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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543|评论: 38

网站删帖证明王、李二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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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公益”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第九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网站依法删除了相关帖子,说明那些帖子确实属于违法内容。这也证明了王、李二人就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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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网站删帖,所以这些帖子属于违法内容。啥智商,哥被雷晕了。: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cs 的帖子

我看你才是法盲。网站依照规定删除帖子,说明那个帖子含 有不该发的内容,也可以说明王、李二人所发帖的问题。你别再为了一点私心发泄不满了吧,你们已经豁了王某

发表于 2012-3-1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2-3-18 13: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楼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法单位是,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通信管理局,或是公安局 ...

莽娃儿被拘的事越来越清楚了,《华西都市报》报道说:

“方警官介绍,李友谋曾给当地一家食品厂股东借了10多万元钱,后来食品厂破产倒闭,而食品厂破产案就在嘉陵区法院审理。当时嘉陵区法院院长正是袁某。有股东认为利益受损正在找机会“报仇”,刚好从论坛上发现袁某的网帖。方警官介绍,李友谋和王剑波曾在一家茶楼碰面,李说起自己转帖被拘一事。”

GZCS也说:“ 茶楼会面共有四人,全过程录音,我是其中-人,内容:求***,调查偷情帖内容真实性……”(链节地址:http://www.mala.cn/thread-4174019-1-1.html ,第4楼GZCS的点评)

李友谋也说:“华西***采访的我,话是这样说的,但他只录用了部分采访内容,“我读书时语文最差,阅读能力就更差”没有录用,和莽娃见面:是因为南充市公安局网监执法程序不合法,我想找人诉说 ”(链节地址:http://www.mala.cn/thread-4174324-1-1.html,第12楼,李友谋以网名“都是南充百姓”的点评)

从上面看得出,GZCS、李友谋、莽娃儿在李友谋转贴后,的确在一起碰了头。而李友谋清楚股东找他转贴的动机,但为什么莽娃儿发的贴子里,没有说出这个动机呢?有可能李友谋根本没把真实情况告诉莽娃儿。

看来莽娃儿真的被李友谋、GZCS推进去了。请GZCS公布录音内容,以正视听。


特大新闻!莽娃儿被拘有内幕。请记者深度挖掘!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当然得依照治安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网站和网民得遵守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你不用对在些部门那么仇视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cs 的帖子

有理不在言多,虽然你这几天反复在转载其他一些媒体的歪曲性评论和意见,但是国家权威部门至今没有认定公安的处理不妥,也拿不出什么依据去认定公安不妥。我想无论舆论怎么炒作,也是只得依照法律办事。其实,王某如果觉得公安的处理不妥,完全可以走法律渠道,用不着你去替他炒作,这样只害了他。当然,也是站着不腰痛,你都不敢去说他那样的帖子,你却去怂恿他去做这些,真的搞不懂你的意思。

发表于 2012-3-18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2-3-18 13: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自已承认:网站依照规定删除帖子,那莽娃发帖,网站依照规定删除帖子就是,官球南充公安球事。又是传唤 ...

GZCS先把自己屁股上的屎开干净。录音是怎么回事?公布出来嘛。

发表于 2012-3-18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你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法单位是,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通信管理局”

那网站删贴和袁某报案,互联网协会和公安,各管各的。有啥错?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cs 的帖子

q我并不想和你争执,也希望你理性,不要去攻击对方。对这件事我也是一个探讨者,但是我懂得去保护别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我们都那样去做,我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如此的遭遇,我每个人的权益都可能会受到侵犯。就如同你的财产、生命受到侵犯一样,你也不会答应吧

发表于 2012-3-18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绸都往事 发表于 2012-3-18 1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gzcs 的帖子

q我并不想和你争执,也希望你理性,不要去攻击对方。对这件事我也是一个探讨者,但是我懂 ...

GZCS是个不讲道理的脑残访户。用不着和他讲道理。只管骂就对了。

发表于 2012-3-1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鉴美国辛普森案,冒昧地提一个解决方案:撤销行政拘留决定,莽给予民事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偶只有背影 的帖子

你傻啊,照你那么说,王某更得赔偿袁某了哦。哪有犯错之人还索要赔偿的道理啊

发表于 2012-3-18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先入为主地给他人定罪,紧接着就拿法律条文来套。如果你真滴当官了,不知道会有多少冤魂野鬼???:lol

你的结论先建立在别人有侮辱他人的错误上,然后在套用法律来制裁,真是可笑可笑!!!

对于莽娃儿事件,你应该先证明事件当事人的清白,然后再套用法律来证明,对此二人拘留的合法性,知道不??

发表于 2012-3-1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先入为主地给他人定罪,紧接着就拿法律条文来套。如果你真滴当官了,不知道会有多少冤魂野鬼???:lol

发表于 2012-3-1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结论先建立在别人有侮辱他人的错误上,然后在套用法律来制裁,真是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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