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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任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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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将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予以调整。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也将及时调整。
规定特别强调,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并明确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进行处分。
任职回避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要回避
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不能在成长地任市级正职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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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12-2-25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

发表于 2012-2-2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当其时,乃至后而至今

发表于 2012-2-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发表于 2012-2-2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地域回避

发表于 2012-2-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难!

发表于 2012-2-26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2-2-26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经典。

发表于 2012-2-2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2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

发表于 2012-2-2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28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文件而已,与现实差距很远.

发表于 2012-2-2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游遍各个论坛和社区,为你的帖子而特地作了片刻的阅览和休息。。不错! 请继续加油和努力

发表于 2012-2-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2-2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方面的话题的 都讨论一下

发表于 2012-3-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发表于 2012-3-4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
发表于 2012-3-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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