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宜宾县观音镇人民政府违法乱纪,进行暴力强征强占并故意毁坏我们土地上的香樟树、栀子花树、地上附着物等事情。希望你们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及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困难。谢谢!!!
一、关于动用警力参与征地纠纷问题
2011年11月宜宾县观音镇人民政府以修建防洪堤为前提,找我们协商征用我们最后的一点赖以生存土地,在本次协商中因为补偿问题我们未与政府达成协议,以后就未再找我们协商过补偿问题。为了得到我们仅有的自留地宜宾县观音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9日不惜动用警察、法院、政府部门等工作人员40-50人,对我们的自留地进行强征强占破坏施工,对我们母亲(65岁)进行非法暴力、推拉、殴打等强制手段。
他们严重违法、违反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二、为了保护农民朋友的利益,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以下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
1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
宜宾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在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等等,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一样都没有执行,他们连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都没有让我们村民签字确认。就对我们的 土地进行违法强行征地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非法、违法强行征地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41号、《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2011年2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要求各地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指出,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关于征地范围及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社会保险资金,坚持“先保后征”,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报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核意见。
我们都农转非10几年了,观音镇人民政府至今也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障费用,现在我们仅有的一点点土地就没有了,用什么来确保我们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
关于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
中央纪委、监察部2011年3月24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通知指出;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国家都发出了通知要求严格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现在事件已经发生有照片、录像为证,希望尊敬的领导们能公平、公正的处理,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