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2010年7月29日下午约4点半,39岁的壮汉王成,在家打麻将时,因弯腰去捡起掉在地上的一个麻将,刚撑起来,他就说:“我的腰杆痛,右脚麻!” 随后右脚无力。我们马上送他到新津县中医医院诊治,刚入院不到两小时,在输液中,王成突然死亡!
2011年7月25日,就“王成入院2小时突然死亡”这一案件,在医院方超高速输液,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新津县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成尸体解剖做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认定此案为“医疗损害案”,判定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现已执行完毕。
然而,在相隔4个月后的12月5日,就“王成意外医疗损害死亡”所产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新津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却不顾医院方对王成施加了“医疗损害”后,意外死亡这一事实,片面地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这就完全推翻了该院于2011年7月25日的判决!
如此判决,不得不请问新津县人民法院:
1、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定:“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那余下的20%责任自然由王成疾病来承担了。那20%的王成疾病责任该不该是死亡的次因呢!
2、“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3、若审理“王成保险纠纷案”的主审法官,硬要强行将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这就推翻了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的判决!这合乎哪部法律?
4、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认定正确,那么,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就是冤、假、错、案啰?
5、若已生效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的判决是公正的,那么,将王成20%的疾病次因枉判为主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案!如此枉判,该不该予以纠正呢?
6、王成突然意外死亡,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如此自相矛盾、完全对立的判决,难道不是新津县人民法院,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为此 ,我们向纪检、监察、人大、媒体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诉、反映,材料。
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作为家属,我们一定要追究一切不公正审判的责任!!!
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纠偏扶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还法律一个公正!
死者王成家属:邱国仙
2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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