此申请获得了通过,村民委员会盖了公章,村民户户签字同意落户,我一家人享受本村本社村民同等的权力和待遇。我将自家人的户口迁来龙滩桥村入了户,派出所发给了户口薄,户号为102023537号;蓬安县国土资源局2000年10月20日发给了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4年12月20日蓬安县政府和农业局发给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蓬府农地承包权证(2004)第005869号;2006年5月蓬安县林业局发给了08279号《林权证》。2008年蓬安县垃圾处理厂征用了龙滩桥村一组158.45亩的土地,用于垃圾处理,垃圾处理厂对征用土地进行了赔偿,土地补偿费1972387元,安置补偿费1570530元,青苗林木补偿费309985元,失业人员保险费810000元,共计466.2902万元,经群众讨论分配,我家承包土地应分得全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失业保险费共94882.6元人民币。
郑克俭,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3日,现年60岁,住蓬安县相如镇龙滩桥村一组。一家四口人,土生土长的龙滩桥村一组村民,1998年10月将自家房屋卖给了我,全家迁往县城居住和生活,弃家经商。2008年因蓬安县垃圾处理厂征用了龙滩桥村一组集体土地,郑克俭为了获得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失业保险费,数次找村委会和相如镇政府调解,均认定无理分得此款,郑克俭不服调解,2009年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龙滩桥村民委员会和我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蓬安县法院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蓬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被告龙滩桥村民委员会和我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6月15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以(2011)蓬民初字第183号文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郑克俭的起诉,蓬安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承包四个人的土地被统征,应分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失业保险费共计94882.6元人民币。村民在讨论分配方案时,将我家和郑克俭两家认定为一家,自己去协商解决,你郑克俭不卖房屋,唐永明一家迁不进来,也就不能承包集体土地。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扣留,至今没有给我,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且,几年来土地上应得的粮食直补款和退耕还林补助款至今被村民委员会扣留,我至今分文没有领到手。
郑克俭四处活动,为了分得土地款,不惜重金贿赂有关人员,2011年8月16日,经过蓬安县相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周里果的主持下,我妻冯英到场,当事人郑克俭到场,在场人:肖均、何金生、陈小林、王凤英、唐玉莲、王丽君、母道立、村支书韦吉华、村长赵正富、村民郑克林、郑平等同志的参加下,进行了调解,形成了蓬相民调[2011]09号《调解协议》,此协议共七条。主要内容是:将我现在承包四个人的土地划分为唐永明承包2人的,郑克俭承包2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开办理;土地补偿款和失业保险费共94882.6元,郑克俭分得55000元,唐永明分得39882.6元;青苗林木款由唐永明分配;该社的其它一切款项由郑克俭和唐永明平均分配;屋场地及宅基地归唐永明使用;郑克俭如需修建房屋按政策给予审批。调解协议书上,参与调解人员均签了字,盖有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调解协议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其一:郑克俭分我承包的土地补偿款,无任何法律依据,是对我私有财产的侵占。土地补偿款是从承包的土地中分得,要分得此款,必须看是否承包了集体土地,我承包集体土地是县政府和农业局给我确了权的,发了证的,有法律证据,然而郑克俭没有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从调解中获得,政策和法理大于调解,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因此,我不能接受这个调解,调解也不能生效。
其二:我承包集体土地,享受土地补偿款,此项权益受法律保护。我没有接受郑克俭的转包土地,相互之间没有形成转包协议,没有任何文字依据能够证明是转包关系,我是在集体手中接受的土地承包,并且承担了县、乡、村、社数年下达的各种摊派任务,而郑克俭见弊就让,见利就争,前几年上交提留任务重时,土地不种了,而现在土地被统征了,有土地补偿款,要求承包土地了,没有政策满足得了这种人。
其三:没有通知我参加调解,我没有参加调解,我也没有给其妻冯英出具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上有我妻冯英签字,冯英不能代表我,一是我没有授权,二是,她不是户主,我才是户主,是一家之主,是主要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参加调解,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此,此调解协议不能生效。
其四:我承包经营四个人的土地,分得了94882.6元的土地补偿款,现在已经没有四个人的承包土地了,按此调解方案,我要拿出2个人的承包地给郑克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证重新分开办理,多出的土地从何而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权属变更,政策有规定,现在不能调整,此调解不能成立。
其五:按调解协议规定,我拿出2个人的承包土地,郑克俭来承包经营,我一家四口人,将失去赖以生成的条件,剥夺了我一家四口人的生存权。
其六:调解协议有失公平公正,欺负外来户,调解协议书在调解前已经打印好,在没有给我妻冯英通读原文的情况下,叫一个善良、老实、无文化、不识字的农村妇女冯英签字,更为严重的是,口头上给我妻冯英讲,郑克俭家分3万多元,我分5万多元,冯英考虑,自家得了大头,加之郑克林是自己老公唐永明的亲姐夫,郑克俭是郑克林的亲大哥,是亲戚关系,自家作一点让步,算了。加之参加调解的人轮番劝说,也就糊里糊涂签了字,事后,冯英回到家中,找人读了调解协议书,一听,分得的补偿款,自已分小头,别人分大头,颠倒了,而且还要拿2个人的承包地给郑克俭承包经营,这个调解让人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我妻冯英事后好多天难以吃饭和入睡,神志恍惚,精神蹦溃。至今我与冯英为签协议一事吵过多次架,甚至吵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因此,此协议有谋骗之嫌。
其七:民事纠份的调解为什么不在村委会,也不在镇政府,不在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该有一个办公的地点,而安排在相如广场附近的一家茶房,让人难以置信本调解协议的公平公正。
其八:蓬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向有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纠纷的调解应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和发证部门即县农业局参加。调解时应该邀请农业局的同志参加。然而,没有主管部门的同志参加。
综上所述,2011年8月16日的调解不成功,形成的调解协议应作废,达成的协议条款不能成立。
二、此民事纠份的现状:
经过我及家人的多次反映情况,提出书面请求,相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2011]09号《调解协议》,没有执行,也无法执行。
随后一年多来,我们一家人并且托人跑遍了县、乡、村、各级部门,找过多个领导,得到的答复是:
村组干部的意见是:将唐永明和郑克俭两家认定为一家,自己去协商解决,你郑克俭不卖房屋,唐永明一家迁不进来,也就不能承包集体土地。几年来土地上应得的粮食直补款和退耕还林补助款至今被村民委员会扣留,我至今分文没有领到手。
相如镇政府的意见是:去找相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
相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解决违背政策和法规,严重不负责,让人难以置信公平公正。有错不纠,他的调解比法院判决还要硬!得到的答复是:不可更改!
蓬安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蓬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郑克俭全额获得土地补偿款。(郑克俭有行贿之嫌,判决结果十分荒唐!)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11年6月15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以(2011)蓬民初字第183号文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郑克俭的起诉,蓬安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前后两个判决结果相矛盾,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时,而县法院裁定本案不属受理范围,县人民法院个别干部贪吃贿赂后不好意思改判而推诿、提皮球!)
蓬安县农业局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农业局给予的答复是不属于受理范围。
蓬安县法制办:给予的答复是不属于受理范围。
蓬安县信访局:给予的答复是去找相如镇政府解决。
蓬安县政法委:请求县政法委将此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对此纠纷进行重新调解或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交申请后,没有答复。
找过县委的领导,县政府的领导,也找过县人大的领导。书面的口头的都反映过,均得到的答复是:
下级领导答复是:去找上级领导!
上级领导答复是:去找下级领导!
和尚很多!无人念经!
三、关于此纠纷的请求
请求有关部门对此长达五年的民事纠纷尽快进行调解或裁决。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请求人:唐永明

联系电话:郑克林:13309079220   (郑克林是唐永明的亲姐夫)

附:有关证据复印件16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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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50 |
  会议上,电视上,领导讲,老百姓是天,老百姓的事是最大的事,要求干部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这本是一件小事,一件民事纠纷,按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调解就能解决问题的事,可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中,将小事复杂化,少数个别干部,权为家用,情为钱系,利为己谋。与察民情、听民声、办民事的“为民情怀”相对照,差距甚远!

  2011年11月22日蓬安县召开干部作风整顿大会,强调全县干部要讲诚信、说真话、干实事,要求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做到“九个严禁”和“五个必须”,以良好的作风推动蓬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程采用电视直播。说真话,干实事,心系群众,这是袁书记在大会上讲的。全县老百姓看得高兴,记在心中。

  知民情、察民意,心与心的沟通、情与情的交流,才能感化人、凝聚人。只有深入基层,才能对群众的冷暖感同身受,只有深入基层,才能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看电视时听过这些话。

  可怜的百姓需要我们的各级干部!

  恳请我们的干部再为此纠纷念一次经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50 |
会议上,电视上,领导讲,老百姓是天,老百姓的事是最大的事,要求干部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这本是一件小事,一件民事纠纷,按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调解就能解决问题的事,可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中,将小事复杂化,少数个别干部,权为家用,情为钱系,利为己谋。与察民情、听民声、办民事的“为民情怀”相对照,差距甚远!
2011年11月22日蓬安县召开干部作风整顿大会,强调全县干部要讲诚信、说真话 、干实事,要求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做到“九个严禁”和“五个必须”,以良好的作风推动蓬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程采用电视直播。说真话,干实事,心系群众,这是袁书记在大会上讲的。全县老百姓看得高兴,记在心中。
知民情、察民意,心与心的沟通、情与情的交流,才能感化人、凝聚人。只有深入基层,才能对群众的冷暖感同身受,只有深入基层,才能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看电视时听过这些话。
可怜的百姓需要我们的各级干部!
恳请我们的干部再为此纠纷念一次经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0:54 |
  会议上,电视上,领导讲,老百姓是天,老百姓的事是最大的事,要求干部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这本是一件小事,一件民事纠纷,按政策法规进行一次调解就能解决问题的事,可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中,将小事复杂化,少数个别干部,权为家用,情为钱系,利为己谋。与察民情、听民声、办民事的“为民情怀”相对照,差距甚远!

  2011年11月22日蓬安县召开干部作风整顿大会,强调全县干部要讲诚信、说真话、干实事,要求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做到“九个严禁”和“五个必须”,以良好的作风推动蓬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全程采用电视直播。说真话,干实事,心系群众,这是袁书记在大会上讲的。全县老百姓看得高兴,记在心中。

  知民情、察民意,心与心的沟通、情与情的交流,才能感化人、凝聚人。只有深入基层,才能对群众的冷暖感同身受,只有深入基层,才能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看电视时听过这些话。

  可怜的百姓需要我们的各级干部!

  恳请我们的干部再为此纠纷念一次经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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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据复印件16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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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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