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一起 公交车严重超员违法行为 本报讯(通讯员 乔竣),西宁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
5月28日下午,西宁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一辆802路超员公交车,车辆核定载客人数19人,实际载客51人,车体因超员而严重倾斜。对此,民警及时将车上乘客转载,并扣留了驾驶人的驾驶证。 公交车超员应不应该受到处罚这一问题,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曾进行过报道,并给出观点:公交车超员属违法行为,但交警执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做到社会效益和法制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此,二大队与802路公交车所属单位湟中县客运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公司负责人与该车驾驶人一同到交警二大队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处罚
这位负责人随后谈到了公交车在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现实情况。他说:“现在,随着郑州市环城快速路、原107国道、农业路等一批快速道路相继扩建及建成,公交车车速加快,行驶在这些道路上的公交车是否仍能超载,应引起重视。否则,真要出现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谁来负责?法律赋予了交警依法处理违法现象的权力,但是我们又不能查公交车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旦出事,算不算我们工作未尽责?对公交车的管理,交警在执法上的确很为难。” 这位负责人最后说:“公交车超载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是个棘手问题,这不是哪一个部门可以单独解决的问题,需要由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对公交车的核载人数作出清楚的规定,如一辆公交车应有多少座位及站位,超出多少算违章等。”交通局超载不能太离谱郑州市交通局一位姓刘的同志就此问题发表看法时认为,完全不让公交车超载从目前来看是不可能的,但是公交车超载也不能太离谱。他说:“就目前郑州市、甚至全国的现状来说,如果让公交车按座位载客很不现实,因为公交乘客的流动性极大,公交司机不可能一站一查人数,公安部门也不可能一站一核准人数。但是,如果公交车成倍地超载,显然也不合适。每当我看到一些公交车里的乘客挤得摩肩接踵时,就很担心,因为一旦出事,就有可能是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此公交公司肯定难辞其咎。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法律解释或行政法规,对公交车的核载人数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个矛盾,否则争论只能是争论……” 由于政策和体制的原因,目前郑州市交通局还没有对市内公交车进行管理。郑州市运输管理处政工科副科长李健就此问题告诉记者说:“交通部门对超载现象的处罚,现阶段主要集中在长途客车和货运车辆上。但是据我所知,有一些城市的交通局已经设立部门专门管理公交车。”李健还谈到了另外一个发生在公交车上的不安全因素,他说:“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三品检查’历来是很严格的,但是唯独公交车的‘三品检查’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又似乎很无奈,长沙公交车爆炸案说明,对公交车的安全管理决不能忽视。”客车司机不罚公交不合理一位曾经因超载营运而被交通局督察队和警察两次处罚的客车司机愤愤不平地告诉记者:“同一个国家、同一部法律,凭什么公交车能跳到法律之外?如果法律赋予了公交车超载的特权,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现在法律没有把公交车单列出来,我觉得这是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的不公,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典型做法!”公交公司处罚我们不现实对于超载,公交公司持何看法?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运营安全处一位姓刘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建设部就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公交车的载客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车厢的有效面积内,每平方米允许站立8人。但是,实际运营中,是无法落实这个标准的。” 在回答记者“建设部的文件是否与新《交通法》相关规定矛盾”的问题时,这位负责人说: “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在具体问题上规定得那么细,每个行业都有属于自己的、更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公交车的问题应该以行业规范为准。再说,如果交警对公交车进行超载处罚,恐怕市民也不愿意的,事实上也不现实。公交车只在市区内行驶,速度相对较慢、站点相对较多,所以对公交车的这种所谓超载现象应该从社会的整体意义上理解,不能偏颇。”法学界应该制定专门法律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华阳对公交公司的观点表示反对,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新《交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地位显然高于建设部对于公交车承载人数的相关规定。在公交车是否超载的问题上,应该适用新《交通法》。也就是说,公交车超载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李律师在谈到处罚时说:“从法律理论来看,交警应该对超载的公交车进行处罚,否则就是其工作的失职和不作为。一旦公交车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交警部门理所应当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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