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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德:竟选基层“人大” 代表的“落选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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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2:3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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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德:竟选基层“人大” 代表的“落选感言”

2012226 日、27日是成都市举行了乡镇级和县区级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投票。
2012227日中午,我前往去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办事处双眼井社区投票站领取《选票》,选举青羊区"人大"代表,但是《选票》上的三位候选人,一位都不认识,也不知道他们当选区"人大"代表后愿意为选民们做一些什么事情,所以我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9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之规定,对《选票》上的三位候选人,投了反对票,并在《选票》“另选他人” 处填写自己的姓名,把这张神圣的《选票》投给了我自已(李双德)
2012226 日、27日,我观察了部分投票选举活动,发现了很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投票选举行为。例如:
一、227日上午,我在金牛区“土桥投票站” 亲眼目睹了,主持选举工作的一男一女,二名工作人员。女性工作人员背了一大包十元面额的人民币,她根据选民们手持的《选民证》的数量,发放《选票》,并按每一《选票》十元人民币向选民支付现金;而男性工作人员则“指导”
选民们如何在《选票》上所栽的三位候选人上“划圈”,
选民们在《选票》上划完圈后,经男性工作人员检查合格,由男性工作人员亲自投入“选票箱”投票站,没有“秘密写票处”。
根据选民手持《选民证》的数量,向他们支付现金的“选举行为”, 在其他投票站也大量存在,只是支付的金额不一样而已,有的是每一《选票》十元,有的是二十元、三十元、五十无。
疑问:这一笔钱,是从哪里来的?是《选票》上所栽的候选人指付的还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如果属于国家财政拨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裁明的“选举经费”?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赂选”
二、青羊区双眼井“投票站”, 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定的“秘密写票处”。27日中午,我在投票站写票时,主持“选举工作” 的人员,围过来看我写票,想知道选民将自己的《选票》投给了谁?为此,我不得不向他们发出抗议:我写票,请你们回避!……
成都市的各投票站,都没有建立独立于“发票处” 和“选票箱” 的“小房间” 作为“秘密写票处”。
没有符合规定的“秘密写票处”, 不能保证每一个选民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任何方式干预而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1条第3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之规定,如果我们知道某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我们就能够通过数学的方法,计算出当选“人大” 代表,最高需要多少张选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之规定,我们按51%的选民有参加了投票,就能够通过数学的方法,我们也能计算出某一候选人当选“人大” 代表,所需的最低选票。
例如,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是211名。
当选“人大” 代表,最多需要2156.398张选票。
即在选举中,只要能得到2157《选票》的支持,都没有任何理由不能当选“人民代表”
当选“人大” 代表,最低票数为:
2156名选民×0.51=1099.56人,即1100人参加投票,为选举有效。
1100人参加投票×0.51=561张选票,即561张选票,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成都市青羊区杜钰、何丽在选举中,分别获得支持选票509张、507张,他们当选“人民代表” ,是否合法?
另外,成都市金牛区选举委员会,张贴出来的“当选代表名单” 《公告》(第六号)只有当选者性名,没有获得选举票数。
……
2012226日、27日,在成都市青羊区、金牛区、武候区、锦江区、成华区和青白江区都有选民在《选票》“另选他人” 处填写“李双德”的姓名,选举我担任该地区的县级 “人大” 代表,但是我沒有在任何一个选区获得到2157《选票》的支持,所以我不能理直气壮去选举委员会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你们没有任何理由不让李双德担任选“人民代表”。
谢谢你,我亲爱的朋友们!感谢你们,投票支持我担任基层“人大” 代表。
虽然选举,我落选了,但是我认可,选举的结果。因为我竟选“人大” 代表,不是为了升官发财、光宗耀祖,是希望有机会为实现全体公民现实和长远利益而工作。
民主共和国,是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国家制度;只有独裁专制的国家,才由统治阶级主宰国家的政治生活,被统治阶级被排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处于被镇压与被消灭的政治地位。
“落选” 的独立候选人与当选的“人大” 代表,不是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我们竟选“人大” 代表,是在接受国民的选择,无论谁当选“人大” 代表,都应当为全体国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工作,而不能为自己或者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任何利益。
民主共和国没有敌人,在竟选过程中,我们是竟争对手,不是你死我活的敌人,因为我们当选的“人大” 代表的目的是一致的。
我“落选”了,我对选民所作的承诺,即我当选“人大” 代表后的工作,理所当然的要由当选的“人大” 代表们去完成,因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我对选民做过以下承渃,“为此李双德公民承诺:如果李双德公民当选“人大”代表后,必须为自己的选民们做以下工作:(1)依法选举不谋私利、正直、业务能力强的公民,担任区长及区政府各局长、各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并监督上述官员的工作,罢免不称职的上述官员。2依法审议财政预算,增加公民在失业救济、低收入家庭救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医疗卫生的财政预算。3依法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妥善解决因‘房屋撤迁、土地征用’ 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的议案,维护被撤迁人的合法权益。4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扩大就业门路,妥善解决民生问题。5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禁止“政府与民众争利”,解化社会矛盾,降低或者取消政府的“维稳经费”开支,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减轻选民的经济负担。”(见《李双徳:226 日、27日是成都市基层“人大” 代表选举投票日,选民如何选出自己“中意” 的公民为自己的代表?》一文)。
“人大” 代表有义务促使政府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尊严、实现经济和政治平等,满足公民的衣食住行,否则“人大” 代表就失职了!选民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和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罢免“人大” 代表,并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重新选举 “人大” 代表,实现自己所期待的利益。
李双德
0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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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2:37 |
{:2_39:}
发表于 2012-3-10 12:39 |
楼主辛苦,给你增加点人气

发表于 2012-3-10 12:39 |
{:2_25:}

发表于 2012-3-10 12:39 |
{:2_26:}
发表于 2012-3-10 12:44 |
{:2_35:}

发表于 2012-3-10 12:44 |
好久没来逛逛啦!嘿嘿,你们都还好吧。

发表于 2012-3-10 12:46 |
顶......

发表于 2012-3-10 13:01 |
楼主有勇气,敢于到社会实践中去体验一下,应该提倡实干,少在网上说空话。

发表于 2012-3-10 13:21 |
很讽刺   很现实

发表于 2012-3-10 13:33 |
请填写回复消息~~顶顶大名提醒您~~

发表于 2012-3-10 13:53 |
投票还有钱,代表果真如此???!!!

发表于 2012-3-10 15:54 |
选举投票算出工上班,没有工作单位自谋职业的,给误工补助,报销差旅费,历来都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12-3-10 23:22 |
佩服楼主的勇气,你是好样的,只有广大人民真正选出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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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李双德)为什么要竟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70106&fromuid=14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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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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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德:当选基层“人大” 代表,需要多少张选票?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000883&fromuid=14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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