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撤销对陶勇的行政处罚,依法向加州音乐会所颁发许可证
尊敬的安岳县党委许志勋书记,安岳县人民政府县长邹明勇
本公民胡代国依法接受陶勇的委托,现就安工商告字【2012】16号有关取缔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无照经营行为,罚款拾万元一案,提出异议、建议、请求。
我的观点是取缔行为不恰当、罚款10万元的行为缺乏依据;该行政处罚行为是不讲诚信的产物;我建议并请求,立即停止处罚,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
川府发[2008]3
号文件的规定:帮助陶勇的加州音乐会所,完善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才是唯一的办法。
一、取缔决定与国家政策相悖,与政府承诺相违背。
第1、取缔行为说明县政府不讲诚信。安岳县人民政府一方面八方招商引资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强调放宽市场准入,加大改革开放,解决就业难,鼓励优惠人们投资经商办企业……另一方面,又对经工商局批准预选名称,经环保局批准选址、批准试运行的个体工商户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陶勇进行取缔、罚款。这难免使人感到政府不讲诚信,出尔反尔 。使人们感到取缔行为违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安岳县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这是我讲的第1点,取缔行无不恰当
第2、预选名称及会所选址商业楼是合法的,说明取缔行为是工商局出尔反尔。2011年7月,当事人陶勇为了解决自己和朋友们的就业问题,根据县委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从外地打工回到安岳县,筹建音乐会所。在筹建过程中,首先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在登记名称的地址上,写明是商住楼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
2011年11月23日,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工商安字)个体名预核字[2011]第008478号,同意预先核准陶勇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这个事实证明: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的预选名称、选址合法。反过来说,而今工商局要取缔陶勇的音乐会所,说明工商局出尔反尔,不讲诚信。这是我讲的第2点,取缔行无不恰当。
第3、环保局批准加州音乐会所选址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二楼及批准试运行三个月,说明工商局取缔行为不合法,说明取缔的后果应由政府买单。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的预选名称确定后,立即向安岳县环保局申请试运行并颁发相关证件。2011年10月27日,安岳县环保局以安岳环函[2011]96号作出《关于安岳县加州国际音乐会所申请试运行的函》,函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该项目拟建于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经营面积978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隔音降噪投资60万元……同意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17日。如无异议,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特此函复。根据这份函复说明,第一,什么叫试运行?之所以叫试运行,就是通过在运行过程中,验收、发现其中的问题,以便整改,达标;第二,在试运行过程中,既然发现了一些问题,那也是十分正常。正因为试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服务性政府,就应去服务、去帮助整改。而今政府相关部门不是去帮助整改,而是去取缔,这个取缔程序、行为,就不合法。应该允许其整改后,通过权威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再谈取缔的事情。第三,取缔是最后不得已使用的程序。就目前来讲,工商局要取缔其经营行为,为时过早;第四,如果不允许其整改,就取缔,就要追究当初工商局为何许可其预选名称、地址,追究环保局为何许可其选址及其试运行三个月的责任。这是取缔行为的第3点不恰当。
第4、取缔行为只看到问题的表面现象。在加州音乐会所试运行期间,由于楼上个别市民,网上投诉歌城噪声干扰其夜间休息,县政府改变了主意,环保部门拒绝发放许可证,自然也就无法取得《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值得说明的是,所谓几户市民投诉歌城噪声干扰,当事人至今没有看到环保局等权威部门有关对该歌城噪声的测量分时段的分贝数据以及整改后不同时段的噪声分贝数据是否大于国家规定的分贝标准,就是政府法制局王主任,邀请本人于2012年 2 月10日晚10点左右与众位工商执法人员,去歌城楼上居民们家中感知感觉,也没有听到歌城噪声干扰。甚至一些住户回答:对歌城歌声没有感觉。本代理人认为,该歌城噪声污染仅凭感知感觉,缺乏科学鉴定证据。当事人认为,是行业竞争导致个别市民夸大其词。也就是说,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不予向该歌城颁发许可证,并中途以无照经营取缔该歌城经营行为,缺乏真正的科学依据,违反中央有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精神,不符合服务性政府所为。这是我讲的第4点,取缔行无不恰当
第5、取缔行为后果严重。当事人陶勇等26位业主,退伍军人,为了生存和就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房产证贷款、朋友借贷等方式,投资数百万元,开设了面积978平方米的音乐会所,解决待业人员46人,这是客观事实。而今政府说取缔就取缔非常错误,是人治思想的残余在作祟。而今政府取缔陶勇的经营行为,其后果严重,将有几十户家庭走上倾家荡产、信访上访之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安岳政府的形象。这是取缔行为的第五个不恰当。
第6、取缔行为与川府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不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对陶勇的加州音乐会所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这是我讲的第6点,取缔行无不恰当 上述事实说明,取缔行为六个不恰当,将使矛盾激化。县政府及其工商局不应当作出取缔当事人陶勇的经营行为,而应当依据川府发[2008]3号的规定,引导其尽快完善相关许可证件,合法经营。只有如此,才能利民惠民,有利于解决就业难,同时有利于政府,真正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二、对陶勇“罚款10万元”,缺乏依据。
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依据的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陶勇罚款10万元。
本代理人认为,工商部门对该规定有关“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理解错误。
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没有“罚款”二字,只有“没收违法所得”六个字。
那么,什么叫“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的违法所得怎样计算呢?本案的违法所得是零、是负数、还是10万元?请问工商局,这个罚款10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37 号《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陶勇的加州音乐会所,无论是扣除还是包括从环保局批准的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17日,至工商局取证2012年 2 月10日,其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还是个几百万元的负数,没有一点利润,哪来违法所得?既然没有违法所得,又哪来谈得上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呢?工商局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术语擅自随意改成“罚款”二字。当事人认为,对陶勇“罚款“10万元,是适用法律术语不当,混淆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术语的概念,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安岳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代表当事人及全体业主,请求县委、县府取消对陶勇的两项行政处罚,并帮助其歌城走上规范化、合法化经营。谢谢!
此致
代理人胡代国
201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