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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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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姓  名: 曾全彬
性  别: 男
发表时间: 2006-4-20

投诉对象: 对成都市中院法官姜×和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控告
 
 


控告人:曾全彬,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大南街56号。
联系电话:(028)67402009,80953648

被控告人: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陈×,金堂县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由: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事实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民事诉讼原则,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但控告人在今年与黄三奎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金堂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姜*就是故意不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金堂县法院法官陈*意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作出枉法裁判的《(2004)金堂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2);控告人上诉后,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姜*又故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证明一审法院法官陈*意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的新证据,并且编造“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见附件1,二审判决书第9页第1行)这样的谎言,从而作出故意枉法裁判的《(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
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官陈*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法官姜*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的行为,均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判行为,粗暴地亵渎和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
现将据以控告的事实和理由简述如下: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始终未提交2001年8月27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供申诉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未将该《租赁合同》原件交申诉人辨认和质证。
控告人在2001年8月27日租赁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堂县赵镇幸福路87号至89号房屋时,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见附件10)。
2002年9月21日,控告人与金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见附件11),控告人当日即在原告黄三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的原件第2页日期下面写上“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
在本案一审诉讼中,控告人一再向一审法庭陈述:称2001年8月27日的这份《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并一再要求原告黄三奎提交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但原告黄三奎在一审诉讼中,始终没有提交过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从来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的原件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这是因为,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上,有对原告黄三奎极为不利的内容,这就是控告人所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
而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的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是经过原告黄三奎刻意变造的。此点仅从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印章的印文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圆形印章和方形印章的印文都是双影。并且,控告人所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文字不见了。
所以,原告黄三奎在一审诉讼中,始终不敢把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以上情况,在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见附件6)和2004年6月8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见附件7)中均有清楚的记载。
    二、本案一审法院将未经庭审质证、并且是经过变造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
本案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陈*一审判决中,公开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质证的法定诉讼程序,在原告黄三奎不愿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情况下,违背2004年4月26日《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2004年6月8日《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中记录的法庭审理的真实情况,滥用司法权力,公开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在一审判决书中,将未经控告人在法庭上辨认和质证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违法地描述为:“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且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原告黄三奎提供的2001年8月27日百货公司与曾全彬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见附件2 第6页第19-21行)。
所以,仅从上述事实,就足以证明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审判人员陈*过利用司法权力搞暗箱操作,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典型的枉法裁判。
三、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了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搞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控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并且是经过原告黄三奎有意变造的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将一审法院2004年4月26日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和2004年6月8日的《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以证明一审法院公开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见附件5、6、7  )。
在这两份新证据中,只有控告人一再要求原告黄三奎当庭提交一审法院作为定案证据的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没有原告黄三奎提交这份《租赁合同》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任何记载,更没有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这份《租赁合同》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任何文字记载。
在二审诉讼中,控告人提交上述两份新证据供黄三奎质证时,黄三奎质证时只是认为这两份重要证据不是“新证据”,而对于控告人提交这两份新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即在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没有当庭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黄三奎对此没有提出过一个字的反驳意见。
并且在控告人提交这两份新证据供黄三奎质证时,即请黄三奎在这两份新证据中认真查找,找出原告黄三奎提交过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文字记载,但黄三奎始终找不出这些文字记载。
同时,在本案二审诉讼中,黄三奎也同样没有提交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在2004年9月13日的法庭询问时,黄三奎曾经信誓旦旦地保证,在2004年9月20日法庭第2次调查时,一定将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背到二审法庭来,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
但是,在2004年9月20日这天,黄三奎并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背到二审法庭来交给控告人辨认和质证。因为他们知道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就证明了这份2001年8月27日的《租赁合同》是已经作废的《租赁合同》,因为在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的第2页上,有控告人亲笔书写的“作废,2002年9月21日”的字样,黄三奎是根本不敢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拿出来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的。
    四、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故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和这些新证据所证明清楚的案件事实,而是故意编造谎言,搞暗箱操作进行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就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上述明文规定,而故意进行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亵渎和践踏神圣的法律。
在本案的二审诉讼中,控告人在二审法庭的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见附件4),提交了两份既充分和又有力的新证据即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对控告人的上诉主张予以证明。即证明了在本案一审诉讼中,原告黄三奎没有当庭提交一审案卷中这份2001年8月27日《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供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也没有将这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的原件交控告人辨认和质证,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将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二审诉讼中所进行的以上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二审法院2004年9月13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见附件8)和2004年9月20日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笔录》(见附件9)予以证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所以,对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依法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无论是否采纳,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二审判决书中予以阐明。
但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二审判决书中,却故意隐瞒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按照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对控告人的上诉主张予以证明的重要事实,对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证据只字不提,而是在二审判决书中编造出“经二审审查,一审庭审笔录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见附件1,第9页1-2行)这样的谎言来欺骗控告人,从而故意进行枉法裁判。这是因为控告人所提交的全部新证据,对黄三奎和一审法院搞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陈*利,对二审法院搞枉法裁判的审判人员姜*是同样不利。
当控告人拿着二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找到二审法院的负责本案主审的审判人员姜*请他将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所谓“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找出并指给控告人看时,这位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袍的审判人员却立即显得神色慌张,支支吾吾,且语焉不详。不能在一审法院的两份笔录中找出“已清楚记载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对‘租赁合同’进行了质证”的文字记载。可见,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二审判决书中故意隐瞒控告人提交新证据的行为同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本案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意隐瞒申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新证据这一重要情况和法庭审理中的真实情况的目的,就是为了搞暗箱操作并故意进行枉法裁判。
二审判决书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份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庄严的国徽下搞“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种暗箱操作过程和枉法裁判的真实写照。控告人在二审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都是在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姜*主持下明明白白地又走了一次过场。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一审法院法官陈*未经庭审质证的关键证据的复印件作为定案证据,二审法院法官姜*意违反法定程序,隐瞒控告人提交的重要新证据的行为,均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枉法裁判行为,粗暴地亵渎和践踏了神圣的法律,故意侵犯和变相剥夺了控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和渎职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处提出控告,请依法调查处理。
                               
                    此致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控  告  人:曾全彬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1、《(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1份共九页:

《金堂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及《旧合同》和《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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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个身穿黑色法袍、操国家法器,断人间是非曲直的法官,连上面所说的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都不遵守或不能遵守,那么,这个法官肯定就有问题,要么是不具备当法官的最基本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要么是不具备法官应该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不配当法官!

发表于 2006-7-3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我们一起为正义吶喊!!!!!!!!!!!

发表于 2006-7-3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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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北京信访部不远就是上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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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请您恪守职业道德!

发表于 2006-7-31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要充分发挥四川新闻网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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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案件会办成冤案?!……

发表于 2006-7-3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577

卡特里娜

577

卡特里娜

有报道称: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在2005年6月毕业后因为找不到工作而去操刀卖肉。

   有网友评论说,现在的世道是怪怪的:学习法学的人去杀猪,而杀猪的人却去执法。

  偶认为:如果真的是杀猪的人去当法官执法判案,真不知要判出多少冤案来!!!!

发表于 2006-7-3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你们这些法官怎会有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06-7-31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1

认真看了楼主的帖子和2份合同,特别是仔细拜读了金堂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偶认为:一审判决书写得太差劲了,是法官不会写,还是故意写得模糊不清。在含含糊糊,支支吾吾一番后,就把案件事实认定下来了。

新房主提供的是旧合同原件?还是旧合同的复印件?判决书中没有说。

在庭审中对这份非常重要且存在重大争议的旧合同,究竟进行过举证、质证没有?楼主的质证意见是什么?判决书中也没有说。

对上述问题,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为什么不说?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一也!

发表于 2006-7-3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丽塔飓风在2006-7-31 21:11:00的发言:

当事人对主要复印证据质疑,审判员必须要求相对方出示证据原件当庭质证,相对方拒绝出示证据原件,法庭应推定质疑理由成立。

审判员强行用未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证据定案,其行为违法,是恶意枉法裁决的形式之一。

发表于 2006-7-3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是一个人妖颠倒的地方!

发表于 2006-7-3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心术不正,坏东西!

发表于 2006-7-3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7

 

 

综上可以看出,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楼主的这件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没有处于中立的裁判地位,连最起码的诉讼程序都不遵守,也就谈不上他们在实体法上还能够遵守法律规定。

所以,仅就诉讼程序而言,就没有公正可言。也就更谈不上判决是公正的。

总之,这这份判决书中,俺们的确看不到判决书中应该有的“层层抽丝剥茧、辨法析理”的点滴东西,整篇判决书没有说理性,的确不能够使人信服。

也难怪楼主在网上屡屡发贴,大声呼吁,到处鸣冤叫屈。

偶认为,这的确是金堂县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之严重过错也!!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任何一个遵守法律规定的法官都能够做到100%的程序公正,而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在楼主的这起案件中却连这起码的程序公正都做不到,这是为什么?这背后有隐藏了什么??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六也!

发表于 2006-7-31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金堂县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真是悬疑多多,问题多多!

                   (点评6

再从楼主帖子里面的新、旧两份合同来看:

1、旧合同是复印件,印章的印文是重影,究竟是咋回事儿?但复印件是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2、新合同是原件,是属于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 新合同的证明力就明显地要大大地大于旧合同的证明力。

而金堂县法院的法官却偏偏要采信旧合同的复印件,这又说明了什么??

 

 

此谓判决书中悬疑多多,问题多多之六也!

 楼主| 发表于 2006-7-3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7-3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7-31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


 楼主| 发表于 2006-7-31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成民终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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