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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普通村医

南江县药监局,请对村医手下留情!!!(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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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气的直接想弄死那几龟儿子!~
发表于 2012-3-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正直梅花鹿 的帖子



我z喜欢,请大家鼓掌支持,谢谢

发表于 2012-3-1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adfs

发表于 2012-3-1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有误啊,最新行情是:中心乡镇街道药店罚款1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认为药监局对假冒伪劣药品处以重罚我没意见,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但药品分类不好,登记不会等等一些小事都成为你们罚款的理由,生财有道的工具,“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你们学到狗肚子里去了??:@:@

发表于 2012-3-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交1000元钱钱的保护费,啥都用不着查了,监督的狗屁医药市场。:'(:'(:'(:'(

发表于 2012-3-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娃不懂了吗!这叫保护费!500算少了,这是最低价!原先最低400!现在物价涨了!你娃要懂规矩,你交的保护费可保你一年平安!知道不?你这次没交下次你娃要挨惨!希望LZ 吸取教训!药监很厉害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的提醒,我既然敢在这发贴子,就知道后果,坏一点的后果是当农民去,最坏的是大不了开除球籍《但这也得联合批准》,这个审批权幸好没在药监局:'(:'(:'(:'(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联合国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少了个国字哈:$

发表于 2012-3-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嚎喂,那些杂种昨年出去旅游就是罚你的钱咯。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钱如果进了国库我心里好受些,但八成是进了他们的小金库,苍天啊!!!

发表于 2012-3-1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必药监局有可能正在召开“紧急会议紧急会议”,商量如何“灭火”,告诉你们:这儿封了我找人其它地方发,级别只会越来越高,我等你们送药回来并赔偿关门的损失,相信我不会“上访”!!!

发表于 2012-3-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谈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药监局为啥将定点收款的银行定在农行?这里面大有玄机:被处罚的人“被自愿”让药监局代交罚款,这样钱就流进了他们的小金库,交进了国库他们就没钱,罚款也就失去动了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概加估计:南江有500个村医,500家药店,200个其它医疗单位—药监官员的直系亲属开店-车轮子到不了的-所谓的钉子户(约)=60%可执行单位,按今年行情估计南江县药监局毛收入等于(人民币)72万元,收入可观啦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对了,我婆娘这几天因为你们收走了我的药呕气呕病了,我这几天正在经管她,等几天她好了我晓得去找哪个抱脚杆:路线我都想好了:先抱乡上领导的、再次是你们这些官老爷、实在不行就找县大老爷!!!!相信我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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