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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这个冬天有点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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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0 11:10 |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我是汉源县饮泉街40号居民黄国秀,在此向领导反映一件有关于瀑布沟电站移民遭社区官员造假坑害赔偿安置不公的事。请领导主持公道督促相关部门为我维护合法权利。
我是富林镇饮泉街40号土生土长的居民黄国秀, 2004年为了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支援瀑布沟电站移民的号召,我们全家将家里约400余平方米的住房,其中门面一间约40平方米支持电站建设。家里的儿子王云涛等三人按政府规定报了“自谋职业”
饮泉社区的主要造假干部说我家不是居民是农民,不归社区管,社区只管居民不管农民,就不对我家进行安置补偿。然而,我家的身份证明明写的户籍是饮泉社区,对于社区干部如此乱说,而给我家造成伤害,我及家人表示遗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丈夫过逝后应我继承其财产及债务。然而饮泉社区却以我们不是社区居民为由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干涉我家的移民合法赔偿安置,在县城不能分安置房。社区干部这样不讲法,那照社区干部所说,岂不是农村居民就不能在城市里拥有自己的合法财产?即使农村居民在县城里有了合法财产也要被饮泉社区这样的干部非法剥夺吗?再者我家人世代都是饮泉社区的居民,不知道社区干部硬要这样把我家人说成是农村户口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然而,我家在没有协议,没有房屋置换,就被饮泉社区的干部欺骗,向上级申请进行拆迁,以此达到不赔我家房屋的目的。
从房屋被拆除到现在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我及家人先后数次找到相关部门,但到如今也没有任何结果。饮泉社区可谓骗术太高,居然以农民不能享受居民为由,干起上欺国家下欺百姓的勾当。居者应有其房,并且我们只是要求安置,补偿我们应得的合法权益。而且,社区这些干部在说这些事的时候每次都说是县上指示他们这么做的。他们也不想这么做。哎!怪不得社区干部这么嚣张,根本不对我家讲什么法律政策。
我及家人认为,饮泉社区的干部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打着政府的旗帜,干着灭绝人性、侮辱党、侮辱政府,坑害我们移民的坏事。在此恳请领导调查。经我及家人商定,我们要求:
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赔偿安置。
2. 在这维权期间,由于花费钱财及精力不计其数,在此强烈要求饮泉社区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赔偿带来的隐形损失。
3. 由于饮泉社区的相关干部在此次造假坑害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不仅仅给我家带来的是经济损失,更有名誉损失。请社区干部在汉源县电视台等媒体、街头张贴道歉信。
4. 胡锦涛主席在“科学发展”中指出科学发展的第一要务是以人为本,请社区干部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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