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苏惠端. 女 .63岁. 汉族. 住川煤芙蓉集团白皎矿. 电话;18909095142
被告: 余泽源 男 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党工部长兼信访办主任.;13778910111
唐兴容 女 川煤芙蓉集团公司白皎社区主任。电话:13518454495
因对(芙蓉信访[2012] 号) 克扣停发工亡抚恤金的处理决定不服,
请求: 一 被告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并按标准足额给付2008年1月直今的抚恤金费用(含利息)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是川煤芙蓉集团白皎煤矿1981年的因工亡职工遗属,已按《劳动保险条例》之规定,由企业按月发给抚恤金待遇直至2007年12月。
从2008年1月起,该被告未[公示告知]就停发了我们的抚恤金待遇后。我多次向公司请求发给抚恤金,至今未果。万般无奈,于2011年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后,才有了(芙蓉信访[2012] 1号)<终结>答复意见。为此不服,向贵院提起诉讼。抚恤金是我们的丈夫因工死亡时,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由被告单位给付的抚恤金,享受至死亡止。没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得<终结>。养老金是依《劳动法》规定,个人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
停止抚恤金待遇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停止的,没有法律规定停止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被告二人用行政诈骗克扣停止抚恤金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取得被告侵权赔偿的权利。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给予我们法律援助,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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