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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西昌电业局:集资房变身“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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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昌电业局:集资房变身“商品房”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2012-04-18 
  本报记者 廖鹏 郭入源报道
  一家国家电网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竟然派遣数名本局国企正式职工到民营私企参与管理经营,引起当地民众的质疑。
  根据记者调查,西昌电业局于2000年以内部职工名义成立了“四川星光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并招募数百名在职和离退内部职工投资控股,吸揽股金5500多万元。
  可是好景不长,几年时间星光公司负债就高达上亿元,更奇怪的是,之后星光公司将电业局职工福利房变“商品房”,引起职工不满。
                                               国企主导“私企

  根据知情人反映,2000年约600名在职及离退职工,分别个人投资7万元不等进行控股,并组建了星光公司这家民营实体。
  记者调查得知,星光公司法人、董事长、财务等核心管理阶层,均由西昌电业局指定派遣,有20多名在职高管参与经营管理,并担任要职,主要从事电力工程、电站开发、房地产、宾馆等经营活动。
  据上述知情人透露,星光公司看似依法注册的民营企业,但实质上一切经营收益都得受西昌电业局管控。
  一退休老职工告诉记者:“2006年西昌电业局打着为在职职工和离退职工谋福利为幌子,博得了职工对星光公司的信任,约512名职工纷纷参与集资建房。按当时口头约定只要每户缴纳33万元集资款,就可以分得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随后,在西昌电业局的主导下,1.6亿元的巨额集资建房款打进了星光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并由星光公司全权负责代为拍卖土地,建设规划、办理房产使用权证等事宜。
  同年,在位于西昌市城南大道黄金地段,星光公司代表集资户以9050万元竞拍到56.6亩国土住宅用地,开始做起了房地产“大买卖”。
  为了确保集资款及建房质量等不出问题,当时还成立了“星光嘉苑建设管理委员会”临时机构,该管委会主任由西昌电业局某副局长兼任,部分业主作为管委会成员,其目的是为了广大集资户当家作主。
  经该管委会商定,星光公司向政府规建部门提请“经济适用房”建设要求,并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为101000平方米左右,共建福利房592套。该建设项目经招投标后,由四川华西建筑集团公司负责承建。
                                      “集资房”变身“商品房

  4月10日,记者采访了星光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叶波,他说:“星光公司于2000年正式登记注册,属独立民营股份制公司,西昌电业局在职和离退人员约600人都是股东,每人投资7万元不等”。叶波说,“我也是股东之一,2009年根据星光公司股东推选,为保护股东利益,就担任了公司法人兼董事长”。
  针对公司盈亏状况和股东分红,叶波告诉记者:“从成立公司到2009年总资产约3亿元左右,但是,债务就有2亿多元,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况。”

  同时,叶波就500多名职工集资建房问题告诉记者:“西昌电业局本来是为了做一件好事,但是事情没有办好,反而惹了麻烦”。
  “公司是第一次做房地产生意没有经验,加上所获土地扯皮等原因,耽误了建设开工时间,7年多时间没有交房到集资户手中,我们也很着急。”叶波认为,当时星光嘉苑本身就是拍卖的国有住宅用地,为了减少成本,当时对法律和政策没有吃透,就向规建部门申请办理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许可证。
  “后来公司认为拍卖用地就是‘商品房’开发性质,经星光嘉苑管理委员会及部分职工代表同意,重新申请,经西昌市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批准同意,将原‘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房’,同时在西昌市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叶波说。
  据集资户反映,当初每户所缴纳的33万元集资房款,2006年在西昌市完全可以买到一套好商品房,当时考虑到是电业局为职工谋福利,大家才对星光公司有所信任。
  “哪知道一夜之间,星光公司拿到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要集资户再增加一倍的购房款,总共要花60多万元房子才拿得到手”。职工见到记者抱怨地说。
  据星光公司介绍,星光嘉苑的592套房子建设马上完工,已卖出了512套房子和512个车位,还剩下80套房子及车位准备面向市场销售。因为建设周期长,质量比其他开发商好,所以建设成本每平方米在3850元左右,如果加上缴纳相关税费,这10多幢楼盘不亏本就万幸了。
  为此,记者找到当地房地产行家算了一笔账,星光嘉苑的建设成本及税费等,每平方米最多在3000元左右。那么,如果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售房价,加上余下80套房子及车位售出,所有集资户按照星光公司确定的预售价,星光公司将获丰厚的利润。
  就相关事宜,记者前往西昌电业局采访何永祥局长。但被该局政治部主任孙继魁拦在了门外,并在电话中称:“我们局领导很忙,不要打扰了,因何局长兼任了西昌电力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长,没有省公司的批准不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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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昌电老虎,黑暗得很哈!该曝光!

发表于 2012-4-19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披着“国企”外衣的狼,纪检部门是吃干饭的,怎么不查呀!

这不是典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吗?无语。。。

发表于 2012-4-1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局职工太有钱了,60多万的房子都买得起。。。。: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4-1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不顶,不尊重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2-4-1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夜行 发表于 2012-4-19 12: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西昌电业局:集资房变身“商品房”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2012-04-18    本报记者 ...

顶。。。。。。。

发表于 2012-4-1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4-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打扰 发表于 2012-4-19 21: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西昌电力股份公司被张氏两兄弟卷走了10多个亿,看来西昌电业局局长、西昌电力上市公司董事长何永祥也好 ...

分析有道理!

发表于 2012-4-1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方脑壳哦

发表于 2012-4-1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西昌电业局局长涉嫌贪污。
问题二:西昌电业局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三:星光公司涉嫌重大偷税漏税。
问题四:涉嫌集体贪污。
问题五:涉嫌重大犯罪。

发表于 2012-4-1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西昌电业局很了解,如果说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现任西昌电力股份上市公司董事长、西昌电业局局长何永祥嫌疑最大,很有可能何永祥在“四川星光电力开放公司”有股份,主要想趁国家电力系统正在改制之际,提前“捞油水”。。。。
     那里有八方都在兼职的道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不贪才怪!

发表于 2012-4-20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办国办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9】26号,7月1日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2-4-2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惩治腐败!
           一天不消除腐败,人民永无宁日!


                      这是西昌电业职工的痛。。。。。

发表于 2012-4-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查询国家电网新闻处副处长刘心放13601078901。
    国家电网能源公司纪检书记董云鹏010-634150261 13701208086 dyp@sge.sgcc.com.cn
    国家电网能源公司监审部许主任010-63416721 xxm@sge.sgcc.com.cn
发表于 2012-4-20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图为】西昌电业局职工集资建房一角
发表于 2012-4-20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昌电业局集资房一角22 004.jpg 【图为】西昌电业局职工集资建房一角

发表于 2012-4-20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昌的怪事有点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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