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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娃儿事件: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想掩盖实事真相的行为都将被揭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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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莽娃儿事件: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想掩盖实事真相的行为都将被揭穿的!以下我又复制借媒体和律师以及网友的观点让广大网友看看就知道咋回事了:
南方都市报:对南充市公安局违法拘留王建波评论转发求辟谣倒逼真相被拘太荒诞)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3-17
    " ......情的缘起,是有网帖称,1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某与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一名女性官员,“上班时间幽会居民屋”被抓。围绕这一传言,当事人求清白,公众求真相,而有关部门则在不断删帖的同时介入调查,几方努力的目标其实并不冲突。问题在于,在据称“匿名举报不实”的结论出来后,如何面对网友在求证期间的行为与言论。一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1月12日事发,有关部门5天后便已得出“举报不实”的结论。但在3月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杨姓处长向南都记者表示,关于此事的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了转达”。
    真相一出,便遭遮蔽,围观的人们长时间身陷“纯转发”、“求辟谣”的困境。本案被拘网友李某,便是在2月15日才实施了“纯转发”的行为。而另一被拘网友在其2月15日的涉案网帖中,则呼吁“如果网帖是造谣,那么请尽快辟谣,惩罚造谣者,恢复民众信心”,言辞可谓恳切,殊不知彼时网友所期待的“调查结论”已然藏于密室,出于种种考虑而不被公开。毋庸讳言,需要为此“谣言越传越盛”的恶劣影响承担责任的,不是网友,而是涉事部门。
       实在无法理解,南充有关部门缘何诡异地选择一边认定举报子虚乌有,一边又对颇为委屈的两当事人雪上加霜、诫勉谈话,而且断然放弃为自己人求取清白的机会,将调查结果束之高阁,仅作内部传达。姑且认可现有调查结论,两位事件当事人虽均以有私事为由请假,一同前往袁姓副院长私人所购房屋中洽谈租房事宜,仅是老同事,有时还有联系的纯洁关系,但这依然不足以为拘留纯转发网友带来合法性。被拘网友的转发求证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间,不仅是难以相符,而且是被生拉硬扯。

事实上,从最新报道的细节看,南充警方对网友的处罚,亦并不全针对“纯转发”、“求辟谣”的行为。只是在告诫网友“别再参与此事”之后,网友将其因转帖被带走调查的经过,诉诸网络并开始相约质疑警方“一没有传唤证,二没有当地公安局协助”的涉嫌程序违法行为,警方才对网友做出了行政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本案网友将个人遭遇诉诸网络的“不守规矩”,还远未到“检举、控告”的程度,只能算前奏——— 求解疑惑、寻求可能的法律帮助,却已然被视为不敬,并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纯转发”被拘的荒诞,经历了从权威机构对“真相”秘而不宣的极端不作为,到南充警方涉嫌阻止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莽撞乱作为,两个阶段的演绎。止息谣言需要信息的及时公开与自由流通,而非假借公权对公民表达进行恫吓。转发以求辟谣的做法,是互联网时代公民倚靠并不充裕的表达途径,勉力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努力,其对真相的倒逼,以及对有关部门“秘而不宣”的督促,都具有不可轻视的积极效用。"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律师认为,严格来说,两网友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相符。
  网友李某,首先“事实”并不是他捏造的,他只是散播了该“事实”,即使查明该网帖所述内容是捏造的,李某确实因未经核实传播谣言,客观上损坏了他人名誉,但也属于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而网友王某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侮辱他人的目的,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更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法治周刊》记者 温玉山 李莎 北京报道
更新时间:              2012-3-19              
    "......

   “偷情”帖称,2012年1月12日,两人在一居民屋“偷情被抓”、“惊动市上领导前来调解”。后南充政法委调查报告称,房子是袁某物业,当时为上班时间,两人都以“有私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当事人称,见面是因为袁某要将房子租给杨某的朋友,两人当时正在看房。
本案,从客观事实来看,真实情况只有两个当事人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租房子,只有“天知道”了。
    而从法律事实来看,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偷情,因此该贴是侵犯两人名誉的。在法律上,质疑的界限通常是描述客观情况,即“两人在工作时间,会于一民房,不知何故?”,而不能轻下结论,否则就涉嫌诽谤了。
    律师认为:第一、本案定性为“侮辱”是不当的,因为侮辱是不捏造事实的,捏造事实的是诽谤。第二、本案的诽谤,是民事侵权,还是治安违法?要根据证据定,缺乏证据时,要无罪(违法)推定。民事侵权与治安违法的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而后者只能是“故意”。因此是“过失求证”还是“故意传谣”,需要证据来表明。
    从报道上看,本案的治安拘留,并未提及故意诽谤的证据,因此处罚有主观性。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应该疑行从轻的。
当事人的“偷情”属于党纪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道德败坏!现在正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结论还未公布前,“侮辱他人”从何谈起呢……?!
签发拘留证的公安局领导: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当地宣传部称:“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尚在调查,现在不接受相关采访,一经查实一定向媒体发布。”网上爆料问题,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还在调查核实之中。
    四川南充市公安为何急不可耐地——把爆料通奸问题的发贴人和网友转发求辟谣被拘10日呢?这是欲盖弥彰,转移公众视线?!
当事人的“偷情”属于党纪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道德败坏!现在正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结论还未公布前,“侮辱他人”从何谈起呢……?!
作为当地公安,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最终调查没有公布之前,而先拘留发贴人是有错在先,属于程序违法!!"
红网:   沅水飞舟
发表于 2012-3-18 21:38
3月14日,知名网友张洪峰(微博)发微博称:“四川南充麻辣社区某县分论坛1月出现网帖,爆料中院副院长与区法院工会主席(女)偷情,被女的老公抓现场。网友李某称十余天后复制此帖,未作改动转发到南充市分论坛,被拘留5天;之后网友王某截图原帖并加上质疑发帖求辟谣,被拘留10天,现还在拘留所。”并附上网友王某的原帖以及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15日《羊城晚报》)
发帖也好,转帖也好,质疑也罢,这是公众行事监督权的体现,无非是想官方及时回应质疑,澄清是非!然而,发帖求真相的拳拳之心和监督诚意被当成一种犯罪了,公权力动辄以诽谤、诬陷等罪名拘留公民,实属滥用警力、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言论自由!
作为官员涉嫌偷情,对待这一丑闻,有关部门本应迅速行动,严加查处,若属实网友发帖不仅不是诽谤,反而是有效监督,若不属实,自然有被诽谤者站出来追究网友法律责任,用的是法律途径!现在倒好,既无调查,又无“被诬陷者”起诉甚至反驳,公安机关为何提前定罪了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作为为民服务的公仆,发生惊人丑闻,本应严查严惩,相反先把举报者送进监狱,这是权力的公报私仇和流氓霸道!这分明是想堵住公众的嘴,为官员们尽享“好事”保驾护航!对公众的正常合法监督一味采取高压态势势必会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了!
权力对官员网开一面甚至纵容,而对公众的正常监督一味打压甚至肆意报复,这种选择性执法只会让公众监督的声音日渐式微,这是很可怕的!

人民网:朱少华

2012年03月17日10:57   

        “......

        有人发帖,有人转帖,更有人发帖质疑,并希望当地官方出面澄清是非,以正视听。但是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不管你是转帖的还是要求答复的,当地公安机关一纸处罚决定,通通以诽谤的罪名予以拘留。更奇怪的是当记者四处打听要求采访时,各部门的人员不是含含糊糊,就是干脆挂了电话。更有宣传部门的负责人意味深长地说:“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我也不好说。”

        这就更让人费解了。既然“组织上还未调查,孰是孰非,谁真谁假”都还不知道,也就是说那位副院长大人有没有和工会女主席偷情被抓,还在两可之间。如果要是事实,那么网友的发帖也根本就不存在诽谤。如果事实不存在,也应该是“受害人”出面通过法律的途径状告这两位网友一个诽谤罪。怎么一没有调查事实,二没有“受害人”报案甚至起诉,公安部门就将他们“破格录取”了呢?

        从两位转帖发帖者的情况来看,人家无非就是要求一个“理”字,希望政府部门能以权威的身份给网友们一个清楚明白。尽管这种事法院面子上可能不太好看,政府部门更不希望家丑外扬。但是不管怎样都必须讲究个合理合法,让群众能心服口服。岂能如此什么“理”都不讲,就把人家抓起来扔进拘留所就完事了?(文/朱少华)

        由此笔者想起了郭德纲的一个相声段子,俗称“郭氏讲理法”,段子这样说,跟中国人不能讲理,一个大嘴巴他全明白了!这其实讽刺了一种流氓霸道的作风,不讲道理,甚至不讲人性,一味地高压降服,如果社会上有这样的现象我们还能忍受。但政府部门岂能用这种方法和作风对待你的合法公民?官员发生了惊世丑闻不调查不公开,却对试图监督质疑的群众恼羞成怒,这到底是想封老百姓的嘴,还是想替那二位做了“好人好事”的官员遮羞盖丑呢?

                                             (责任编辑:实习生  李金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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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这个还不如去看莽娃写的小说,过时了,老师。

发表于 2012-3-2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o:@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8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3456789968983 的帖子

你娃不疯都要整神。
发表于 2012-3-28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很清楚!
发表于 2012-3-2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3-28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也好,转帖也好,质疑也罢,这是公众行事监督权的体现,无非是想官方及时回应质疑,澄清是非!然而,发帖求真相的拳拳之心和监督诚意被当成一种犯罪了,公权力动辄以诽谤、诬陷等罪名拘留公民,实属滥用警力、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言论自由!

发表于 2012-3-28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8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透了,明白了,想掩盖?没门了!

发表于 2012-3-2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就像吃在嘴里的黑桃,被层层剥了出来!真好!好帖!一定得顶顶!

发表于 2012-3-28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2-3-28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租房愿免房租…

发表于 2012-3-2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2-3-28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晚了,也要奋力一顶!

发表于 2012-3-2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墙街吃低保的 发表于 2012-3-28 23: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晚了,也要奋力一顶!

是晚啊,我们都快下班了:lol

发表于 2012-3-28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叹兮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发表于 2012-3-28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租出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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