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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争鸣] 【卫生部承诺5年内解决“移植器官多靠死囚”问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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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09:38 | |阅读模式
                         【卫生部承诺5年内解决“移植器官多靠死囚”问题】(转)





      2012年03月23日07:00字号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昨天表示,我国将尽快建立器官捐献体系,并承诺在3-5年内彻底改变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会上,黄洁夫称,一个全国层面的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目前试点工作已在16个省市展开。取消死囚器官捐献这一承诺,代表了“政府层面的决心”。


  由于缺乏自愿捐献,中国此前绝大多数的移植器官来源于死囚捐献。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150万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黄洁夫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细菌感染率很高,这也是导致我国器官移植长期存活率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主要原因。


  在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随后几年,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将逐步成为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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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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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0:00 |
蓝光闪烁 发表于 2012-3-23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卫生部承诺5年内解决“移植器官多靠死囚”问题】(转)




                确实应当完善器官捐献体系,过去有的人在生命垂危之时想捐器官,却找不到捐献渠道。

发表于 2012-3-23 10:51 |
捐?凭啥?这东西,又不是钱财,一个人只有一套。最好还是要有偿交易。

发表于 2012-3-23 12:02 |
:(:(:(:(:(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8:01 |
我认为:这是我们国家(社会)进步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8:04 |
我想起了又说:

        罪犯犯了大罪,采取极端办法处死他,就已经属于剥夺了他生命的权利了,但不应该

再摘取属于他身体里的器官。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8:10 |
         如果在已经被处以极刑的人身上去摘取他的器官,就是无视于罪犯亲人的存在和感受;

就是对【人权问题】的践踏;就是对【和谐】二字的亵渎;就是对打【人性化】的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8:15 |
雨后斜阳 发表于 2012-3-23 1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确实应当完善器官捐献体系,过去有的人在生命垂危之时想捐器官,却找不到捐献渠道 ...

公民自愿捐器官与强行摘取人体器官应该有质的区别。

   谢谢“雨后斜阳”朋友在第一时间来支持我!: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8:18 |
网上再说 发表于 2012-3-23 1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捐?凭啥?这东西,又不是钱财,一个人只有一套。最好还是要有偿交易。

“网兄”说得对极了。否则, 【人权】何在? 【和谐】咋说? 【人性化】怎讲?


                   谢谢您的大力支持!: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8:26 |
再向虎山行 发表于 2012-3-23 1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再向虎山行”朋友的大力支持!:handshake

发表于 2012-3-23 21:21 |
:victory::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07:55 |
竹林怪客 发表于 2012-3-23 2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多谢“竹林兄弟”临帖支持!:handshake

发表于 2012-3-24 23:23 |
这些忽悠人民的话你也相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08:37 |
齐驱 发表于 2012-3-24 23: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些忽悠人民的话你也相信?

“齐驱”朋友说得好,我就是不相信,所以才转的这个帖子。

         谢谢您临帖!:handshake

发表于 2012-3-25 17:50 |
蓝光闪烁 发表于 2012-3-23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卫生部承诺5年内解决“移植器官多靠死囚”问题】(转)

这是一件大事!

 楼主| 发表于 2012-3-25 20:08 |
坚石 发表于 2012-3-25 17: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一件大事!

多谢“坚石”朋友的大力支持!:handshake

发表于 2012-3-26 00:09 |
    罪人罪已致死,罪人用生命偿还了自己的罪过。但罪人没有供献器官的义务吧?那种没有取得罪人亲属的同意擅自摘取罪人的器官的行为,对其亲属就是精神伤害,是一种欺人不敢言的霸道掠夺行径。医院在那血淋淋的现场积极的摘取器官是为了救死扶伤吗?医院换器官有免费的吗?有能力换器官的又有几个患者家庭?13楼说的是,卫生部的这一纸承诺真能起实质性的作用吗?

发表于 2012-3-27 01:26 |
这是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饱受西*方诟病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7:14 |
往事似流水 发表于 2012-3-26 0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罪人罪已致死,罪人用生命偿还了自己的罪过。但罪人没有供献器官的义务吧?那种没有取得罪人亲属的同意 ...

“往事似流水”朋友说得对,我就是因为对此持怀疑态度,所以才转来让大家看的。

                         谢谢您临帖支持!: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7:15 |
天涯孤旅。 发表于 2012-3-27 0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是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饱受西*方诟病的问题。

多谢“天涯孤旅”朋友临帖支持!: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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