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短评:转发求辟谣倒逼真相被拘太荒诞
2012年03月17日08:19 南方都市报
“发帖有风险”,即使“纯转发”也战战兢兢。近日,四川南充两网友因“纯转发”、“求辟谣”一则指控法院领导偷情的网帖,而被分别处以5日和10日的行政拘留。
事情的缘起,是有网帖称,1月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某与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一名女性官员,“上班时间幽会居民屋”被抓。围绕这一传言,当事人求清白,公众求真相,而有关部门则在不断删帖的同时介入调查,几方努力的目标其实并不冲突。问题在于,在据称“匿名举报不实”的结论出来后,如何面对网友在求证期间的行为与言论。一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1月12日事发,有关部门5天后便已得出“举报不实”的结论。但在3月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杨姓处长向南都记者表示,关于此事的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了转达”。
真相一出,便遭遮蔽,围观的人们长时间身陷“纯转发”、“求辟谣”的困境。本案被拘网友李某,便是在2月15日才实施了“纯转发”的行为。而另一被拘网友在其2月15日的涉案网帖中,则呼吁“如果网帖是造谣,那么请尽快辟谣,惩罚造谣者,恢复民众信心”,言辞可谓恳切,殊不知彼时网友所期待的“调查结论”已然藏于密室,出于种种考虑而不被公开。毋庸讳言,需要为此“谣言越传越盛”的恶劣影响承担责任的,不是网友,而是涉事部门。
实在无法理解,南充有关部门缘何诡异地选择一边认定举报“子虚乌有”,一边又对“颇为委屈”的两当事人雪上加霜、诫勉谈话,而且断然放弃为自己人求取清白的机会,将“调查结果”束之高阁,仅作内部传达。姑且认可现有调查结论,两位事件当事人虽均以“有私事”为由请假,一同前往袁姓副院长私人所购房屋中“洽谈租房事宜”,仅是“老同事,有时还有联系”的纯洁关系,但这依然不足以为拘留“纯转发”网友带来合法性。被拘网友的转发求证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间,不仅是难以相符,而且是被生拉硬扯。
事实上,从最新报道的细节看,南充警方对网友的处罚,亦并不全针对“纯转发”、“求辟谣”的行为。只是在告诫网友“别再参与此事”之后,网友将其因转帖被带走调查的经过,诉诸网络并开始相约质疑警方“一没有传唤证,二没有当地公安局协助”的涉嫌程序违法行为,警方才对网友做出了行政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本案网友将个人遭遇诉诸网络的“不守规矩”,还远未到“检举、控告”的程度,只能算前奏——— 求解疑惑、寻求可能的法律帮助,却已然被视为不敬,并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纯转发”被拘的荒诞,经历了从权威机构对“真相”秘而不宣的极端不作为,到南充警方涉嫌阻止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莽撞乱作为,两个阶段的演绎。止息谣言需要信息的及时公开与自由流通,而非假借公权对公民表达进行恫吓。转发以求辟谣的做法,是互联网时代公民倚靠并不充裕的表达途径,勉力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努力,其对真相的倒逼,以及对有关部门“秘而不宣”的督促,都具有不可轻视的积极效用。
(责任编辑:刘进)
公民监督不应遭重典“强暴”
2012-03-16 来源: 广州日报
马涤明
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是一些网友对网上传闻惯有的处理方法。可就在3月3日和7日,四川南充市的两名网友因为转发一个未得到官方证实的关于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丑闻的爆料帖,分别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拘留5日和10日。(3月15日《羊城晚报》)
正因为没有官方说法,网友才要求证,这属于公民监督官员的正当要求,合情合理且合法,不论宪法精神、公务员法与组织原则,都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且明确了公职人员接受监督的义务。
网友转帖获罪的真正原因,其实是摸到了老虎屁股上,换了当事人是普通老百姓,当地警方还会不会这么积极,可就难说了。
不管怎么说,现代法制社会中,司法公权动辄以“重罪”惩治公民监督,都是对民主法治逻辑的颠倒。具体到法院副院长疑似丑闻帖这件事上,公权力的指向更是南辕北辙——义务应是澄清官员身上的疑点,而不是对公民监督进行封口、打压。而公民监督获罪,一些官方已经先行折损了公信力,并徒增新的质疑,那么尔后的 “澄清”,公众信不信,肯定是个问题。
我想问:如果最终证实那个帖子内容是真实的,怎么办?而官方现在就应该有个解释:既然未证实真假,为啥就给删帖?你都给删了,也就谁都看不见了,到时候任凭你们咋说咋是,我们如何认定你们是澄清,还是包庇?
傅达林:转帖被拘暴露选择性执法
2012
年03月18日 09:25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以一个内部通报来应对网络上的质疑,并据此对转帖者“大动干戈”,这样的执法即便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也很难让人不联想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因转发南充中院副院长“偷情”的帖子,网友李友谋被行政拘留5日,转帖要求辟谣的王剑波则被拘留10日,事件再度引起舆论对网民监督官员自由空间的担忧。
从2月1日晚最早发帖,到15日两网友转发,虽然警方称“偷情”经调查系“子虚乌有”,但当地有关的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通报,这叫围观的网友 怎能不去“纯转发”“求辟谣”?以一个内部通报来应对网络上的质疑,并据此对转帖者“大动干戈”,这样的执法即便有所谓的法律依据,也很难让人不联想到欲 加之罪何患无辞。
警方认定网友“纯转发”是为了报复,“求辟谣”实质上是传谣,我不否认这种说法成立的可能性,但在法治社会,公民对于自己没有违法不需要证明,而执 法机关欲指控公民违法则必须讲求证据。判断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理应遵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原则,如果赖以作出处罚的事实与证据还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说执 法者尚未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那么这种处罚便是违法的。
恰在这个关键环节,当地执法存在失误。无论是认定网友“实质上是在传播谣言”,还是以曾经存在利益冲突来推断被处罚人的打击报复目的,或是定性为 “情节严重”,警方都明显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撑,其中的逻辑更是经不起推敲。实践中,转发不实网帖究竟是求辟谣还是刻意传谣,有时的确难以明辨,执法者此时 应当确立“疑罪从无”那样的执法思维。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当地警方在调查涉事官员上,能够立即做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袁某与杨某偷情”的判断,可一旦转过 来针对涉嫌违法的公民,则完全是另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如此迥异的态度,值得玩味。
发帖批评交警不作为被拘9天,转帖“检察官嫖娼”被拘10天,最近新闻中不断爆出的类似事件,折射出执法中证据规则的偏失,暴露出针对官民不同的选择性执法坏习惯。
我向来反对对转帖者动辄处罚,即便怀有不良企图的转帖行为,客观上也只是传播而非捏造,由此造成的名誉侵权应主要立足于当事人自己来化解,执法公权 在不涉及公共安全秩序的情况下不宜介入。尤其是针对官员的网帖,特殊身份决定了官员应具有公众人物那种容忍批评与监督的属性,一旦执法介入,极易迫使网民 监督官员的言论自由空间趋于逼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