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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相关职能部门一句:“管不住” 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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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四川省委,市委,县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信访工作局的各位领导:

     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新兰街“欧洲映像”电梯公寓小区二期工程(十八层),在没有完善各类法定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修建。在临近“梅泽洪”和“邱氏”综合楼,“讲师”楼,“谭佰军”住宅三米的距离深挖基坑,发生坍塌事故。导致我们楼外一米处的地面和房屋出现裂缝。“谭付华”(欧洲映像开发商)晚上派工人将挖出的泥土进行回填。后经权威部门鉴定。深知回填的泥土不能再次开挖,我们几十户人多次向规划局和建设局,县政府,眉山市委,群众信访办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是:“现在欧洲映像的手续还没有批下来,不能开工,如果再开工,让我们住户拨打执法大队的举报电话,他们会立即前往现场处理”。而结果是:“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说:‘我们管不住建筑商’”。现依然继续开工修建,我们的举报投诉并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很明显信访办,各大局所给出的答复属于推卸责任。

    去年十月六日县规划局辜局长,罗县长,刘涛局长,张伟局长给我们几十户人的承若是:“在建筑方和临近的三四栋的住房户没有达成协议之前,不得开工,采光和消防通道的间距距离应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设计的方案告知大家,一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的,他们这种修法是违规违法的。要几十户邻居同意协商好后才能继续开工。” 但现在他们正在开工,请问各位领导:“邱氏二栋楼房原来修建的房屋并没有打桩,前面是五楼一底,后面是七楼一底,现在造成地面和房屋裂缝,已经造成安全隐患,我们这几栋楼已经经不起第二次伤害。”县规划局,建设局刘涛局长告知我们:“欧洲映像二期工程负责人:“谭付华要解决好周围的采光和消防通道的间距距离和人生安全修建,群众同意才能修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当今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而仁寿县城市建设规划局对“欧洲映像”规划问题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而是恶意胡乱操作规划,不按章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人民群众矛盾逐步升级恶化。 2011年1月27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眉府{2011} 4号文件 《关于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见图1)。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眉山市规划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可如今该文件却被执法部门一句:“我们管不住开发商”而异化成一张厕纸。

  “欧洲映像”二期工程严重违反眉府{2011} 4号文件《关于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中的规定(见图2)。该工程只留给“梅泽洪”“邱氏”综合楼,“讲师”楼,“谭佰军”住宅的采光间距,楼间间距及消防通道只有仅仅三米左右。文件中规定的(见图3)《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被开发商肆意践踏!而相关职能部门却只能隔江观火烧。

  今天因无管理部门出面协调该事件,我们几十住户带着疑问派出信访代表再次咨询仁寿县群众信访办公室。当我们刚到达信访办门口时,后面来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对着我们叫嚣道:“今天你们到信访办信访,如果今天下午工地被停工,我们将依次挨家挨户的从老打到小!”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社会吗?究竟天下还有没有王法?当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弱势的我们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逐级反映问题却遭遇如此黑恶势力的恐吓!如今的我们不仅是合法权益被侵犯,连最基本人身安全都已得不到保障!
   
  
   请问:“现在堂堂的建设局,规划局还管不住这种违法,违规修建,这简直是一个笑话!希望各大局的领导干部们帮我们主持公道,解决问题。”我们坚信总会有主持公道的地方!我们坚决相信有良知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恳求相关职能部门按章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实名:梅泽洪  邱菊仙 李德仙 谭会明  谭佰军 。。。。。。。
    联系电话:18783324772  13378350911 13550541718   15883339839  18783312963



                                                    此致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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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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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仁寿城区屋顶星罗棋布着的“绿帽子”,就知道所谓的相关部门是管不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

     既然官方都认定违规违法了,居然还敢继续施工,甚至还威胁上访群众:“今天你们到信访办信访,如果今天下午工地被停工,我们将依次挨家挨户的从老打到小!”是谁给开发商如此大的胆子?是开放商背景太深 ,还是相关责任部门监管不力 ,还是…………

    作为主管部门,如果连违规违法行为都管不到,那这样的部门设来有何用,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对于违规违法行为,我们的主管部门应该是不仅要管,而且要大胆的去管,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否则,只会助长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发表于 2012-4-18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不说那群不明来历的人是我们这群等待住房回不到家的拆迁户呢???怎么不说你们自己处心积虑别有用心呢???做人要依理依教,不能胡编乱造!

发表于 2012-4-18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开发商,二者一直以来在民众心中都是暧昧不清的

发表于 2012-4-1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他们也就能管住小老百姓,面对开发商,只能当软柿子

发表于 2012-4-18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管的“管不住”,这是这届政府的本事哈。
发表于 2012-4-19 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lmx1234 发表于 2012-4-18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怎么不说那群不明来历的人是我们这群等待住房回不到家的拆迁户呢???怎么不说你们自己处心积虑别有用心 ...

就是应该依理依教哈,按文件办事最符合情理。
发表于 2012-4-19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lmx1234 发表于 2012-4-18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怎么不说那群不明来历的人是我们这群等待住房回不到家的拆迁户呢???怎么不说你们自己处心积虑别有用心 ...

不对哦,怎么又扯进来啥子“拆迁户”?   这事关“拆迁户”啥事?

“拆迁户”拆的时候应该和开发商有领房合同的吧,如果到时间狗日的开发商不给房子,你们还可以去法院告他狗日的开发商。

发表于 2012-4-19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房是百年大计,关系人民生命,不是协商不协商和赔偿的问题,而是建设部门的质检该不该签字同意的问题,不该签字同意的,坚决不能签字同意,否则出现问题将承担法律责任。仁寿建设局质检部门胆子大得很,权力大得很,什么都敢签字同意,真真假假,你看仁寿修的那些楼房就知道其中的一些,,,,?

发表于 2012-4-19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L    规划建设局的领导不经过大脑批示通过,明显纯粹的脑残。  

发表于 2012-4-19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L  你们应该到法院起诉 仁寿县 规划局,仁寿县建设局!

发表于 2012-4-1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lmx1234 发表于 2012-4-18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怎么不说那群不明来历的人是我们这群等待住房回不到家的拆迁户呢???怎么不说你们自己处心积虑别有用心 ...

:L 说明拆迁户也不是什么好人,也拿法律当儿戏。居然敢挨家挨户的从老打到小。牛B,不知道这些拆迁户是了拼爹的?还是拼了娘的。

现在的社会坑爹啊! 嘿嘿

发表于 2012-4-1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3679 发表于 2012-4-19 08: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房是百年大计,关系人民生命,不是协商不协商和赔偿的问题,而是建设部门的质检该不该签字同意的 ...

:lol 有好处拿的,睡都愿意签!

发表于 2012-4-19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开发商好猖狂! 居然法律法规都不能约束他们!黑啊!

发表于 2012-4-2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L 管不住

发表于 2012-4-2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欲则刚,又有人受开发商的贿了,才会有这样的乱局。

发表于 2012-4-2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不住的是自己的贪欲,中间粗、张敏等等哪个不是这样?仁寿的官员太可怕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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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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